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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12.05.07,(2005年12月20日 建设部令第145号),目录,一,引言,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三,其他相关、比较,一,引言,随着城市规划的深入,以及对于规划技术的提升,人们关注的规划内容也更加的细节化。在这样一种趋势下,势必会提出对于水体等的保护法例等。,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办法宗旨,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定义,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划定城市蓝线的原则,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蓝线的划定和调整1-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蓝线的划定和调整2-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蓝线的划定和调整3-调整、报批、公示,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城市蓝线内所禁止的活动,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要求1-新建、改建、扩建,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要求2-临时建设需要,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监督检查,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责任,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日期,三,其他相关、比较,1,与原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比较:,三,其他相关、比较,2,与城市绿线、城市紫线的关系:,2003年以来,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进一步强化了水安全、水环境保护、水文化保护。,这些管理办法,各有特点,,但相互之间联系紧密,有一定交叉,,互相协助,共同促使城市保护与建设顺利推进,。,三,其他相关、比较,2-1,城市绿线:,城市蓝线河道安全防护制约与城市绿线,制约有所不同,:前者以城市安全为重,确定最小制约范围,在该范围内凡影响城市防汛抢险的障碍物原则上应尽可能拆除;后者则以追求城市生态景观最大化为目的,侧重于长期制约。,二者相辅相成,,城市蓝线制约确保滨河最小绿带,城市绿线制约则加强了水生态恢复和滨水环境建设。,三,其他相关、比较,2-2,城市紫线:,很多城市的历史文化都依水而生、傍水而建。因而,必须妥善解决城市蓝线与城市滨水紫线二者的关系。,当城市蓝线按常规布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保护发生矛盾时,宜在,满足历史文保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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