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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实证考察与制度审视——以房地产行业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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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房地房地法苑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实证考察与制度审视以房地产行业为视角文陈奕吉张舜玺【摘要】在市场低迷与行业竞争加剧等多重打击之下,房地产行业债务纠纷更为频繁出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更易受到侵害。2 0 2 2 年1 2 月3 0 日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使业界目光再次聚焦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通过实证考察2 0 1 8 2 0 2 2 年房地产行业的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司法案件可发现,不同债权获得方式造成救济难度差异、各类型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存在救济路径缺陷、公司债权人寻求利益保护不当致使救济效率低下等实践问题较为突出。因此,本文建议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进行再审视,并结合公司法相

2、关规定与房地产行业特殊情况展望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新未来。【关键词】公司债权人;债权人保护;房地产;实证研究一、实证考察: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司法现状笔者于2 0 2 3 年2 月4 日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以“当事人:房地产”“案由: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文书类型:判决书”为检索条件,共检索到相关文书1 3 6 篇。为保证案件时效性并剔除重复案件,笔者选取了2 0 1 8 年到2 0 2 2 年的5 3 个一审案件作为实证考察样本。(一)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方式表1 样本案件中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方式统计债权获得方式业务合作获得借贷获得房产交易租赁获得与公司(原)存在直接利益(原)股东起

3、诉公司公司起诉(原)股东公司(原)员工他方处获得债权受让从银行获得债权受让从其他第三方获得债权受让统计样本案件中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方式(表1)可知,在房地产行业中,公司债权人与债务公司为业务合48 September 2023作关系的案件最多。该类型债权人主要分三类:一类是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一类是在房地产项目从事行装修设计、园林绿化、电梯物业等相关房地产周边衍生工作的公司;一类是代理销售或宣传营销房地产项目的中介公司与广告公司。从样本案件中公司债权人债券获得方式与法院审判结果来看,通过借贷关系、房屋交易租赁获得债务公司债权的公司债权人更易获得法院支持,相关案件的法院支持率高达7

4、 6.9 2%与 8 8.8 9%。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房地产项案件数量法院支持案件数量231513109853212111312110目建设融资与销售的对象较为广泛,因而容易出现众多公司债权人因同一事由获得债权且均向债务公司主张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因借贷与房屋交易租赁产生债务的公司常被不同的公司债权人多次起诉,且不一定是同时起诉,如(2 0 2 0)黔0 5 0 2 民初1 0 7 0 2 号案与(2 0 1 9)黔0 5 0 2 民初15871号案中的被告公司与主张损害事由相同,但两案存在起诉时间的先后差异。(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损害类型统计样本案件中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

5、类型(表2)可知,房地产行业中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类型主要为债务公房地法苑上海房地司人格混同、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出资义务加速到期。2.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在样本案件中,法院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主张的支持率稍高于人格混同主张,但同样表2 样本案件中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类型统计低于整体平均支持率。从样本案件来看,法院的不支持理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类型案件数量出资义务加速到期8其他滥用股东权利情况7急于履行清算义务16人格混同18抽逃出资4总计531.债务公司人格混同。在样本案件中,债务公司人格混同的案件法院支持率不足七成,与其他学者调研的所有行业债务公司人格混同案件法院支持率相近。不难看出,房地产行业债务公

6、司人格混同主张并未明显区别于其他行业。理论界一般将公司人格混同分为顺向人格混同、逆向人格混同、横向人格混同三类,实践中会依据人格混同的层次关系,将公司人格混同分为纵向人格混同与横向人格混同两类,即将顺向人格混同与逆向人格混同统归入纵向人格混同。由于样本案件中无案件涉及逆向人格混同类型,本文采用纵向人格混同与横向人格混同划分方式统计债务公司人格混同(表3)。表3 样本案件中债务公司人格混同类型统计人格混同类型横向人格混同纵向人格混同总计样本案件中的横向人格混同主张主要涉及同一股东控股的两家公司产生人格混同。法院在审判该类案件时主要进行两方面考量:首先,两家公司是否存在传统三要素(人员、财产、业务

7、)上的混同;其次,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如(2 0 1 9)黔0 5 0 2 民初1 5 8 1 6 号案中,债务公司在债权未清偿的状态下将购得土地无偿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并与其合作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存在极为明显的利益输送及财产、业务混同。样本案件中的纵向人格混同主张主要涉及自然人股东与公司财产的混同。但在样本案件中,法院对纵向人格混同主张的支持率显著低于对横向人格混同主张的支持率。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纵向人格混同主张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即使债务公司放弃答辩权利,法院也未必会直接支持公司债权人的主张。在(2 0 1 9)粤0 1 1 3 民初7178号案中,尽管被告债务公司无正

