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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行政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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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基本法条是,1989,年,4,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书,444,页,),这一概念有以下五个层次上的涵义:,1,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纠纷的活动,2,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3,行政诉讼是在统一的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4,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5,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二、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 由属于司法系统的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法院对引起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在有些国家被称为司法审查。与另外两在诉讼相比,行政诉讼至少有着三个方面重要不同:其一,它确立了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其二,它调处的是两种基本关系,即司法权与行政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其三,它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且实体规范占据着核心地位。,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三、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渊源有:,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如民事诉讼法,4,法律解释,第二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重要准则。,(,书,455,页,),二、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三、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层次上的要求:,1,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理由:(,1,)我国宪法、有关组织法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权,交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系统本身行使;(,2,)抽象行政行为涉及政策问题,政策问题不宜由法院判断;(如是否交纳关税问题)(,3,)抽象行政行为涉及不特定相对人,有时甚至涉及到一个或几个地区乃至全国的公民,其争议不适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2,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意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在任何一个国家,法院审理个人、组织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都有一定的范围,只是范围的广度存在差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非仅仅标志着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其具有四个层次上的意义:,1,司法审查权的界度,2,个人、组织司法救济权的界度,3,行政法治的完备程度,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框架的界定,由三个部分组成:,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具体列举了,7,类行政行为。,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终局裁决行为等,4,类不可诉行为及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中规定了,5,类不可诉行为。,三、可诉行为和不可诉行为,1,可诉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所列举的可诉行为包括:(,1,)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强制措施;(,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对请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拒不答复的行为;(,5,)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拒不答复的行为;(,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2,不可诉行为(,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终局行政行为 所谓终局行政行为,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无选择的终局行政决定 可选择的终局行政决定(,5,)刑事侦查行为(,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重复处理行为(,9,)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田某系某市个体出租车司机。,1993,年,5,月,13,日,该市交通管理局作出决定:为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微型出租车均应按车辆的牌号单双划分,隔日行驶。田某开的正好 是微型出租车,因而受到该规定的限制。,1993,年,6,月,3,日,田某以市交通管理局的决定减少了其经营收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了行政诉讼 问:法院可否受理?为什么?,私家车主刘工超状告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交通局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尾气排放通告案。该案中,原告在自家轿车上安装了韩国生产的尾气净化器,尾气排放明显低于,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双怠速标准”)地方标准限值,达到北京市机动车年检执行的尾气检测标准。但不符合被告北京市环保局、交通局及公安交管局,3,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513,号通告”)关于“化油器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准年检”的要求。刘工超由于未装置“,513,号通告”中所指的尾气净化系统,其车当年未获准年检。刘经行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3,被告联合作出的“,513,号通告”有关内容违法。法院可否受理?,原告:刘某,,40,岁,工人。,2003,年,7,月,市试验小学的毕业生崔某收到该市第,26,中学的录取通知书后,崔某的母亲刘某认为其女儿平时学习成绩优秀,未能被市重点中学录取,怀疑招生办公室判卷有误,故申请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核查崔某的考分,并书面通知崔某的家长刘某,考试分数无误。刘某认为“书面内容不可信”,向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案中,市教育局在核查考生的分数后,书面通知申请人,是一种“告知行为。考分的高低是考生试卷的成绩反映,并非市教育局的意思表示,未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0,年金庄街道办事处组建了由几家建筑队组成的金庄区建筑安装公司,企业的性质登记为集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金庄区城建局任命王某为公司的经理,同年在工商局注册登记。,2004,年,区城建局下文件免除了王某的经理职务,并叶某为该公司的经理,王某不服,以金庄区建筑安装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法院可否受理?,公务员张某经常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裁决通知后,经研究作出了对张菜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2000,年,10,月,14,日,某市公安局,110,接到某单位职工王某的报案,称该单位失窃,800,多元。某市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所于当日制作了报案笔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填写了,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以涉嫌盗窃为由,于当日,21,时,40,分将嫌疑人张某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至次日,20,时,制作了询问笔录。第二天,派出所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2000,年,10,月,18,日,该市公安局将该案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立案。