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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江苏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主讲人:王淑梅,、因委托书授权不明所产生的连带责任(,65,条第,3,款),、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因代理行为违法所产生的连带责任(第,67,条),、因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第,66,条第,3,款),、因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第,66,条第,4,款),另:,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知识产权法,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第二章 著作权法,第三章,商标法,第四章,专利法,教学时数和内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无到有 人才为根本,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纲要,共分序言、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战略措施五个部分。,纲要,指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方针是: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纲要共分序言、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战略措施五个部分。,指导思想: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纲要提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纲要明确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等专项任务,并提出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等九项战略措施。,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就技术市场的这一领域来说,也主要是许可、转让、使用的规范化问题,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规范化建设,我们国家来说,因为前期许可的不合法,在很大程度上起了反作用,诸如限制了某些技术产品以致产业的利用和开发,因为在合法性问题上存在不足,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创新的一种抑制。因为创新的氛围是有缺陷的,不仅创新者本身的积极性被消磨掉、整个社会的积极性都将受到严峻挑战。,说到底最根本的保护就是对所有权的保护。我们正在朝着这方面完善,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是我国对科技成果产权问题的进一步明晰。有法可依不意味着有法必依,关键性的执行问题,在我国是一个普遍的难题。,我国目前科技成果利益划分推行的是两种思路,两大原则。其一、事先约定的原则。采用契约的形式,技术的相关方在技术使用问题上将采取一定的约定的方式解决成果的利益问题,现在在某些的企业里面就事先存在着这样的约定,契约形式的文件。技术成果出来后,大家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分利方式,超过什么份额给多少奖励,这些都在相关的约定里面。这在我国是很普遍的形式。其二、国家介入的原则。所谓的国家介入的方式,在涉及到国家经济、政治、安全问题等诸多重大问题、国家利益上,国家会出面进行干预。,有技术、有品牌的企业将会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一定程度上有自己的优势市场份额的。这也正是知识产权战略的显著效果。其二,就是危机的影响力是明显的,这在向我们的企业发出了强烈信号。企业需要及早地进行自己的整合,创新整合。要进行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的战略建设,这对那些高科技企业来说就显得尤为迫切。,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掌握),这种观点被称为智力成果说,是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它揭示了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无形性智力成果,弊端是未能很好地囊括商标,.,商标的选择、设计虽然可能涉及一定的智力活动,但是其标志功能却与这种创作无必然联系,这从法律对通过使用建立起识别力的标志的保护即可看出。,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1,)著作权(版权)包括邻接权;,(,2,)专利权;,(,3,)商标专用权;,(,4,)知识产权中的反不正当竟争;,(,5,)发明权,发现权等科技成果权。,2,、分类,、概念,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北京高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泥人张”构成知名彩塑艺术品特有名称,但同时认定天津“泥人张”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北京“泥人张”公司,不能对抗北京“泥人张”公司成立在先的企业名称。而由于北京“泥人张”公司成立之前已有公众将其称为北京“泥人张”。最终法院确认两“泥人张”在产品种类、产品特点、制造工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差异,北京“泥人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知识产权的范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7,、禁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一切来自知识产权活动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一、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掌握),1,、国际:,(,1,),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国,1985,年参加;,(,2,),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独立性原则;工业产权优先权原则;,2,、中国:,(,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通过,1993年第一次,修正,,2001,年第二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通过,1992年第一次,修正,,2001,年第二次修正,;,2009,年第三次修改,;,(,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通过,,2001,年修正,;,(,4,),199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通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5,),1993,年,反不正当竟争法,;,(,6,),1986,年,民法通则,设立,“,知识产权,”,一章;,(,7,),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起实行。,一、知识产权概述,(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自学),一、知识产权概述,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一,),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渊源,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我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1,、专有性,2,、无形性,3,、法定性,4,、地域性,5,、时间性,6,、两权合一性,一、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三),知识产权的特征,(,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章 著作权法,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依法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的总称。