8、当理由拒不到庭,但法院在缺席审判中仍以债务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未说明公司与一人股东的财产混同情况为由,未支持债权人主张。法院支持数量751112237案件数量法院支持数量118741812法院支持率87.50%71.43%68.75%66.67%50.00%69.81%法院支持率72.73%57.14%66.67%由主要有两个:一是未履行义务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无因果关系,二是债务关系无法证明。第一,未履行义务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无因果关系。在(2 0 2 1)京0 1 0 8 民初5 0 4 5 9 号与(2 0 2 0)京0 1 0 2 民初2 4 7 7 9 号案中,法院认为未成立清算组并

9、不是导致债务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原因,债务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债权未受清偿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第二,债务关系无法证明。在(2 0 2 0)浙1 0 8 2 民初3361号与(2 0 2 0)皖0 1 9 1 民初1 1 3 9 号案中,公司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未经法律文书确定或由存在效力瑕疵的法律文书确定,且在债权处理上存在不符常理的行为,因而法院认为其并未证明债务关系,从而无法作为债权人适格提出债务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利益损害主张。3.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样本案件中法院支持率最高的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类型,8 个相关案件仅1 个未被支持,支持率高达8 7.5 0

10、%。在唯一未被支持的案件中,公司债权人主张债务公司股东不实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债务公司穷尽可执行资产的状况下,请求法院判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由于公司债权人未能充分举证债务公司股东不实出资,法院判定债务公司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驳回公司债权人诉请。由此可见,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事实条件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与“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二、制度审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务问题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司法现状折射出基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构建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存在一定不足与弊病,应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出发对此进行再审视。(一)不同债权获得方式造成

11、救济难度差异从司法审判现状来看,公司债权人的不同身份关系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救济路径产生了一定影响。首先,不同债权获得方式造成公司债权人与债务公司的相关案件事实复杂程度差距显著,因而造成巨大的取证与举证难度差异。借贷关系、房产交易租赁关系的公司债权人一般会与债务公司签订合同,使案件事实与债务关系均可较为清楚明朗地向法院展示,相关主张容易得到法院支持。而与债务公司存在(原)直接利益关系的公司债权September 2023 49上海房地房地法苑人则容易因身份尴尬而陷入举证不足的困局,相关案件事实也更为复杂,会加大法院的审查难度,难以获得有利判决。其次,不同债权获得方式造成公司债权人对公司信息的

12、了解程度不同。在此方面,从他方处获得债权受让的公司债权人的劣势尤为突出。由于公司债权人在受让债权前几乎并未与债务公司相接触,对债务公司的信息获取较少,甚至未能参与债务公司之前的破产清算,也难以获得债务公司之前所披露的信息。因而从他方处获得债权受让的公司债权人在寻求利益保护救济时,容易因信息偏差而错误理解事实关系,提出不恰当的诉请导致败诉。(二)各类型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存在救济路径缺陷1.人格混同概念不清与举证争议。从司法现状来看,横向人格混同的债权人利益损害类型在实践中极为普遍。事实上,目前公司法的正式条文中仅仅禁止纵向人格混同,对横向人格混同的司法裁判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 5 号的

13、要旨,在立法中存在长久的空白。而判定横向人格混同的“传统三要素”则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裁判要旨,即司法实践中约定俗成的经验,对“人员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并无统一标准。在业务合作密切、人员流动频繁的房地产行业,以过于严苛的标准判定横向人格混同必定会侵犯股东利益。公司法修订草案一次送审稿将原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删去,又在二次送审稿中增回,并扩大了一人公司的范围,引起学界一片哗然。一人公司是否应承担较其他类型公司更重的举证义务、一人公司与债权人利益衡平的界限应如何设定,函待立法与实践进一步探索。2.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判断标准不明朗。尽管法院能够以未履行义务行为与债

14、权人利益损害无因果关系为理由驳回债权人诉请,但在支持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主张的案件中,说理部分大多并未阐释债务公司急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债权人利益损害的因果关系,难以使人洞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判断标准。综合来看,法院确认债权人利益损害因果关系、支持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主张的主要判断标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的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例如,在(2 0 2 0)苏0 2 1 3 民初1 0 7 9 2 号案中,法院因债务公司股东不配合清

15、算并丢失公章、财务账册等物品的事实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及“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相50September 2023关界定依旧并不明朗,如在房地产行业中,已售未交付的房地产项目相关产权资料是否可被认定为影响公司破产清算的“重要文件”依然有待商。3.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缺失法律依据。虽然司法审判中对债务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支持率颇高,并已形成一套较为清晰的裁判逻辑,但目前的公司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债务公司股东出席义务加速到期相关的直接法律依据。自2 0 1 3 年修改公司法,确立注册资本认缴制后,众多学者认为该制度过于倾向保护股东利益,应建立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16、以进行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衡平。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仅能够在公司破产与解散时适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均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 0 1 9】2 5 4 号文件)支持公司债权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主张,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并非正式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应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公司法修订草案一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正式确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但目前公司法修订草案仍处于二次审议阶段,并未最终定稿,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尚未实现“有法可依”。(二)公司债权人寻求利益保护繁致使救济效率低下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司法

