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相关的知识:,1、法的定义: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2、法律制度:制由法律规范构成一定的体系是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为法制,3、会计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会计法律制度,定义要点,1.制定人?,2.制定的什么?,3.调整对象?(判断),4.区分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法律。,3,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4,1,、会计法的定义,广义: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即,会计法,。,2,、会计法律制度的定义,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3,、,调整对象:,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5,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一,),会计法律,1,、定义,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1,)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调整对象:,所有的会计关系,(,3,)会计法律包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6,2,、制定、修订时间,1985,年,1,月,21,日,六届九次,通过,自,1985,年,5,月,1,日施行,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五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九届十二次,修订,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7,3、会计法的立法宗旨,(选择、判断),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8,4,、适用范围,(,1,)对人的效力:,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除个体工商户),(,2,)空间效力:中国境内,(,3,)时间效力:于,2000,年,7,月,1,日施行,5,、性质:,它是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9,(二)会计行政法规,1、定义:,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2,、制定依据:,会计法,3,、调整对象:,某些方面会计关系,4,、包括内容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0,(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多选),1、定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指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制度、准则、办法等。,(1)制定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2)内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体制,11,2,、分类: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1,)会计规章,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12,(2)会计规范性文件,(多次考),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3,(,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14,各项法律内容的制定部门及地位,内容,制定部门,地位,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根本大法,最高层次的法律,法律,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的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仅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能与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相抵触,15,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四个内容:,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16,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谁来管理,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3、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单选),4,、,其他监管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保险监管、证券监管部门,,对,特定单位,进行监管。,17,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怎么来管理,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单选),会计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按照会计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其他部门没有权利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但并不排除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联合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的有关制度,如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8,2,、,特殊要求的行业,对会计核算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19,三、会计人员的管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判断),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多选),3、,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20,4、,总会计师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5,、会计人员的管理包括,(多选),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21,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责任主体,(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1、单位负责人的含义,(判断),(,1,),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22,具体为公司的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国有企业的为厂长,,国家机关为最高官员,,个人独资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业的合伙人。,(,3,),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23,2,、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会计法规定(单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24,(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25,第三节 会计核算,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本 节 要 点,26,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一)依法建立账册,(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五)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六)正确使用会计文字记录,27,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使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使用者决策有用,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一)真实性,(七)谨慎性,(三)明晰性,(五)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二)相关性,(四)可比性,(六)重要性,(八)及时性,28,(,一,),依法建账,1,、依法建账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作用: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29,3,、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账簿,(,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2,)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4,)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建账管理。,30,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2,、劳务:,40000,元,生产:,60000,元,批发、零售:,80000,元,31,(,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1,、,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2,、,并非所有的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3,、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4,、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32,(,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33,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地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要素齐全),34,2,、不,真实、不完整的会计资料原因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35,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非法手段更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36,伪造:,以假充真(无中生有),变造:,篡改事实(以假乱真),3,、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37,(,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38,(,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中文,是法定的官方语言文字,有广泛的适应性,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39,(,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同时建立健全的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会计软硬件管理等制度。,3,、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应当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3,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6,个月),4,、,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必须建立灾难数据备份系统。,40,(四)明确会计核算的内容,1,、,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41,四、会计年度,(,一)会计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以,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统计和财政管理。,42,五、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43,三、会计凭证,44,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一,),原始凭证,1,、定义,2,、分类,(,1,)按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2,)按填制方法不同分为;,一次性原始凭证、累计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3,)按格式不同分为:通用原始凭证、专用原始凭证,(,4,)按经济业务类别分:款项收付业务凭证、出入库业务凭证、成本费用凭证、购销业务凭证、哭顶资产业务凭证、转帐业务凭证,45,3,、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等。,46,(,3,)大小写金额相符合,(,4,)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5,)发生销货退回的,(,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7,)各单位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不但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还应该将原始凭证及时送交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47,3,、原始凭证的审核,(,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48,所谓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表述的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是一种虚假的凭证;,所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是相符的,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责任和有权不予受理。,49,所谓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的表述经济活动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记录上发生差错等;,所谓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只要求退回进行更正、补充,而不是不予受理。,50,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以此来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51,(,二,),记账凭证,1,、记账凭证的概念,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帐簿传递的重要中间环节,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帐簿需要的作用。,2,、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52,3,、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1,)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3,(,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5,)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54,(,6,)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由,保存原始凭证单位,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7,)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8,)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55,(二)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行。,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利保管,特别是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等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装订、保管,不得散失。,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56,4,、原始凭证丢失的处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57,七、登记会计账簿,(,一,),会计账簿的种类,1,、按照会计账簿的用途分类,(,1,),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也称总账科目开设,以全面、系统、总括地反映全部资金增减变化和结存情况的帐簿,用以反映不同种类的资金在变化中所造成的相互影响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2,),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详细记录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的明细核算资料,。(是会计资料形成的基础环节),(,3,),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是对各项经济业务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4,),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指将日记帐簿中和分类帐簿中未能反映和记录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帐簿。,58,2,、按照会计账簿的形式分类,(,1,),订本式帐簿,也称订本帐,是指在未启用之前,就已将一定数量的帐页按顺序编号,并固定装订成册的帐簿。,(,2,),活页式帐簿,也称活页帐,是将一定数量的帐页在使用前按一定的顺序装订在帐夹内,是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取放部分帐页的帐簿。,(,3,),卡片式帐簿,也称卡片帐,是由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格式的硬卡片组成、按一定顺序号码排列、存放在卡片箱或卡片夹中、可以随时支取的一种帐簿。,59,(,二,),会计账簿的启用,(,三,),会计账簿的登记,1,、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登记,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无误。,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则,(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2),登记会计账簿时,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铅笔书写。,(3),会计账簿要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错误、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60,(4),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5),及时对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6),定期结账。,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5,、禁止账外设账。,61,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定义,按时间分类,(,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以下内容构成:,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各种附表。,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62,(,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3,、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4,、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5,、,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63,6,、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64,(,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65,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及其原因的说明;,(,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66,6,、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8,、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9,、如果发现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重新编制。,67,九,、财产清查,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财产清查的内容:,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财产清查的类别,按清查的范围分:,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的时间分:,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68,十、会计档案管理,(一)法律依据,(,二,),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69,(,三,),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对没有档案管理部门,无法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继续保管,并在,会计机构内指定专人负责,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2,、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即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这是对会计档案拆封的原则性规定。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3,、对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4,、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遇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70,(,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四,),会计档案的销毁,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将编制好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71,3,、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则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4,、监销后的事宜,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5,、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另外,,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72,第四节,会计监督,(,三位一体),1,、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即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2,、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为主;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3,、关系: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监督是对内部监督的再监督;政府监督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4,、特征:政府监督:强制性、无偿性;,社会监督: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73,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2,、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3,、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而不是会计工作本身,这不同于政府监督。,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74,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职责权限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各单位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对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业务上控制,),(,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安全控制),(,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75,6,、,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76,7,、,稽核制度与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即稽查、复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内部牵制制度: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8,、,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出纳人员有些账目可登的。如固定资产明细账。,77,9,、单位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内容:职责明确、相互制约、严格程序、如实记录、定期检查。,(,2,)内部控制的目标:保护单位财产、检查有关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贯彻既定的管理方针。,(,3,),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9,个),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78,(,4,)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5,)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7,个),组织规划控制,-,不相容职务的分离、组织机构的相互控制。,授权批准的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79,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国家监督),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80,(,2,)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81,3,、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4,、,监督检查,的内容,(,多选),(,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82,5,、,国务院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支持配合,。是一项,法定义务,。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