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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合同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60,2,、协作履行原则,60,3,、经济合理原则,合同履行补缺规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61 62 63,主体、名称、住所、负责人变更时,70 76,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双务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66,二、后履行抗辩权,67,三、不安抗辩权,68 69,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1,、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债务,2,、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且双方的债务均已到了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违约,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适用条件,1,、有先后的履行顺序,2,、后履行人的财产或信誉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己方的利益。(,68,条),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解除合同,汽车贸易公司,原告,定金,8,万,汽车买卖,汽车交付,分期付款,汽车过户,汽车被扣,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合同债权人以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概念,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合同法 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权利构成了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三、代位权诉讼的主体,四、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五、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撤销权制度,一、撤销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消起行为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三、撤销权诉讼的主体,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六、撤销权行使期间,75,【,案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2005,年试卷二第,9,题,单选),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李明个体户,李明妻,王某,李明妻弟,5,万元,货款,2,万,元,欠款,10,万元遗产,存货,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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