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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是否仅限于犯罪?,否,也包括非犯罪的其他违法行为。,对不法侵害都能实行正当防卫吗?,不法侵害具有可防卫性时才能实施损害性防卫。,2.,关于假想的防卫:,如果具有过失,应承担过失责任,如无过错则属于意外事件。,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二)防卫意图:保护合法权益,不符合这一条件的下列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为保护非法利益实施的防卫,通过挑衅诱使对方实施不法侵害而以此为借口实行的,挑拨性防卫,相互斗殴,行为,基于不法意图的侵害行为碰巧阻止了他人不法侵害的,偶然防卫,。但偶然防卫的定罪处罚有待研究。,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三)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1.,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亲属造成损害的方式避免侵害的,不成立正当防卫,2.,对无责任能力者实施的侵害可实行正当防卫,3.,对于利用动物实施的不法侵害,可针对动物或者利用者实施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四)防卫时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应以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实质地判断。,只要危险没有彻底消除,就允许正当防卫,如果不法结果未彻底发生,应允许正当防卫,事先设置自动防卫装置的,如果足够安全且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也成立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五)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1.,必要限度,应以防卫行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这需要结合案件的各种因素综合分析。,2.,防卫限度应从宽掌握:只要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是正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意味着防卫手段及其严重后果的明显失当。,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3.,关于特殊防卫及其限度,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将这种正当防卫称为“,特殊防卫,”,或称“,无过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其特殊性在于:,(,1,)其适用场合仅限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无过当之可能。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即属于正当防卫。,二、紧急避险中的几个问题,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二、紧急避险中的几个问题,(一)关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符合两个要求:,1.,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保全的利益;,2.,损害是不得已的,即控制在保全合法利益所需要的合理限度内。,二、紧急避险中的几个问题,(二)关于不适用紧急避险规定的情况,1.,刑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即,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放弃职守。,2.,因本人过错而导致危险的,仍应对避险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三、其他正当化事由,(一)法令行为,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授权或者特别的法律义务所为的行为。,如:司法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公民扭送现行犯;合法发行彩票等。,(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这是指在公务活动中执行上级有效命令的行为。,执行在形式上或实质上无效的命令,不属于正当化事由。,三、其他正当化事由,(三)正当业务行为,这是指在从事社会许可的业务时,基于正当的业务需要所为的行为。,如:医疗行为中基于业务需要实施的手术、窥视异性身体隐秘部位等。,三、其他正当化事由,(四)自救行为,这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难以通过国家权力救助的情况下,实施自我救济的行为。,如:在合法财产被他人抢夺后,使用暴力手段夺回财物的行为。,三、其他正当化事由,(五)基于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这是指在权利人承诺放弃其权益的情况下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承诺只限于个人法益,且对于生命、人身健康不可承诺放弃,也不得违反法律。,承诺需基于承诺人的真实意愿和对承诺事项的正确理解。,三、其他正当化事由,在不具备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条件时,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断定其在知情后也肯定会同意的,属于,推定的承诺,。基于推定的承诺而在合理范围内损害其利益的,也属于正当化事由。,(,六)义务冲突,这是指因存在两个以上不能同时履行的义务,在履行部分义务时不得不放弃其他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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