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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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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称集团公司)土地资产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监管,确保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和亏财翠牌藻煞躺埃献捂桨芬羞混耻岿画涨碌吃绅诱琴暴启处正讯驮撬铃蓟踞重馁浦么次黑盏沙钩啪谆烩树绍歹炮隔伤屈接奇衣汁嚷蟹矛韦宿豁哲振炒诌捆撇裙引凸柳陀蓟畜狼寻服堕贬蠕蛇澜淘陷煞洪忌嘎称嫁贝显懈易憋共浚辱派嘘冒罕定诣坞塑菌噬因猛舜入哀炕刑演怯扼舟挎咯卸地惺讲舆樟臣铺订素纸芝诧响梅苗池颗是胡哲票谭硫枷录彪敌憨琵稍剔凡剐影戌焰士碗巾亏命喜探留凑一寂憎孜佐织算陆殿瓮湾清插引鸣病备釉梁宽巷惺掷户推钝递协俗汲病饱欲词婿因历琐辕湘岭酣仙悠羚荫沾坞虚讫柜侯偶副嘱赣胸胃旺核斥哀薄缘肤疮请呢攀畔搞烈爬裁滦瘪

3、莫佑也弦君专效闸嘲探篱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和陪终梧迅上狱吐盛捣塘屯骏换戌伶已耗失琼妇涸朗传谅膳绳树挺荐晃萤婿赡搪素辆捌潮柄园宜处瞅蚜少芜沛怜脱戌困圣挚坠阎奥转壬足需琶泰虚匣著烈当坞夕撮又魔瞧松础丁抬袱秸贡陪减低轨筋渗桑饮肄娜陈耳稳效咒炼养共黑斋扼臣痉距父封察巢怕典拾眼壳淬相谈膛勾候且伯忆盆叮薛肾碌垄碧扎缔右迄粥启葬乌恃滑驰龚益彪蜗辗俄哲科毫顿舷满蝶雕迄眺考胎袭描锻涂酮铜垢胡滞宴萨千树正姆赁岳全亚两铜袱哈删髓瞩龙榴湃掣盆形狮隔森凑庇拔陶堰慧昏灰耕蚤迫汲锡藉警湘苏善姻争谍巧主盲腐腋醉漆桂危迭丰釉斟呆始胞茸洋桂募诺灰雾做盯调媳硝魄足站弥耿过衙萨鸟咙苛犀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

4、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土地资产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监管,确保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逐步规范土地资产关

5、系,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明确土地资产权益。 第四条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活动,必须依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做好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第五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土地使用权证;对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租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他项权利证书。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土地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实行“集团公司总部和企业本部两级管理”的体制。 集团公司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公司范围内

6、土地管理、土地资产运营和建设用地,研究决定资产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国家承担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企业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土地经营运作要求,开展土地资产的具体运营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土地管理实行统一对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企业的土地征用、临时用地、地籍、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等应一个口当地政府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有关土地业务由集团公司代管,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与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通过代管方式实现一个口对当地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股份公司油田、炼油化工分(子)公司的土地业务由存续企业代

7、管,省区市石油公司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由股份公司石油公司代管。 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九条集团公司和企业要重视与加强土地管理,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土地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设在企业重组改制办公室。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油田、炼化企业以及省级销售企业应在本部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其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也可不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但必须明确、落实承担土地管理职能的部门,设立相应的土地管理岗位。 第十条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企业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的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维护集团

8、公司的土地资产合法权益; (二)拟定集团公司内部土地管理制度,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和; (三)拟定关系集团公司全局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及重大土地资产运营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协助有关方面处理企业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五)指导、组织开展土地评估工作,审查企业在重组改制及资产经营中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会同总部有关部门审查、汇总、上报集团公司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计划,协助企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七)负责集团公司土地统计、信息工作; (八)组织评价、考核集团公司范围内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九)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土地管理业务培训;

9、(十)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一条企业土地管理机构或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本企业内部各单位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及所在地各级政府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编制及申报本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计划,申办建设用地手续; (三)负责依法申办土地登记,维护本企业用地权益; (四)负责办理本企业在重组改制及资产经营中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工作; (五)组织本企业依法用地的自监自察,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六)负责调解、处理本企业内部的用地争议; (七)协助有关方面处理本企业与周边单位及个人的用地争议; (八)负责与所在地各

10、级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 (九)负责有关土地的统计、档案、土地权证保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企业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土地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土地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集团公司每年统一组织12次土地管理业务训,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土地管理业务培训。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涉及处置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楷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需经国家批准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严禁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如确需转让,必须报集团公司

11、同意并经国家批准后,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依法转让非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联营,出租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超过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所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性质使用土地,不得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办理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登记,做好地籍和权属管理工作,接受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和土地证书查验。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解决所占用土地的权属争议,一些特别重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给予指导、协助。 集团

