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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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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    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   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 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 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    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    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    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    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    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4.2.3  两侧或一侧有外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外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4.2.4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原则,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4.2.5  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4.2.6  窗户(或阳台)计算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取2.4米计算。    4.2.7  建筑阳台顶板(栏杆)、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4.3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4.4  日照计算的范围为建筑外轮廓(外轮廓含保温板层及涂层)。当保温板层及涂层厚度不能确定时,按15厘米计算。    4.5  透空率是指装饰构架无遮挡部分的面积占其轮廓投影面积的比例;百叶部分、玻璃部分均应视为有遮挡部分。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80%的装饰构架、女儿墙不纳入日照计算;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应纳入日照计算。    4.6  活动场地的计算高度按室外地坪高度计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计算基准线。         5  日照标准         5.1  日照分析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的叠加影响。日照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3段,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应低于20分钟。超高层建筑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240米。    5.2  在进行日照分析时,新报建建筑(不含低层住宅)采用窗户分析,已有建筑、低层住宅及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采用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必要时辅用单点分析。    5.3  南向、东向及西向均无窗户或阳台的,不考虑其日照时间。    5.4  若采用窗户分析,应满足以下要求:    5.4.1  日光光线同时照射到计算基准线外侧左右两个下角点时,其日照即算作有效照射。    5.4.2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5.5  若采用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应考虑建筑的自遮挡因素而引起的日照不足,但日照不足部分与建筑突出部分的比例不应大于2倍,其他区域均应满足日照要求。         6  部分情况的说明    6.1  围墙、无有效证明的搭建建筑、临时建筑、简易结构的棚及一层的经政府认定的附属建筑(无居住空间)不考虑日照影响。    6.2  低、多层、小高层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6.3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使用性质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6.4  日照分析数据与竣工规划验收数据在施工误差范围内时,可以不进行日照分析复核。    6.5  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已有建筑因密集而难以计算具体日照时间的根据《省规》3.2.3条控制其与正面相邻高层建筑的间距;当密集建筑侧向受高层建筑遮挡时,其所在的区域应在大寒日3小时日照阴影线之外。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密集建筑。    7  分析报告内容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有以下内容:   (1)报告名称、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和完成时间等;   (2)资料来源、项目概况等基本属性;   (3)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   (4)日照计算所采用的软件名称及版本;   (5)日照计算的各项参数;   (6)日照计算范围:包括规划建(构)筑物、周边现状建(构)筑物和地形等;   (7)日照计算结论:是否满足日照标准(可以图示、表格及文字等方式表达)。   (8)附图。 附图:日照分析基准线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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