,2000,年,10,月,16,日,张某住入某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心因性反应。后张某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某市公安局未依法定程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刑讯逼供,致使其于次日突发精神病,请求撤销某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至张某起诉时,该刑事案件尚未结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曾于,1997,年,10,月,29,日作出(,1997,)法行字第,21,号,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认为留置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四、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书,469,页),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的程度,4,行政法治背景,第四节 行政诉讼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行政诉讼的管辖,根据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前者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后者又可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二、级别管辖 (一)概念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其余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下列案件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三、地域管辖(一)概念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二)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则:,1,一般地域管辖规则(,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刘某和其邻居王某因琐事争吵起来,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但王某受伤稍重。县公安局在得到王某的报案后,未作认真的查证,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刘某对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仍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审查后,对该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存在不同意见。问:经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谁管辖?,原告:某制药厂 被告:市新闻出版管理局 原告在,2005,年,9,月与天艺广告部签定了印制广告挂历,2,万册的协议,天艺广告部如数印制了挂历并交原告。上述挂历无准印证号、书号,封面上有“某制药厂的字样,内有原告产品广告四种,无其他的单位名称。该广告挂历公办理了工商局批准的广告手续,而未办理新闻出版方面的准印手续。,20055,年,12,月原告自行发行挂历时,为被告发现。被告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原告未到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办理准印手续,属非法出版物为由,对原告处以罚款八万元。原告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第一条,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复议裁决,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问:本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如何理解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某化工厂位于城南区,与城东区陈庄相邻。该化工厂每天排放出大量含有硫酸的废水,污染了陈庄的水稻,给该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2001,年,3,月,城南区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8,条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8,条之规定,给予化工厂,4,万元行政处罚。化工厂不服,向城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城南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四、避免管辖冲突和缺位的规则 (,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选择管辖)(,2,)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管辖)(,3,)管辖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案件,或者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指定管辖),某甲以某县政府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交其下级某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时,某甲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某基层人民法院在是否应对某甲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某甲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更无需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其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当事人对直接受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法院才应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本案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交其下级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某基层人民法院是基于上级人民法院的移交对该案行使审判权,而不是因直接受理该案行使管辖权,也就是说,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是审判权的转移,而不是管辖权的转移。,(2),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如果把本案理解为是管辖权的转移,那么,如果某甲的管辖异议一旦成立,某基层人民法院就必须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显然就会违背这一“不得自行移送”的规定。因而基层法院对异议不用审查。,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某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其理由: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异议,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裁定;二是如果对某甲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审查,而案件又在某基层法院审判,某甲不可能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这显然就剥夺了某甲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三是对某甲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即使某甲的管辖异议成立,某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违背,行政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的前提是移送的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该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它只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五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二、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个人和组织。,1,原告的基本条件(,1,)原告是个人和组织。(,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3,)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个人或组织,2,原告资格转移(,1,)有权提起诉讼的个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2,)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司某,男,,50,岁,工人。被告:区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时某男,,55,岁,工人本案原告与第三人居住在同一院内。,1992,年,4,月,9,日,本案衽应第三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发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私有房屋一部分拆除,原东房三间改为五间。