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请医师会诊暂行规定学习好资料外请医师会诊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外请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外请会诊(手术)是指医师经所在医院批准,为我院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外请医师未经所在医院批准,不得同意其在本院会诊。 二、各科在诊疗过程当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院的医师会诊时,首先需经科主任同意并向患者说明会诊及费用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科批准(备案);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
2、,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三、邀请会诊的医院拟邀请其他医院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院公章。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
3、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第十条六、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院应当协助处理。七、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院(诊所)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会诊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邀请医院支付会诊费用应当完全支付给会诊医院的财务部门(可由会诊医师带回)。八、会诊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九、医务科将对外请医师会诊进行登记、管理。严禁不通过医院私自外请医师会诊(手术),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对科室及个人按院规进行处罚。十、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精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