1、-范文最新推荐- 婚姻法常识 你够结婚的条件吗? 你够结婚的条件吗?wad();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五)对
2、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Ajust(); 婚姻状况公证的申办手续wad();1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申办公证时的客观婚姻状况的证明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一般用于出国留学、定居、结婚、涉外继承、收养等事宜。 2姻婚状况包括四种情况,即结婚、离婚、未婚及丧偶。所有当事人在申办婚姻状况公证时,都应提交本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为其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根据自己的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结婚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结婚证,公证机关凭结
3、婚证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公证。原结婚证损坏或丢失的,当事人应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再到公证机关申办公证。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请办理结婚公证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然后凭结婚证办理结婚公证。 因结婚时间较长,结婚证书已遗失,且婚姻登记机关的存根已不复存在,无档案可查的,当事人应提交确能证明其婚姻状况的单位证明及两个以上结婚时的见证人的证明。 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1950年5月1日)前,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并为群众公证,经调查核实后可给予办理夫妻关系证明;有民间婚书,且在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公证处可为其办理结婚公证。 (2)离婚公证 当事人
4、申请办理离婚公证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上述证件已经丢失或损坏的,当事人应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或向人民法院索取离婚证明,然后凭此才能申办离婚公证。 (3)未婚、丧偶公证 当事人在申办此两项公证时,应出具本人户口簿或户口管理机关的证明。公证机关凭此为其办理公证。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wa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第一条 为加强边民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市、区)境内
5、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就双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范围达成有关协议的,适用协议的规定。第三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中国与外国当事人一方属于边民的,适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第四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依照中国法律办理婚姻登记。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第五条 边民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边境县(市、区)民政部门。第六条 边民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甲、毗邻国边民(一)本国护照或代
6、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二)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三)本国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四)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乙、中国边民(一)中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中国边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三)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应注明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等内容。第七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持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证明,双方亲自到边境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
7、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办法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双方或一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办法的,不予登记。第八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九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非法入境的;(二)持无效、伪造的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三)未到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的;(四)已有配偶的;(五)违背本人意愿的;(六)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七)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八)非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第十条 下列中国边民不得同外国边民结婚:(一)现役
8、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二)正在服刑的人员。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和财产、债务处理等达成协议的,须亲自到边境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应持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中国边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书。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一)一方要求离婚的;(二)一方或者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双方要求离婚,但对
9、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产困难的经济帮助和财产、债务处理等未达成协议的;(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五)非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第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要求在中国办理复婚登记的,须亲自到中国边民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第十四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
10、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对有关人员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一)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二)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予以登记的。第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Ajust(); 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