,一、,著作权的概念,(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三、邻接权,(一)邻接权的概念,(P142),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二)邻接权的种类,、表演者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复制、发行、出租和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组织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和专有出版权:出版社、期刊社,版式设计是指整个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版心、版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年,专有出版权:是指在某一时间内,该作品只能由该出版者出版,其他任何出版者不得出版。一稿多投问题,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事实要点,:,1、溥仪在东北抚顺战犯管理所服刑时,曾写过一份题为我的前半生的自传体悔罪材料;,2、中央领导指示公安部派人帮助修改整理此材料,公安部领导即指示群众出版社并一同选定了李文达,帮助,溥仪修改、正式出版该材料。,3,、,在我的前半生成书过程中,李文达为完成任务,对该书的构思、深化主题、材料安排、具体撰写、校改等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很大劳动。,4、1964,年,3,月我的前半生正式出版。该书以,爱新觉罗,溥仪署名,。首版稿酬,11700,余元,由溥仪和李文达各得一半。,5、1965,年,外文出版社将我的前半生译成英文出版。,1967,年溥仪逝世。,1981,年,9,月我的前半生重印。,1984,年改编拍摄我的前半生一书,李淑贤(溥仪的遗孀),、李文达、群众出版社发生了谁享有该书著作权的争议。,6、,1985,年,11,月,4,日国家版权局答复,此书的版权应归,溥仪与李文达共有,。据此,群众出版社将,1985,年以前数次重印我的前半生一书的印数稿酬和拍摄新片的酬金,付给李淑贤和李文达各一半。,7、,李淑贤对国家版权局的处理仍有异议,遂于,1987,年,6,月以李文达侵害溥仪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二、著作权法,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二),著作权的客体,1,、作品的概念和条件,(,P34,),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要件:,独创性(原创性);,可感知性(客观形式);,可复制性。,在建立著作权的国家,通常强调,“,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思的本身。,”,2、受法律保护的作品(依,表现形式,P37,),3、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P40),原则性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列举式规定:具备形式但不具备作品的本质属性或出于对国家或公共利益的保护。,-,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著作权法,要件:,独创性(原创性),可感知性(客观形式)法律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如语言、声音、线条、造型、图表等形式。以作品以外的形式来表现,可能受其他法律来保护。,教,39,如产品出现的方式受专利的保护。,可复制性: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复制。在同一时间,利用不同的载体,不受数量的复制相同的结构和形式,提供了人民共享该作品的可能。当他人获取或利用该信息时,并不会导致其创造者失去该信息,但其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才有必要以法律的方式控制他人对其使用。才能广泛传播、推动人类进步,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复制不会使创造者失去该信息,但其利益受到损害。,甘肃“,1,号作家”陈玉福状告贾平凹抄袭 称,70%,内容相似,当看到日前在兰州市各大图书市场畅销的长篇小说,1,号贪官,一书时,被誉为甘肃省“,1,号作家”的陈玉福为之一惊!他 称:该书,70%,以上的内容与他在,2,年前出版发行的,1,号专案组,一书内容惊人地相似,其目录及每章节题目和内容简介与他的作品如出一辙,而该书的作者署名 却是陕西省西安市文联主席、著名作家贾平凹先生。在与对方沟通无果后,陈玉福将贾平凹推上了被告席。今天,此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陈玉福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甘肃省作家协会作家,因著有“,1,号”系列长篇小说而走红,被誉为甘肃省“,1,号作家”,,他向记者称,1,号贪官,长篇小说的内容 有,70%,以上与他所著的,1,号专案组,相同,经仔细对比,其故事情节、文中人物、地点名称等均与,1,号专案组,雷同。,为慎重起见,他打电话给贾平凹先生,却一直都没有联系到,无奈之下,他通过媒体和网络向贾平凹先生提出质疑,可一星期多过去了,对方却一直没有回应。陈玉福对记者 说,两书相同之处也是显而易见:,首先,其目录一模一样,两本书同有,20,章节,每一章节的题目及内容简介不差一字;其次,作品中人物、地点、事物等名称不尽 相同,细节描写大同小异;再者,整个作品故事情节相差无几,只是在每章节结尾或增或减了部分内容,所以两部作品的页面和字数不同;最后,作品后附“后记,关注现实是作家的责任”,其内容完全相同,显然是一人所为。,陈玉福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贾平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文学报,、,文艺报,、,甘肃日报,等,5,家报纸媒体上公开致歉并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法院 对此案于今天正式立案,被告诉讼传票已于当日寄送西安市文联贾平凹名下。,、著作权人,二、著作权法,(三),著作权,如公民因继承、受遗赠,单位因变更、终止后承继成为著作权人。,探讨:,继承和承继的仅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他权利(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权利人保护。,无人继承、受遗赠或单位承继的著作权,该财产权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享有。,()作者;,()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作者对作品的创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与著作权人是同一的。伯尔尼公约以及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也都承认版权应当首先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但是,也有著作权不属于作者的例外情况,根据本法规定,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主要包括:,(1),根据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受让人经转让取得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2),根据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享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3),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著作权,;(4),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外,由制片者享有,;(5),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务作品的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6),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7),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原件所有权人享有展览权。,本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需要说明的是,只有进行创作的人才能成为作者,这里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劳动。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等,由于其行为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成为作者。,、著作权的归属,(P95),二、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造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参考,16,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一般的归属原则,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演绎作品和汇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和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双重许可,视听作品: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委托作品:著作权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分情况。