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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419-2017 (代替 SB∕T 10419-2007)植脂奶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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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ICS 67.060 X 28 备案号:58134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 104192017 代替 SB/T 104192007 植脂奶油 Non-dairy whipping cream 2017-01-13 发布 2017-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 布 SB/T 104192017 2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B/T 104192007植脂奶油,与SB

2、/T 10419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调整; 对“植脂奶油”的定义进行了完善; 新增加了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分类调整了水分和脂肪的理化指标要求; 将原“卫生指标”调整为“食品安全指标” ,并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持一致; 将原“标签及贮存”调整为“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产品经营” ,并结合产品特点对包装、运输、贮存提出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焙烤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糕点分技术委员会(SAC/TC488/SC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盐城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益食品(苏州)有限公司、南侨食品(上海

3、)有限公司、广东立高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广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阿胡斯卡尔斯油脂(上海)有限公司、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面包糕饼专业委员会、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 全国工商联烘焙业公会、 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天津市糕点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军、黄海瑚、周宇婷、吴智明、曾晓辉、黄利、梁嘉臻、宝黎、宋全厚、张辉、张九魁、康黎娜、蔡纬红、段文锋、高树山、张银桃、彭亚锋、钱志先。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B/T 104192007。 SB/T 104192017 3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

4、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植脂奶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脂奶油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原辅料、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产品经营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植脂奶油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

5、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1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 75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植脂奶油 non-dairy whippin

6、g cream 以水、糖、食用植物油、食用氢化油、乳制品(如奶油、乳粉)等其中的几种为主要原 SB/T 104192017 4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过配料、乳化、杀菌、均质、冷却、灌装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3.2 打发 whipping 通过机械搅拌,使植脂奶油与空气混合,并使其体积产生膨胀的过程。 3.3 打发倍数 overrun 相同体积未打发植脂奶油与已打发植脂奶油的质量比。 4 产品分类 4.1 植脂类:在产品配料中使用的油脂全部为植物油脂的制品。 4.1.1 氢化型:在产品配料中使用食用氢化油

7、制成的植脂类制品。 4.1.2 非氢化型:在产品配料中使用非氢化食用植物油制成的植脂类制品。 4.2 含乳脂类:在产品配料中使用的油脂中加入乳脂成分的制品。 4.2.1 氢化型:在产品配料中使用食用氢化油且含有乳脂成分的制品。 4.2.2 非氢化型:在产品配料中使用非氢化食用植物油且含有乳脂成分的制品。 4.3 其他类:在产品生产中采用其他原辅料(或工艺)制成的制品。 5 原辅料 5.1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5.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5.3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5.4 生活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5 食用氢化油

8、 应符合GB 15196的规定。 SB/T 104192017 5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5.6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6 技术要求 6.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颜色均匀、有光泽 组织形态 非冷冻产品或冷冻产品解冻后呈均匀、细腻的液态 口味、口感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口味、口感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6.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植脂类 含乳脂类 其他类 水分/(g/100g) 68 85 脂肪/(g/100g) 10

9、12 5 打发倍数a 3 2 a打发倍数适用于需打发的产品。 6.3 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GB 15196的规定。 6.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5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 GB 14881 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样品处理 把低温贮藏(18以下)的植脂奶油产品置于不高于 7的冷藏柜中,直至产品成为 SB/T 104192017 6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全融状态。解冻后的样品应保存在低于 7的冷藏柜中,并在 24h 之内完成取样工作,取样检验时振摇均匀。 7.2 感官 用不锈钢勺取非冷冻

10、或已解冻摇匀的植脂奶油样品约 20g,置于干燥的白瓷盘中,在室温、自然光(或相当自然光)的条件下通过视觉、嗅觉和触觉器官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表1 的要求给出文字描述和检验结论。 7.3 理化指标 7.3.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7.3.2 脂肪 按 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 7.3.3 打发倍数 取已解冻摇匀的植脂奶油样品 800g 于 5L 的搅拌机容器中,在室温 202、样品温度 310、打发速度 180r/min210r/min 的条件下,将样品打发至光泽消失,软尖峰出现,此样品用于测定打发倍数。 取一干燥的平口烧杯称量。 用称量纸作筒将打发好的植

11、脂奶油样品小心挤入烧杯中 (挤的过程中注意不要混入汽泡) , 挤满并用刮刀括去超出杯口的部分后称量, 将同一烧杯洗净、擦干,注满已完全化冻未打发的植脂奶油样品称量,按式(1)计算打发倍数。 X= m2-m0 .(1) m1-m0 式中: X打发倍数,单位为倍; m2未打发样品和烧杯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 m0空烧杯质量,单位为克(g) ; m1打发后样品和烧杯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 7.4 食品安全指标 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7.5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SB/T 104192017 7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

12、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个独立包装用于留样和检验。 8.3 出厂检验 8.3.1 每批产品应经过工厂检验部门按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脂肪、净含量。 8.4 型式检验 8.4.1 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连续生产一年; c) 主要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d) 停产后又恢复生产; e) 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8.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

13、本标准中 6.1、6.2、6.3、6.4 和 9.1.1 规定的项目。 8.5 判定规则 微生物指标中大肠菌群、霉菌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指标不合格,则允许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产品经营 9.1 标签、标志 9.1.1 标签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9.1.2 标志 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SB/T 104192017 8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9.2 包装 9.2.1 包装材料应符合

14、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9.2.2 单件包装应完整,封口严密。包装箱应牢固、完整,外表清洁。 9.3 运输 9.3.1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9.3.2 运输车辆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9.3.3 不应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9.3.4 运输时应防止挤压、曝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倾斜。 9.3.5 冷冻产品应采用冷链运输,以保证产品的冷冻状态。 9.3.6 非冷冻产品按照产品规定的温度运输。 9.4 贮存 9.4.1 冷冻产品应贮存在 -18以下的冷库中。 9.4.2 非冷冻产品应根据产品规定的温度贮存。 10 产品经营 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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