原告得知第三人取得改建许可证后,认为该许可证的实施将会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影响正常出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发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问:本案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不是针对本案原告作出的,原告司某是否享有起诉权?,从本案的形式上看,并未涉及原告,但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效果上看,原告与本案第三人存在相邻关系,从而使被告批准第三人改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涉及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认原告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承认其享有起诉权。,3,原告资格有关的其他情形(司法解释第,11,条至第,18,条)(,1,)个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人的名义提起诉讼。(,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教材,506,页,),。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2003,年,12,月,1,日,杨某向法院起诉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称:其于,2001,年,8,月,22,日向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厦门某厂于,1997,年,8,月至,1998,年,12,月间偷逃税款,6,万余元。,2002,年,8,月,6,日,杨某得知被告以案源,20010027,号正式立案。但至起诉时被告仍未对该案进行处理。起诉人认为被告负有法定职责却不作为影响了其权益为由(因被告已公告举报偷漏税查实有奖),要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对偷逃税案结案。,日本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两种学说即原告的利益限定于由法律保护的利益说(即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是否保护被侵害利益来判断)和原告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益(被侵害)说。前者对原告的资格要求比后者更为严格。基于我国处理行政争议的资源有限和法制尚不完备的立法出发点,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应以原告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是实在、必然的为准。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与其本身的利益没有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裁定对杨某的起诉,不予受理。,(,3,)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4,)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5,)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6,)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7,)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4,三个特殊问题,(,教材,508,页,),(,1,)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2,)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3,)公共利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2004,年一日晚,何某和史某家喂养的狗不知为何人捕杀。因当时正值人民政府限制养狗时期,何和史怀疑是镇人民政府的人所为,便到镇人民政府机关去询问,由于言语不当,与镇政府有关人员发生争吵。镇公安派出所民警即将二人带到值班室询问,并以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扰乱办公秩序为由,对二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50,元的治安处罚。二人均表示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经复议裁决维持了镇公安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二人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问: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三、被告(一)概念 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组织起诉到法院、法院由此通知其应诉的、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二)被告的认定规则,1,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告;,2,行政相对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3,经过复议的案件,(,1,)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若行政复议是法定前置程序,那么,行政相对人对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若行政复议非法定前置程序,那么,行政相对人也可以直接在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2,)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3,)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王某与李某是夫妻,生有两个女儿。,1998,年夫妻两人又超生一男孩。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依据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二人作出了罚,3,万元的处罚决定。二人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人民政府经复议,认为街道办事处的处罚决定过重,有滥用职权这嫌,但未征收超生费,于是决定变更罚款数额为,2,万元,加收超生费,1,万元。二人不服,认为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商量好了的,表面上减少了罚款数额,实际上仍然是处罚过重,所以坚持以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共同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区人民政府变更了街道办事处的罚款处罚,只能以区政府为被告,但两原告坚持不变更控告对象。问:谁为本案的被告?,四、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是因同一或者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1,必要的共同诉讼,2,普通的共同诉讼,2002,年,10,月,31,日,区卫生卫生防疫站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检查到街道食品店时,发现熟食柜内有一营业员下在用布蘸油擦发霉的香肠,卫生监督员当即给予处罚:(,1,)立即停止对霉变香肠的销售(,2,)罚款,100,元并将香肠自行销毁。,11,月,5,日某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到街道食品店检查,发现其出售一批过期的水果罐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街道食品店作出处罚:(,1,)立即停止销售,自行销毁(,2,)罚款,2000,元街道食品店在几天内接连受到行政处罚,感到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问:对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能否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有什么好处?,合并审理较之分案审理具有较多的优越性,如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同时还可以避免人民法院在同样的事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等等。,五、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除了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外的、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通常有下列情形:(,1,)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相对人,其中一部分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另一部分人不起诉的,不起诉的那一部分人可以作为第三人;(,2,)民事争议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处理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争议另一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不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为第三人;,(,3,)与行政机关在决定书上共同署名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4,)应当追加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告,法院可通知相应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第六节 行政诉讼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一、行政诉讼证明对象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一)为什么由被告负举证责任,1,、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应有内涵。