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渤海钻探工程公司,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与企业相关的修订条款说明如下:,新,安全生产法,宣贯,第三条修订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修订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责任,第七条修订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过去为工会组织职工参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责任,第十八条修订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增了第,“,七条”),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修订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过去为“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责任,(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以前没有,现在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安全职责。),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一)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前没有,现在强调企业应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重视,充分发挥其作用。),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新增)“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前没有,现在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更为严格,特别是在注册工程师这一块有新的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责任,第二十五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以前没有,现在强调“派遣劳务工按照企业员工一样对待”),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责任,第三十八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过去没有,现在强调事故隐患治理),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第四十三条修订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过去为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要逐级上报,现在进一步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与监控),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第五十八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过去没,现在更加重视劳务派遣工。),更加重视劳务派遣工管理,第七十五条(新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对于违法行为的企业,停止供应社会资源,从诚信高度来加以约束企业。),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第七十八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过去没有,现在强调建立企业与地方政府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企业与地方应急联动,第九十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2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重点强调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力度,第九十一条修订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过去为发生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刑罚或撤职处分后,,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力度,第九十二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以前安全生产法中没有,现在新增加,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一致),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力度,第九十四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力度,(,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以上四款为新增加的,进一步突出了劳务用工管理、培训、隐患和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力度,第九十五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10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力度,(,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力度,(上面第,95,条主要是针对违反“三同时”规定,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第九十八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力度,(,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力度,第九十九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的罚款。”,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力度,第一百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主要是针对违法发包或出租,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力度,第一百零五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过去没有,现在强调企业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监督检查与执法),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力度,第一百零六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力度,第一百零九条(新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5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100,万元的罚款,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力度,(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5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1000,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2000,万元的罚款。,(过去为“(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处罚标准提高了),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力度,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与企业相关的修订条款说明如下:,新,环境保护法,宣贯,总则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保护环境成为基本国策,总则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首次提出环境保护原则,总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进一步明确环保责任和义务,总则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明确规定全国环境日,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明确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强化污染和公害防治,第四十条,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强化污染和公害防治,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强化污染和公害防治,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实行淘汰落后制度,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污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标排放污染物将被责令关停,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未通过环评审批不能开工,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法可被拘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可被拘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