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视制作合同协议标题要求的协议协议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拥有电视制作的相关资源及技术能力,乙方有意委托甲方进行电视制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电视制作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合作顺利进行。二、合作内容及费用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要求和指导,负责电视制作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剧本撰写、演员选聘、摄制组织、后期制作等。2. 乙方应根据甲方
2、提供的制作方案和需求,支付相应的制作费用,具体费用及付款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三、知识产权1. 电视制作中产生的剧本、角色形象、音乐、美术作品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2. 甲方在合作过程中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制作经验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将其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项目中。四、保密条款双方应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合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披露。五、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违约方应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力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双方就本协议中的任何争议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充或修改事项,并以书面形式作为附件加入本协议。4. 本协议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让与或转委托给第三方。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