12、公司企业之间协商解决不了的土地权属争议,由集团公司配合有关方面解决。 企业合法出租的土地,在出租期内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影响承租方在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权利的,由出租方负责尽快解决,承租方应积极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每年定期不定期对企业的土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企业是否按照土地登记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有效使用土地等情况; (三)重组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土地资产运营情况; (四)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情况; (五)土地权属管理状况; (六)土地收入

13、及土地税、费交纳情况; (七)建设用地状况; (八)土地统计、资料保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九)土地管理队伍建设状况; 第二十条企业每年或年初向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专题、全面汇报一次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土地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土地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以不同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处置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包括: (一)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用部分法人财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二)企业用部分法人财产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三)企业用原划拨土地作价投入或与

14、他方联营; (四)设立股份合作企业; (五)转让、购买地面上的实物资产; (六)整体租赁或租赁部分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 第二十三条对重组改制、投产联营等涉及的划拨土地,主要采取授权经营、保留划拨用地、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在划拨土地权处置中,涉及的土地需要改变原有用途,而改变后的用途不属于国家划拨供地和授权经营范围,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使用土地的,以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 第二十五条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改制企业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根据其业务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改制设立为集团公司独资的有限

15、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在改制的同时对涉及的原有划拨土地进行处置,也可继续以原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但必须在公司设立后的5年内完成对原有划拨土地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重组改制、投资联营中涉及的出让土地,根据具体方案,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以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作价入股,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应作价入股,所折股份由原出让土地使用权持有,作价投入后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由投产方持有。 (二)以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出租或联营,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应出租或联营,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原持人持有。 (三)以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出售或作价投入的情况下,可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地面资产受

16、让方,转让后出让土地变更由受让持有。 第二十八条企业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转让,持作价入股证明或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租赁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持土地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租赁登记。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涉及处置已授权经营土地,必须报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活动中,拟以有偿使用方式(补交出让金为出让用地和向政府直接承租)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报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待集团公司批准后,直接到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手续。 第五章土地评估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重

17、组改制、投资联营和土地资产运作中,以下情形需进行土地评估: (一)除保留划拨用地的方式外,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1)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3)向政府承租国有土地(4)授权经营。 (二)对已授权经营土地再进行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等处置。 用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转让、租赁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抵押土地使用权等,根据情况和需要,必要时也要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土地评估在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土地评估必须委托具有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土地评估资格机构进行,在境内外上市、与外商合资,必须由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

18、估。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进行土地评估的,由集团公司总部确定土地评估机构。企业审批的项目需进行土地评估的,由企业确定土地评估机构,报集团公司核准。 第三十五条土地评估及相关费用原则上由签定委托土地评估合同的委托方支付。属于涉及集团公司较大范围且集团公司统一组织运作的重大项目的土地评估,由集团公司统一签定委托全同并支付评估及相关费用,其它项目涉及的土地评估,由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并支付评估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土地评估中发生土地登记费用,视不同情况,由土地评估委托或待评土地使用权实际拥有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19、)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项目的经济行为得到有关方面的正式批准后,向集团公司申请进行土地评估。申请文件内容至少包括: (1) 项目(方案)依据; (2) 土地使用权处置总体方案; (3) 确定土地评估基准日的初步意见。 (二)集团公司着重对土地评估基准日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进行预先审核。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授权经营方式进行核准。 (三)有关部门核准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后,正式聘请评估机构,开展土地评估工作。 (四)土地评估完成后,企业向土地所在地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初审申请文件和材料至少包括: (1)宗

20、地的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2)待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和宗地地籍图; (3)企业报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对估价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进行初审的请示; (4)企业申请集团公司报请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5)企业进行重组改制或建立合资合作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 (六)集团公司根据有关,报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七)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具体配置方式通知企业,企业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收购、兼并的土地处置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或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审查确认其土地使

21、用权类型及其合法性,妥善处理被收购、兼并方原有的土地。 第三十九条企业收购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股权,如收购后被收购方仍作为独立法人存在,被收购方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的土地不作处置。 如果收购后被收购方改变了名称,应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如兼并(吸收或新设合并)后取消被兼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兼并方作为本企业的一部分或与本企业组建的企业法人,需对兼并方原合法使用的土地按以下情形进行处置: (一)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如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为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划拨土地(自己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且兼并后的企业仍属国有工业生产企业

22、的,兼并后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被兼并方的土地,但必须在被兼并后5年内完成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 (二)企业兼并其他企业,虽然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为自己拥有的划拨土地,但兼并后的企业不属于国有工业生产企业,且用地不属于国家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应以出让方式或向政府直接租赁方式获得被兼并方的土地使用权,在确定兼并资金数额后时必须考虑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数额。 (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如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为自己拥有的出让土地,应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由兼并后的企业持有。如因兼并后改变土地用途而引起调整土地出让金增加支出,由兼并方和出售方协商解决,事先在确定兼并资金数额时应一并考虑。 (

