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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必备的安全管理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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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徐金林安全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电话:138721275891内容提要一、08年我市安全生产事故概况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常识和术语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一、08年安全生产事故概况2008年全国安全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进一步下降,共发生各类事故413752起,死亡91172人,比上年减少92456起、10308人,分别下降18.3%和10.2%。亿元GDP事故死亡率由上年的0.413降到0.312,降幅24.5%。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继续加大。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全国事故责任追究处理3488人,其中给予党纪

2、政纪处分306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25人。其中追究县处级以上干部87人。32008年,黄石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078起,死亡114人,受伤366人,直接经济损失1416.18万元,同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下降6.91%、16.18%、27.24%,直接经济损失上升15.26%。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1起,死亡4人,同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75%、77.78%。其中:12月份发生事故96起,死亡14人,同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上升3.22%、133.33%。4在事故类别中:冒顶片帮事故16起,死亡16人,同比分别上升100%、60%。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29

3、.63%、死亡人数27.12%;其中:煤矿事故5起,死亡5人;非煤矿山11起,死亡11人。5高处坠落事故13起,死亡13人,同比均上升44.44%。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24.07%、死亡人数22.03%;其中:非煤矿山5起,死亡5人;工贸及其它事故8起,死亡8人。6机械伤害事故4起,死亡4人,同比均下降33.33%。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7.41%、死亡人数6.78%;其中:非煤矿山2起,死亡2人;工贸及其它事故2起,死亡2人。7车辆、起重伤害、容器爆炸等事故12起,死亡16人,同比分别下降33.33%、52.94%。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22.22%、死亡人数27.12%;其中:煤矿事故2起,死亡3人

4、;非煤矿山6起,死亡6人;工贸及其它事故4起,死亡7人8中毒窒息事故4起,死亡4人,同比均下降50%。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7.41%、死亡人数6.78%;其中:煤矿事故1起,死亡1人;非煤矿山1起,死亡1人;工贸及其它事故2起,死亡2人。9在事故原因中:(1078起,死亡114人,受伤366人)因生产场所环境不良事故21起,死亡23人,同比分别上升61.54、15%。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38.89%、死亡人数38.98%;其中:煤矿事故4起,死亡5人;非煤矿山事故12起,死亡11人;工贸及其它事故5起,死亡7人。10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事故15起,死亡16人,同比分别下降28.57%、38.46

5、%。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27.78%、死亡人数占27.12%;其中:煤矿事故3起,死亡3人;非煤矿山事故7起,死亡8人;工贸及其它事故5起,死亡5人。11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事故4起,死亡4人,同比分别上升300%、100%。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7.41%、死亡人数6.78%;其中:非煤矿山事故3起,死亡3人;工贸及其它事故1起,死亡1人。12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规程和个人防护用品缺少等事故14起,死亡16人,同比分别下降12.5、23.81%。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25.93%、死亡人数27.12%;其中:煤矿事故1起,死亡1人;非煤矿山事故5起,死亡5人;工贸及其它事故8起,死亡10人

6、。13领导干部为什么要进行安全教育的必要性:“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是江泽民同志对领导干部安全教育必要性的精辟概括。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更大,他的一个决策往往影响到项目的进程和后果,决策一旦失误,或领导干部玩忽职守,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许许多多重大、特大事故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如重庆綦江大桥垮塌、广西南丹锡矿透水事故等等。14腐败不仅是国民经济和党建工作的毒瘤,对安全工作也是致命打击,许多工程项目因腐败而质量低劣,从而造成重大事故。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也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下属,俗话说:兵雄雄一个,将雄雄一窝。领导干部如果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很难要求他的下属重视安全。因此,对领导

7、干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是非常必要的。15二、安全生产管理常识和术语1.1劳动保护是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安全环境、不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场所和不安全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总称。161.2安全生产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171.3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统称,它是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目

8、的的工作领域,以及在法律法规、技术、设备与设施、组织制度、管理机制、宣传教育等方面所有措施、活动和事物。1.4安全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181.5安全生产管理针对人们生产过程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191.6本质安全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包括:失误安全功能;故障安全功能;上述两项功能是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固有的,即在它们的规划设计阶段就被纳入。201.7事故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

9、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同时违背人们的意愿后果。1.8事故隐患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管理上的缺陷。211.9危险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注意危险度的概念,危险度用生产系统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暴露于危险环境的情况和事故发生的严重后果给出。用公式表示为:D=LEC222.0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当单元中有多种物质时,如果各类物质的量满足下式,就是重大危险源。GB18218-2000q1