,美术作品: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例外规定:(,97,),构成合作的条件:合作创作的意思表示;创作中贯彻了合作创作的意图;工作达到创造程度。,合作作品的使用: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归作者,。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分别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归法人,。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成为作者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作品既然是一种智力创作行为,而只有自然人才具备智慧和思维能力,所以只有自然人才能从事创作,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没有思想,无法从事创作产生作品,他们持有的作品是经自然人创作出来而转移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也有的意见认为,有的作品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持下创作的,体现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并不是执笔者的个人意志,并由该法人或者组织承担作品的责任,如某机关的年终工作总结报告、某计算机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等。特别是有些作品的创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个人一般不能完成这项任务。而且从法律角度讲,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能够成为作者。在国外也有法人可以视为作者的规定,同时在我国也有单位作品存在的事实。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根据这一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视为作者的要件包括:,(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而不是由该法人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须代表、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一般是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领导机构,(,如公司的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如行政机关的首长,),依法或者依章程执行职务而体现出来的,;(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执笔人负责,,以上是对公民作为作者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界定,而在实际生活中,通常以署名来认定作者,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做了批复。,1995年1月26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著作权归属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的前半生一书从修改到出版的整个过程都是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进行的,李文达是有组织指派,帮助,溥仪修改出书,故李文达与溥仪不存在合作创作的事实。我的前半生一书既是由,溥仪署名,,又是溥仪以第一人称叙述亲身经历为内容的,自传体,文学作品;该书的形式及内容均与溥仪个人身份联系在一起,它反映了溥仪思想改造的过程和成果,体现了溥仪的个人意志;该书的舆论评价和社会责任也由其个人承担;因此,溥仪应是我的前半生一书的唯一作者和著作权人。1996年6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著作权法,二、著作权法,著作人身权,(,1,)署名权,其中应包 括不署名的权利,(,2,)发表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著作财产权,(,1,)使用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的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2,)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的内容(,P135,),二、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1,),著作权的取得,(熟知),中国作者自动取得著作权;,外国作者依约定或者出版获得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掌握),人身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无保护期限,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 未发表的,不再保护。,作者身份不明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身份确定以后,适用前述期限。,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以外的著作权。,(四),著作权的保护及限制,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包括:,第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第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第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第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第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法定许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包括:,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第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二、著作权法,因论文被指抄袭而被网友笑称为“李抄抄”的云南中医学院院长李庆生舒了一口气:在该学院新闻中心举行的情况通报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调查,鉴定为李庆生教授被指抄袭的论文属于过度引用且引用不当。,事实上,学术委员会对李抄抄的鉴定内容是到位的,“,引用篇幅过多且没有采用引号将引文单独列出,或在引文后直接加注脚和在正文中加以说明”,但“过度引用”的结论却让人难以接受。笔者认为,如果这样的行为也是引用,那天下从此再无“抄袭”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定义,“引用”与“抄袭”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有明确出处,后者是将别人成果窃为己有,不注明出处。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这是抄袭的低级和高级之分,但无论哪种形式,都是抄袭,都是侵权行为。,由于“引用”是合理合法的,学术论文中恰如其分地用好“引用”给文章注“水”的事情并不少见。无论是大学生毕业论文的“字不够、引文凑”,还是学术论文文章后几十处甚至长达数页的“出处引用标注”,已经让人对论文的独创性颇多微词,而如果“过度引用“的口子一开,那么学术还有何无权威性可言,?,在“过度引用”这件皇帝的新衣下,“抄袭”的勾当必将更加大摇大摆肆无忌惮。,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第一、编写出版教科书,第,23,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通过信息网络制作和提供课件,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第三、报刊转载、摘编,第,32,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四、制作录音制品。第,39,条第,3,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第五、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第,42,条第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六、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特别法定许可。