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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全省普通公路桥梁(简称“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保障桥梁运营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法规、规章及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公路统计年报内公路路线上(或符合年报条件)的桥梁的养护管理。公路桥梁按管养性质分为专养公路桥梁和群养公路桥梁。第三条 【总体原则】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原则,提高桥梁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四条 【资金保障】建立长效、稳定的养护资金筹

2、集机制,确保桥梁养护资金足额投入。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五条 【管理分类】公路桥梁由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分别承担管养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其中:管养单位具体组织桥梁养护及日常管理,组织桥梁维修改造实施。监管单位负责监督所管辖桥梁的养护工作,审核桥梁养护计划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查、指导和督促桥梁管养单位开展工作。第六条 【职责划分】全省公路桥梁分级管理职责如下:专养公路桥梁管养单位为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群养省道、县道桥梁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为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群养乡、村道桥梁管养单位分别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监管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普通公路路

3、线上产权属水电、林业、农业等其他部门的桥梁,产权单位为管养单位;收费公路桥梁收费单位为管养单位。所在公路沿线桥梁的监管单位指导上述管养单位开展管养工作。第七条 【新改建桥梁管养职责】新建、改建桥梁(或改建路段桥梁)交工验收后应同步移交接养单位管养。已完工尚未验收的桥梁,由建设单位履行管养单位职责;已通过验收但未同步移交接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负责协调后续移交接养,协调期间暂由监管单位指定相关单位代养。存在异议的,报请同级政府协调解决。第八条 【桥梁工程师】各级桥梁管养、监管单位应设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养护管理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其中:市、县两级设桥梁养护工程师:市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由具有五年以上

4、桥梁养护管理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由具有三年以上桥梁养护管理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市、县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承担桥梁的检查、养护计划编制及实施、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档案维护、技术培训等的组织或落实。具体工作职责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乡(镇)、村委会设桥梁养护管理员:桥梁养护管理员由乡(镇)、村委会委派具有公路养护知识的人员担任,主要协助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桥梁养护管理,负责桥梁经常检查和日常巡查,其具体职责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 【技术培训】省公路管理机构每年举办不少于一期桥梁养护技术培训会。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桥梁

5、工程师和养护管理员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第十条 【一岗双责】公路桥梁按照“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双岗责任制要求,分别由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桥梁管理行政责任人,由桥梁养护工程师或管养单位、监管单位指定专人作为技术责任人。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十一条 【桥梁检查组织】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经常性检查;桥梁监管单位组织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由管养单位具体实施。第十二条 【桥梁检查周期】经常检查每月一般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通行交通量大、重型车辆多的桥梁和老桥、技术状况三类以上桥梁,以及洪水汛期期间,管养单位应加强不定期检查。

6、第十三条 【国省道重点桥梁监控】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定期监测或特殊检测手段,加强辖区内国省道及重要专养县乡道上的特殊复杂结构、跨江海、大跨径、重载交通、运营年限长等重点桥梁及地质灾害区域桥梁的监控,确保重点桥梁运行安全可控。定期监测或特殊检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和相关业绩的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重点桥梁监控】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国省道桥梁组织本辖区群养农村公路重点桥梁的定期监测或特殊检测,加强农村公路重点桥梁运行安全监控。第十五条 【国省道桥梁重点监控资金】年度省级部门预算中安排桥梁监控检测专项费用,用于省级补助各地开展国省道重点桥梁定期监测或特殊检测等监控工作。省

7、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应提出具体监控检测工作方案及预算,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六条 【桥梁专家库】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省级桥梁专家库,成员由省公路管理机构、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省交通科研所、省交通监理公司、省交通设计院等单位技术人员组成。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建立市级桥梁专家库。第十七条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管养单位结合桥梁检查对桥梁技术状况开展评定。监管单位应加强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的监督。第十八条 【危病桥认定】国省道桥梁评定为三类及以上、农村公路桥梁评定为四、五类的,应报监管单位复核后,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桥梁专家认定,省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省级桥梁专家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

8、;抽查结论为最后认定意见。省级认定难以判定技术状况的,应由管养单位安排特殊检测判定;管养单位也可根据需要直接安排特殊检测。省公路管理机构将抽查后的桥梁技术状况认定结论(及特殊检测结论)汇总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第十九条 【数据库管理】以公路桥梁养护统计年报为基础建立全省桥梁养护信息数据库。桥梁养护信息数据库应予及时更新。桥梁管养单位具体承担桥梁养护信息数据库录入、更新工作,监管单位负责数据的审核、监督。推行使用桥梁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桥梁养护电子化管理。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现有桥梁资料缺失的,管养单位应根据历年检查、日常养护以及必要的检测、试验或特殊

9、检查等资料,逐步建立完善技术档案。新建桥梁应及时建立档案资料,并纳入桥梁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 【报告制度】管养单位应加强桥梁运行信息的收集、发布及宣传报道,并建立定期管养报告制度。专养公路和群养公路桥梁定期管养报告分别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报省公路管理机构,省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底将全省桥梁管养情况汇总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第四章 维修改造第二十二条 【总体原则】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中检查、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记录养护内业档案,并及时安排维修或改造,实行“挂牌督办、整改销号”。第二十三条 【工程分类】桥梁维修改造分为维修处治和加固改造两类:国省道一、二类、农村公路三类及以下