10、q2q3qi-+-+-+.-+.n1Q1Q2Q3Qi式中qi:单元中物质i的实际存在量;Qi:物质i的临界量;23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1.贮罐区(贮罐);2.库区(库);3.生产场所;4.压力管道;5.锅炉;6.压力容器;7.煤矿(井工开采);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9.尾矿库。24贮罐区(贮罐)几种常见危险化学品临界量:易燃液体闪点28(汽油、丙烯、石脑油)等临界量20t28闪点60(煤油、松节油、丁醚)等临界量100t可燃气体爆炸下限10%(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临界量10t爆炸下限10%(氨气)等20t剧毒性物质品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临界量1kg25金

11、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1)瓦斯矿井;(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尾矿库: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26重大危险源物质分为4类:生产场所储存场所(T)1、爆炸性物质硝酸铵252502、易燃物质汽油220氢气1103、活性化学物质氯酸钠2204、有毒物质氯气1025272.1安全评价国家局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文件规定: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28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

12、安全管理建议的过程。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的过程。29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302.2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具体设备、设施、场所或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评估了事故形式、发展过程、危害范围和破坏区域的条件下,为降

13、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312.3危险有害因素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根据GB/T13861-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6大类)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3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4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5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6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32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5类):(1)设备、设施缺陷(2)防护缺陷(3)电危害(4)噪声危害(5)振动危害(6)电磁辐射(7)运动物危害(8

14、)明火33(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11)粉尘与气溶胶(12)作业环境不良(13)信号缺陷(14)标志缺陷(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34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5类):(1)易燃易爆性物质(2)自燃性物质(3)有毒物质(4)腐蚀性物质(5)其他化学性危害、危险因素353、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5类):(1)致病微生物(2)传染病媒介物(3)致害动物(4)致害植物(5)其他生物性危害、危险因素364、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6类):(1)负荷超限(2)健康状况异常(3)从事禁忌作业(4)心理异常(5)辨识功能缺陷(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375、

15、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5类);(1)指挥错误(2)操作失误(3)监护失误(4)其他错误(5)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6、其他危险和有害因38按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将危害、危险因素分为(20类):(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爆破(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39按照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七类):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

16、、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因素等。402.3事故分类: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死亡。41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42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国务院国办发(2000)43号令,出台了关于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

17、任者没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432.4工伤保险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伤亡和出差中的伤亡因与工作相关,亦属于工伤。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强制雇主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担负支付工伤费用,分担了企业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生活。比雇主责任制前进一大步。442.5事故预防和控制的基本原则事故预防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使事故尽量不发生。事故控制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即使发生事故,尽量减少后果的严重程度。为预防或减少事故

18、发生采取三方面的对策: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3E对策)。安全技术: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安全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安全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45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1、消除危险源消除系统中的危险源,可以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但是,按照现代安全工程的观点,彻底消除所有的危险源是不可能的。因此,人们往往首先选择危险性较大、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消除的危险源,作为首先考虑的对象。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合理结构形式,选择无害、无毒或不能致人伤害的物料来彻底消除某种危险源。46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如:减少能量

19、或危险物质的量,防止能量积蓄,安全地释放能量等。3、隔离隔离是一种常见的控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安全技术措施。采取隔离技术,既可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可以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事故的损失。474、故障安全设计在系统、设备、设施的一部分发生故障或破坏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也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称为故障安全设计。通过设计,使得系统、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处于低能状态,防止能量的意外释放。5、减少故障和失通过增加安全系数,增加可靠性或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等来减轻物的不安全状态,减少物的故障或事故的发生。48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1、隔离作为减少事故损失的隔离,是把被保护对象与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等分开。隔离

20、措施按照被保护对象与可能致害对象的关系可分开:隔开、封闭和缓冲。2、个体防护个体防护是把人体与意外释放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开,是一种不得已的隔离措施,但是,却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493、设置薄弱环节利用事先设计好的薄弱环节,使事故能量按照人们的意图去释放,防止能量作用于被保护的人或物。如锅炉上的安全阀、易熔塞,电路上的保险丝、漏电开关等。4、避难与救援设置避难场所,当事故发生时人员躲避,免遭伤害或赢得救援的时间。事先选择好撤退线路,当事故发生时,人员按照撤退线路迅速撤离。事故发生后,组织有效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迅速的救护,是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效措施。502.6 安全色和安全

21、警示标志安全色是传达安全信息的颜色,目的是让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辩安全标志的用途和提醒人们的注意,以防发生事故。红色:表示禁止,停止,还表示防火;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安全状态,通行;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白色:作为红、蓝、黄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51禁止标志: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如图:禁止烟火)52警告标志: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如图:当心火灾)53指令标志:必须遵守的意思(如图:必须戴防护镜)54提示标志:示意人们的目标方向(如图:紧急出口)55安全标志的设置:应设在醒目与安全有关的