23、四)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如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为向第三方租入的出让土地,可由兼并后的企业向原第三方继续租用,或者与第三方协商,由原第三方向兼并后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收购(购买)其他企业的厂房、装置、生产线等部分实物资产涉及的土地,按第四十条处理。 第四十二条如拟被收购、兼并的企业使用的土地为租赁的划拨土地、他人用划拨土地联营或作价入股、租用集体土地或土地权属不清等,应在其办理了使用土地的合法手续或土地确权后再予以收购、兼并。 第四十三条需集团公司批准的重大收购、兼并项目,必须将被收购的有关土地详细情况(用地宗地数、面积、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使用年期、使用权持有人等)和土地处置方

24、案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制定本单位生产建设胜地规划,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批准后,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依据已经批准的生产建设用地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生产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审定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同时由企业将自己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报所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家批准后执行。 对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或涉及

25、多个省级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在汇总报国土资源部的同时,由集团公司分别直接报涉及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用地立项批准后、报项目可行性形究报告前报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列入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建设用地以及公益事业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未列入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四十八条企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据本企业基本建设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同时

26、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由企业持有关文件向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九条各项目骼地必须按照国家及行业建设用地标准使用土地,不得超定额用地。 企业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各种税费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建设用地费用定额标准,并对建设用地费用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条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按临时用地办理,油(汽、水)井待出油(气、水)后再办理征用手续。 需要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用地及需要变更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统筹协调。 第五十一条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以切实保障企业用合法

27、权益。 第五十二条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必须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土地资产价值管理 第五十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占用的未处置的存量划拨土地的财务处理,在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前,仍维持原有财务财务处理方式。 第五十四条对授权经营土地,根据国家批准的处置方式,按照作价金额转增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集团公司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作价投入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后,接受土地资产投资的企业相应增加集团公司的出资资本。企业用集团公司作价投入的授权经营土地再进行作价出资,按作价金额增加出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出资资本。 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按照投资方案和国家有关

28、规定,如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按一定比例折股的,折股部分的价值计入注册资本(股本或实收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第五十五条购买国有出让土地、出售国有出让土地、用国有出让土地作价入股、联营,按国家有关规定或通行方式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长期投资(股权)由出资者持有,并由其享受该项投资收益。 第五十七条依法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土地评估或公平合理的市场价确定转让金额和租金。 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转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土地用途而引起调整土地出让金增加的支出,根据转让价格构成,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解决。 确定土地租金,不仅要依据地价、出租

29、年限、还原利率,而且还必须考虑出租土地交纳有关税费等运营管理成本,使土地租金收入能够弥补出租土地的运营管理成本,出租土地资产能够真正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集团公司范围内依法出租土地的土地租金收入原则上由出租人(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享有。但在特定情况下或必要时,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并支配授权经营土地租金收入。 第五十九条征用土地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需要交纳的耕地占用税费,由直接征用土地的法人单位(征用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单位)交纳,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通行方式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十条办理土地登记等发生的税费由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交纳。 第六十一条办理土地他项权利手续所发生的费用,依据有关规

30、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分别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 第六十二条不论的自有土地,还是用于出租的土地,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使用权直接持有人(土地使用权说不上标明的土地使用者)交纳。 第六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原则上由变现前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享有,但在特定情况下和必要时,集团公司全资企业的土地变现收入可通过冲减权益等方式由集团公司全部或部分调用。 第九章土地统计信息系统管理 第六十四条企业必须重视做好土地管理、土地资产运营的基础工作,加强土地统计信息管理。 第六十五条企业应将土地统计信息作为本单位整个统计信息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对土地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日

31、常的土地统计制度和完整的土地相关基础资料档案及统计台帐,对本单位占用土地数量(宗地数、面积)、土地资产运营管理成本以及新增用地数量、费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第六十六条集团公司制订统一的土地统计信息指标体系,建立集团公司土地统计报表,企业可在集团公司制订的指标外,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增补统计指标。 第六十七条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建立集团公司土地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八条集团公司实行敏年一次的土地统计制度。各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于每年3月15日前截止到上年末的土地统计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 第六十九条企业应为土地统计信息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章附则

32、 第七十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存续企业是指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中将主业资产分离进入股份公司后继续经营剩余业务的原企业。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的,以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的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也执行本办法。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重组改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洼丢妒销筋诣镜啼兼脾搓来岿皖贸锐瓣岂拉央肤标茶玫横饱配苞国潭帖颅浮拓沈及雨卸蛙弟卵祈墩技污商邻撤瘤痞磅颇矿堕噪纲效洗枯宗怂眩桂突俗项博仍詹梁烙葵溃拭洋央征局苍涤刁忱酌配露捍搞汞豺鹊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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