10、桥梁列入中、小修养护计划进行维修处治;四、五类桥梁(国省道三类及以上)列入桥梁加固改造计划进行加固改造。其中:加固改造工程按养护工程进行管理,并分“整桥重建类、上部结构重建类和加固类”三类改造方式。第二十四条 【工程组织】桥梁管养单位为桥梁维修改造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桥梁维修改造的组织实施。监管单位对所辖桥梁的维修改造进行监管。整桥重建项目应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第二十五条 【特殊桥梁】设计年限到期的吊索(杆)桥梁的索杆应及时更换。逐步将设计荷载低、稳定性差的刚架拱、桁架拱、双曲拱等拱桥予以拆除重建。第二十六条 【审批管理】技术简单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可直接将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并

11、实行一阶段设计。国、省道大桥及以上桥梁的加固改造设计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余桥梁的加固改造设计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报备省公路管理机构。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单座桥梁改造总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设计图纸应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 【技术要求】整桥重建类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公路-级且桥梁宽度不应小于4.5米;原桥设计荷载低于汽-10标准的,应予以拆除重建。加固类和上部结构重建类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桥设计荷载;加固改造后桥梁行车道不小于桥梁接线路基宽度,且桥梁宽度不应小于4.5米。第二十八条 【综合要求】桥梁的维修改造应按相关制度、规范

12、、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监理。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桥梁加固改造工程可按交、竣工验收合并方式开展验收,验收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并邀请监管单位及主管部门参加。整桥重建项目验收前,应由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开展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经鉴定为合格的项目,方可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结论报备省公路管理机构。第三十条 【年度计划及补助】拟列入省级年度桥梁加固改造计划的项目,需在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列入省级年度桥梁加固改造计划的项目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补助标准见附件,适用于2012年起列入省级年度改造计划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库内国省道三类及以上桥梁,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改造

13、计划,报厅审定后下达省公路管理机构转下达执行。库内农村公路四、五类桥梁,按“以库立项、资金切块”方式安排改造计划: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分批统筹提出计划改造项目,省公路管理机构汇总审核并提出切块补助额度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下达切块补助额度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已按标准给予省级补助的桥梁加固改造项目自验收之日起3年内不再纳入省级改造计划范畴。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桥梁计划备案】农村公路桥梁加固改造省级切块额度下达后,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从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内确定计划改造项目,报备省公路管理机构。五类桥或中桥及以上桥梁优先纳入改造计划。第三十二条 【完工核查】桥梁

14、加固改造项目完工后,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分别组织对农村公路、国省道桥梁加固改造项目完工情况逐座进行核查,省公路管理机构以县(农村公路桥梁)或设区市(国省道桥梁)为单位,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并以抽查项目的实际核定规模与设区市核定规模比例值,统一核算省补资金。年度实施项目核销报备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未按时上报视同未完成,下达的项目计划和省补资金予以扣回。第三十三条 【资金拨付】桥梁改造省级补助在省级计划或切块计划下达时预拨60%,计划项目完工并经市级核查、省级抽查后,兑现剩余省补资金,并从项目库中销号。第三十四条 【计划管控】当年度未能完成切块改造任务的设区市,调

15、减次年度省级切块资金。超额完成的,计划外完工项目可在次年度省级资金切块中优先安排。桥梁改造省级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扣回省补资金,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省通报。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 【总体要求】各级监管、管养单位应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对公路桥梁结构安全的保护,及时制止并报告各类可能危及桥梁结构安全的活动。第三十六条 【安全管理】经管养单位评定技术状况达四、五类的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采取限载、限速、封闭通行等安全措施,并在桥梁两端设立现场告示牌,明示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存在危险迹象的

16、,管养单位应落实监控措施,定期观测病害发展情况并报监管单位。第三十七条 【限载管理】各地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专养公路桥梁限载标志的设置和维护,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群养公路桥梁限载标志的设置和维护。限载标志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第三十八条 【超限运输防范】桥梁管养单位应及时将公路桥梁运行状况通报交通综合执法部门。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危(病)桥梁的监控和通行管理,严防超限车辆上桥行驶。第三十九条 【作业安全】桥梁管养单位在开展桥梁养护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操作规程要求,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安全。第六章

17、 应急管理第四十条 【应急预案】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单独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制定应急预案。第四十一条 【保障方案】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应逐桥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明确绕行路线),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第四十二条 【安全处置】管养单位一旦发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有危险迹象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第四十

18、三条 【报告要求】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监管、管养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送当地政府,同时上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一)公路桥梁垮塌并中断交通;(二)特大桥及国省道大桥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第四十四条 【应急储备】各级管养、监管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有序进行。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辖区内管养桥梁的养护管理检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辖区内管养桥梁养护管理检查。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报送本级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第四十六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国省道桥梁定期监测、特殊检测承担单位或省级桥梁专家,对全省公路桥梁的养护制度落实、应急预案、技术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桥梁监控等事项开展省级督查。第四十七条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到位,养护效果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普通公路桥梁加固改造工程省级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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