22、地方,并使人们看到时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的内容。不宜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56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生产责任制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3.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建设项目“三同时”6.安全生产检查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571.安全生产责任制1.1必要性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充分说明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

23、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581.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与本单位管理体制协调;符合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实际,明确具体可操作;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保障;同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群众监督,真正落实591.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本机构内部班组长,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岗

24、位工人,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60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争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6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

25、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623.安全生产投入3.1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以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装备、器材、仪器和其他安全投入。以保证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

26、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63安全投入资金主要用于:l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通风;l购置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及其维护;l重大安全课题研究;l配备劳动防护用品;l安全教育培训;l应急救援预案;l其他。643.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该计划的核心是安全技术措施。65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工业卫生技术措施。以改善对职工身体健康有害的生产环境条件、防止职业中毒与职业病的技术措施,如防尘、防毒。减轻劳动强度等其它安全技术措施。辅助措施。以保证工业卫生方面所必须的房屋及一切卫生性保障

27、措施。如尘毒作业人员的淋浴室、更衣室等。安全宣传教育措施。以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有关宣传教育设备、仪器、教材和场所等,如劳动保护教育室、安全卫生展览等。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执行,保证费用合理使用。66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原则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自力更生与勤俭节约的原则;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的原则;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673.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方法编制时间计划内容编制计划的布置计划项目的确定与编制计划的审批计划的下达684.安全生产教育制度4.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

28、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方可任职。69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70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时

29、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7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7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为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

30、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对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作出了具体规定。734.2教育的对象和内容对象:我国境内企业和与之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内容: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知识教育和技能教育。4.3教育形式和方法广告式、演讲式、会议讨论式、竞赛式、声像文艺演出式、学历教育式等。744.4对培训时间的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1、16学时。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755、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5.1“三同时”定义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765.2建设“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32、(原劳动部第11号令)77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78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是目前从事“三同时”

33、监察工作最为明确、具体的法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第10号令)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原劳动部第11号令)都是原劳动部第3号令的配套规章。795.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主要内容和要求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研阶段,实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80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预验收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3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规定进行,经验收通过后,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方可投产使用。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使用。816.安全生产检查6.1检查内容:软件和硬件查思想、查意识、查现场、查隐患、查管理、查制度6.2检查的类别定期性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安全检查专业(项)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不定期的职工代表巡视826.3检查的方法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法(SCL)仪器检查法我们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班组日检工段周检车间月检厂矿季检公司春秋大检836.4现场安全检查的

35、工作程序安全检查准备实施安全检查通过分析做出判断及时做出决定进行处理通过复查整改落实情况,获得整改效果的信息,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846.5事故隐患整改的原则“三定四不推”的原则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四不推: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矿;厂矿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85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7.1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分类:头部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护肤用品防坠落用品86按照用途分类:防坠落用品防冲击用品防触电用品防机械外伤用品防酸碱用品

36、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87以预防职业病为目的分类: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热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防振动用品等887.2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原则1989年我国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GB1165189),正确选用优质的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前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897.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要求2000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规定了国家工种分类目

37、录中的116个典型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90用人单位的具体责任为:1.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2.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护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护品。购买的护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护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913.用人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

38、使用护品。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并进行监督检查。4.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5.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护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切实贯彻执行和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927.4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首先作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

39、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93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94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层次: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有若干层次构成。按层次由高到低为:国家根本法、国家基本法、劳动综合法、安全生产与健康综合法、专门安全法、行政法规、安全标准。95国家根本法-宪法国家基本法-刑法、民法劳动综合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专门安全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交通安全法行政法规-安全条例、规章、规程、规定安全标准-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96宪法为最高层次,各种安全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

40、安全技术标准为最低层次。宪法,国家根本大法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97出现法律之间冲突,遵循如下原则:(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规:特别与一般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2)法规与部门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国务院提意见,适用地方的或适用部门的,但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98法律制定的范围:法律:全国人大制定,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人大制定以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与法律制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与国

41、家法律不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1)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报全国人大批准,(2)州、市、县制定的报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批准99规章:国务院、部委、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是按照劳动法、标准化法制定出的一些标准,具有法律地位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企业的规程制度:企业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是法律法规的延伸与补充,具有约束力,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10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9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

42、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01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把行政处分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10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有(8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一次性罚款(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103刑事处罚的种类: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10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

43、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05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

44、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106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

45、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107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108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

46、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五条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0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

47、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10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

48、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111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112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9、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13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50、责的有关部门。114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115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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