,2,、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相比具有举证优势。,3,、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并不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理,而恰恰是这一原理在行政诉讼领域的特殊体现。,4,、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还有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二)原告的举证,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三、行政诉讼举证范围,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时,既要提供作出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也要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2001,年,9,月,4,日下午,6,时,30,分左右,王某驾驶出租车(牌号为,10398,)至火车站时一们姓李的乘客要求去某村。王某承诺,李某即上车。车行驶了一会儿,王某突然对李说:“我要去接一个亲戚,不能送你到某村,你下车吧。”李某无奈,只好下车。第二天,李某即向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举报,讲述了,10398,号出租车拒载乘客的经过,并填写了举报登记表。,7,日上午,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向王某发出了,道路运输违章车辆中止运行通知书,,以有人举报拒载为由扣了王某的行驶证。并限,3,日内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接受处理。当日下午,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作出了交字第,40789,号,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拒载乘客,违反了该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王某停业整顿三十天的处罚。王某不服,于同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所作的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让被告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问:被告应提供哪些证据?,1,、被拒载的乘客李某的陈述,2,、乘客举报登记表,3,、,道路运输违章车辆中止运行通知书,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4,、,该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四、行政诉讼举证时限(一)答辩期,10,天内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二)举证时限届满后被告能否补充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原告某市新兴电器商场于,1995,年,10,月,7,日自沿海某省实业公司购进,TDK,录音磁带,3,万盘。这批录音磁带系实业公司通过合法手续从香港某贸易公司购进,直接从日本装船到广州市。某顾客在原告处购买了,2,盘磁带,使用后发现质量低劣,便向被告该市工商局举报。被告立即派人将原告尚未售出的,17550,盘录音磁带予以查封扣押。被告将该顾客提供的,2,盘录音磁带送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经检验,认定其质量低于日产,TDK,磁带,系冒牌产品。随即,被告以原告出售冒牌商品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自己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有对顾客提供的,2,盘录音磁带的质量检测结论,再无其他证据且认定原告出售的,3,万盘磁带均是假冒商品,显然证据不不足。为避免败诉,未经法院许可,被告在诉讼期间,对该批磁带重新依法定程序抽样提取,送法定鉴定机构重新作出鉴定,结论为:质量明显低于日产,TDK,磁带,系假冒商品。问:诉讼期间被告能否自行取证?,五、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笔录、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独有的。六、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一)提供证据的规则(二)调取、收集证据的规则(三)审查证据的规则(四)保全证据的规则,第七节 行政诉讼程序,一、起诉和受理,(,一,),起诉的概念和条件,1,、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法院对起诉的审查,1,、相应案件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是否遵循了法律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1),无需复议可直接起诉,(2),复议前置,(3),可申请复议也可选择直接起诉,3,、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 书第,548,页,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是否是重复起诉,(,三,),人民法院的受理,二、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 (二)开庭审理大致可分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三)第一审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不能以案件简单、事实清楚为由不开庭审理。,2.,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活动以言词进行。,3.,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4.,关于审结案件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5.,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6,撤诉与缺席判决 (,1,)撤诉的概念与种类,撤诉的法律意义,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缺席判决的概念与适用情况,7,、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原告:刘某,女,,48,岁,个体工商户。被告:县工商局 第三人:李某,个体工商户。,1997,年,3,月,原告刘某与在同一市场经营的徐某协商,将刘某的,68,号摊位与徐某的,18,号摊位调换使用。年底,刘某提出要换回各自摊位,徐某不同意。,1998,年,1,月,徐某未经刘某同意将,68,号摊位交由第三人李某使用,并与刘某发生争执,工商局的同志到场,口头决定将,68,号摊位归李某使用。刘某因自己一直交纳,68,号摊位费,与李某发生争吵和撕打。为此县公安局市场派出所对刘某给予治安处罚,50,元,县工商局又以刘某不听劝告为理由,再次对刘某进行处罚,扣缴了刘某的营业执照,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刘某不服此处罚,向市工商局提起复议,市工商局经复议,裁决维持了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刘某仍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县工商局赔偿损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县工商局将,68,号摊位给李某使用,未经原告同意。鉴于此,为了缓解矛盾,人民法院在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中间进行调解,后三方达成如下协议:,1,、由被告撤销对刘某的处罚决定;,2,、将,68,号摊位的使用权归还刘某;,3,、被告与原告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问: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本案正确吗?为什么不能在行政诉讼中调解?,二、第二审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二)第二审程序中的几个问题,1.,上诉的提起、受理。,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上诉的审理和判决(,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2,)第二审程序的审查方式不一定必须开庭,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3,)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原司法解释中有,现在没有,)(4),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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