17、现状来看,除受债权获得方式与利益损害类型影响,公司债权人繁几的寻求利益保护行为也会导致司法救济效率低下。第一,不同公司债权人就同一损害事实多次起诉浪费司法资源。例如,在房地产行业中,当房地产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时,其售出后“烂尾”的多个房地产项目的大量购房者均可作为债权人主张权益保护。然而,由于债权人之间未必都有联系或选择联合维权,知晓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时间也存在早晚之别,众多债权人会就同一损害事实分别多次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不仅会导致法院重复审理、浪费司法资源,若不同债权人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还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第二,公司债权人所有债权的不确定性降低司法效率。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18、建立在公司债权人拥有合法债权的基础上。目前,在司法审判中,大多数公司债权人均基于民商事纠纷判决中已被确认的债权提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之诉,但也存在部分公司债权人直接就自然债权或未被法院确认的债权向法院寻求利益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先审定债权关系基础存在,才可进行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的调查。这种情况事实上包含债权确认诉讼(或其房地法苑上海房地他民商事纠纷诉讼)与债权人利益保护诉讼两个案由,有第三,完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新近修订的公违“一案一由”原则,更会降低司法救济程序的效率。司法一次审议稿与二次审议稿均新增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二次送审稿更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条三、未来展望:公

19、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改良建件从一审送审稿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议清偿能力的”改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在出资2022年1 2 月3 0 日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正式提上议事日程的同时,应不断完善审议稿引发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探讨的新热潮,上述众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做好与企多实务限制也已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得到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进一步从出资义务加了初步解决。为更好实现房地产行业及全行业的公司债权速到期的商业逻辑角度出发,妥当区分董事催缴加速与债人利益保护、促进经济市场蓬勃清朗发展,应不断完善公权人催缴加速的本质差异,向

20、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实现利益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体系,展望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新衡平的目标不断迈进。未来。(三)优化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进路(一)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构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登记制度。为节约诉为缩小不同债权获得方式造成的救济难度差异,应健讼资源、更高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可构建公司债权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缩小不同身份公司债权人之间的“信人利益保护登记制度。当某一公司债权人对债务公司提起息鸿沟”。债权利益损害诉讼后,若其他公司债权人就同一损害事实关于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构想,学界已进行了广基于不同的债务关系向该债务公司提起诉讼,则可与前案泛的研究,包括提高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层

21、级与拓宽信息合并审理,若前案已审结,则可根据前案判决恢复损害利益。披露的内容。笔者认为,拓宽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在一般性第二,将债权确认作为提起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诉讼标准上对各行业进行特殊化设定。在房地产行业,由于房的前置条件。可建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立案审查制度,产作为价值巨大的不动产,在民生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要求债权人在提起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诉讼前,先取得对房地产公司应承担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从而接受市场监应债权关系的法律确认,如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督,保持良好经营态势,并保障公司债权人寻求利益保护书等)的确认。E的路径。(作者单位:湖州师范学院沈家本法学院)(二)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

22、护法律体系第一,完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首先,完善横向法人人格否定的标准。新近修订的公司法一次审议稿与二次审议稿均确立了横向法人人格否定类型,但尚未对“传统三要素”进行明确。可将“传统三要素”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入法,作为横向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并加以明确界定。笔者建议该界定应在一般标准上对特殊行业进行例外界定,可通过司法指导与司法实践进行引导规范,如可对房地产行业因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设立的公司适当放宽混同标准,减轻对房地产行业业务合作的打击。其次,完善一人公司举证责任的界定。可引入利益衡平理论,考量一人公司人格混同中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边界,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市场的规范调节作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23、第二,完善企业破产清算义务制度。应明确债务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判断标准,明确“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及“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相关概念的涵括范围。在设定一般性标准的同时,也应为相关概念解释保留一定弹性与灵活性空间,以适应各行业不同的公司管理模式与业务开展方式。参考文献1赵学刚.我国房地产市场逻辑变化与今后市场展望.上海房地,2 0 2 3(0 1):6 0-6 2.2名.2 0 2 2 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1 0.0%N.中国信息报,2 0 2 3-0 1-1 8(0 0 3).3李建伟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实证研究.法商研究,2021(06):103-115.4施天涛.公司法学 M.

24、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1 8:4 0-4 2.5钟三宇,公司人格否认:裁判逻辑、检视与导正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2(0 3):2 4 2-2 5 3.谈萧,叶艳.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研究兼评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2(12):40-45.7林威宇.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之保护一一以公司法修订为视角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 0 2 2,4 0(0 2):8 9-9 6.8蒋大兴.论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商业逻辑股东董事作为履行者与监督者责任之差异.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 0 2 2(0 6):4 2-5 9.351Septembe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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