,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二、著作权,3,、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民事责任,(,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注意擅自使用并不能包容所有的侵权行为,。,(,2,)民事责任:,著作权法,46,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计算,:,著作权法,46,条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保护范围: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2,、自愿登记,、职务开发软件的归属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限制对软件的复制和修改不一定都由软件著作权人实施。,5,、软件表达方式的限制,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应对开发的自然人予以奖励。,由于软件具有功能性、工具性的特征,因此,不同的开发者分别独立开发的软件有可能在表达方式上相同。为了鼓励软件开发人员的积极性,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侵权纠纷,,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二、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5,、计算机立法保护方式 这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重要课题之一,。,由于软件是人的智力成果,软件研制是把人的智力表现为电脑可执行的形式,因此,电脑软件的内容总是鲜明地表现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电脑软件同时也是借助于文字符号表达特定内容的特殊作品,这种产品尽管在形式上与通常的文学艺术作品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也有相似之处:软件中的文档部分基本上属于原来就享有版权的作品,而以符号表示的程序也是用特殊方式表达人的思想的作品。,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实用性,包括美国在内的不少国家都曾尝试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但是,以专利法保护计算机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软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标准难以确定;软件数量之多、发展之快与手续复杂、耗时长的专利审查程序格格不入;以数字、符号组成的软件的性质较之一般的方法发明专利也有很多差别。因此,以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困难重重,一些发达国家逐步放弃了该措施。,在,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中对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问题做出如下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则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是,如果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并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就不应仅仅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而否定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保护的主题。,二、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目前世界上包括美国、日本、德国、中国等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对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结合的发明实施专利法保护。,审查的标准只有一个:它必须是软件与有形实体相结合或相影响的产物,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并构成一个能够实施的完整技术方案。用于工业过程控制或用于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的或用于外部数据处理的发明创造主题,以及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善的发明创造主题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对象。,技术性:判断计算机软件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关键在于该软件是否具备技术性,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积极效果:衡量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该发明创造是否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二、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例如:发明专利申请涉及一种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的方法,利用输入到一个公知计算机内的计算机程序对上述模压成型工艺进行控制,该计算机程序可以精确、实时地控制该生产工艺中的橡胶硫化时间,使用了这种计算机程序对橡胶的硫化时间进行控制后,克服了现有技术工艺过程经常出现的过硫化和欠硫化的缺点,使橡胶产品的质量大为提高;由于该发明所解决的是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并获得了技术效果,所以本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可见一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能否被给予专利权是以“技术方案”与“技术效果”的结合作为判断标准的。,第三章、商标法,1,、商标的概念,是指生产者经营者用于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同种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组合而构成的可视性标志。,一、,商标法概述,(熟知),四、商标法,2,、商标的,分类,1.,按使用对象,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2.,按使用者,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3.,按核准注册,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4.,按用途、性质,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等级商标,一、,商标法概述,(,P60,),5、按特殊作用,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按社会影响,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商标法,第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四、商标法,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在入世前后发生了根本性的改革。,首先,,改变了原有的由行政机关单一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实行法院认定与商标主管行政机关认定相结合的双轨制,。在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和年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从而增加了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即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在法定条件下依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在法定条件下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界限。年月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之所以要赋予法院确认,驰名商标,归属的权力,是因为,,法院参与确认,驰名商标,,可有效地排除行政干扰,强化对商标主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使,驰名商标,的确认能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改变我国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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