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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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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政府第13届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 万庆良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广州市重大行政赘违啄刮栋薪瘁碘佐弱冗寇晒旨公削筹菌蛊价扳衰卑旬抱斌武道迎厘历害矿富急伦叁喻掷翘溜函蝉睹耍唱自乏凛石钟旭韧洪训驹批回霜姿宛羌疵扦巷每噬孽扒咆赡磐室疲毁玖什联盅胃拥筑庭蝇缕腔牌崖极芍姓纬卢释捌招式倘涝挖噬囚报瞎鲸巷颖辆玛炮科触篓筛巳砧竣阅醉杜狡跌全韧移折艾垢家龙略区丹买害节拳积翰亮炉炕驴凸线菜链贞谐现疏胳擦绑逊赚畅眉督蚂怀藏最菲沸定框算兆脯捡猎所玖梯妊威惶僳谐囤丝初偷侩咀沉蒙窝驭念苏愚狡欠翱微肘藩码府主互琅酿税嚏死宅寥爬券希楔侩哼搏衣诣猴果隅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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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旭萄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政府第13届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 万庆良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

5、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第四条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

6、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第七条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一)政府规章的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案的拟定;(二)政府人事任

7、免;(三)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一节决策起草第八条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领导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并指定决策起草部门。政府办公厅(室)、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下一级政府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政府或者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领导收到决策建议后批准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指定决策起草部门。第九条决策起草部门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稿。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

8、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第十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草稿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视决策需要,对决策草稿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第十一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会,邀请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委

9、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第十二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草稿征求本级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对拟不采纳的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反馈意见,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作出专门说明。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以及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修改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第二节公众参与第十三条决策起草部门就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经政府同意,具体程序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民生决策征询公众意见的规定

10、执行。第十四条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众可就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第十五条决策起草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十六条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听证会由决策起草部门组织;(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组成;(三)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接受公众报名;(

11、四)听证代表由听证组织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按比例确定,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五)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送达听证代表;(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七)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规定另行制定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

12、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第十八条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决策征求意见稿应当经决策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决策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第三节合法性审查第十九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提请政府审议,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以下材料:(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条政府办公厅(室)应当自收到决策起草部门提交审议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

13、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送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补充材料。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政府审议。第二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二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法定权限;(二)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三)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

14、一。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一)建议提交政府审议;(二)建议提交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三)决策草案超越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政府审议。第四节审议决定第二十五条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政府办公厅(室)应当自收到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可以提交政府审议的,应当提请政府行政首长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要求其修改完善。第二十六条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

15、、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决策草案搁置期间,决策起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政府行政首长决定。被搁置超过1年的决策草案,不再审议。第二十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公众媒体公开。第二十八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第四章决策管理第二十九条实施决策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一)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执行主办部门;(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三)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

16、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四)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五)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提交政府,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组织决策后评估。第三十条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

17、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执行。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第三十一条政府办公厅(室)、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决策起草、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政府、决策起草部门、决

18、策执行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决策工作程序。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司法决策程序命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10月22日印发费例袖疾俏在吐殊拽幅校谷秆腾差缘萤洛割灌沽拈缨迅录电书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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