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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性教育个人小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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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先进性教育个人小结 党的作风建设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是党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外在表现。所以,党的作风建设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在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通过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使我更好地体会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并获得一些具有操作性的思路。首先,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作风建设加强了,党风端正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得到全面贯彻。而全党实践”三个

2、代表”的自觉行动,正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只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破除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等不良思想作风,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其次,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六中全会公报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中国共产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始终忠实地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今天,我们党仍要始终不渝地、忠诚地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群众谋利益。否则,党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丧失执政的资格。一是要理直气壮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党风教育的核心,是

3、要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对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理直气壮地进行共产主义道德理想信念教育。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党风建设的许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现在的突出问题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党员干部思想教育的力度,加大监督、落实的力度,真正把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党中央明确提出,重点要抓五种作风,特别是把干部的生活作风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等并列看待,具有重要意义。干部生活作风不是”小节”,干部的生活作风与大节、甚至与党的形象密切相关。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是当前我们进行党的作风建设的具体要求,必须做严做实。二是规章制度不能形同虚设,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摆上各

4、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提倡表里如一、心口如一、言行一致的好作风,反对说一套、做一套的坏作风,不允许有置身党的法规之外的”特殊”党员。近几年来,我们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部门,配备了专门的纪检监察干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同时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始终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来抓,做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三是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汲取成功经验,近几年来,我们积极慎重地精心培育和树立一批具有时代特征的共产党员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第三,加强和改进党

5、的作风建设,是我们党加大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武器。近期的党课辅导,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一方面要自觉地警醒自己,要紧紧牢记陈毅同志所说的党的监督,”众目睽睽不可违”这句话,自觉地接受各级组织、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要自觉地充实自己,抵制西方社会意识形态、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等负面影响,保持心理平衡,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服务别人。总之,干部应在作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要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先进性教育个人小结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由于个人所得税征

6、收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发展趋势的看好,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法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

7、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1465825640元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8、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

9、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全年

10、应纳税额800129600元1440096004800元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根据计算结果,该

11、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

12、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利用账面调整的避税筹划案例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这里就是通过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1.审计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按税

13、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2.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根据上面审计结果,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调减额l9lO万元调增额28515万元第二,计算弥补亏损额。1994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55253万元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1994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0015105333%50.16万元汇算应补所得税额50.16455.16万元

14、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个人所得税是现代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由于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加上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现,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及时予以改革显得格外迫切和重要。我国目前已着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对此两项内容,笔者作为一个单位的会计,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实际操

15、作者,阐述一下个人观点。一,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但是如果仅仅只是提高此数字标准,不作其他相应改革,国家税收势必因此减少很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表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近七成工薪阶层将不纳税,一年国家将减少税收收入280亿。这是因为目前税制只管住了工薪阶层而真正的高收入者交税的却不多,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中45%档的税收接近为零,而一般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的70%以上。该数字标准改革仅对工薪所得部分改革,效果应为从绝对数上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公民

16、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采用国际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综合税制较困难,可以采用一种过渡形式,即先将现行税目中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为一种综合所得,统一征税。综上所述三点,笔者认为,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将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取消,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即可方便扣缴义务人实际操作,又可使税收真正调节社会贫富,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减少国家税源流失。二,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如果你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他就自行申报,那还要法律干什么。我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明确以下两点:首先,什么是高收入者?我认为这一点必须是由法律给予明确定义的。要想明确这一点,什么是收入得先确定。收入应该是包括所有渠道得到的利

17、益,除了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还应包括地位或职位带来的一切经常所得金钱,物质,股票,甚至期权。如A,B两人月工资均为3000元,A可利用其职位每月报销一些费用,B则除工资外没任何收入,若A,B两人算成同样收入肯定不合理。若单从雇佣者的工资收入,我看已很难定义高收入者。如果主体不能明确,该条又如何执行?一定要让高收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知道自己是高收入者。故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一个标准。目前,有人认为在目前社会贫富不均衡,各地区收入水平有差异的情况下,统一确定高收入者的标准,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是也已统一调至1600元/人月,之前不是也有人认为统一一个标准不合理吗?个人所得税

18、改革既然不可能一步到位,那么就可暂时采用一个相对易于操作的方法,即统一一个标准,圈定一个“富人”圈,征收才有对象可言。其次,如何让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目前现行社会,真正认为“纳税光荣”的,我看没有几个。相当部分的人,自己的所得没达到征税范围时,认为别人“纳税光荣”,一旦自己的收入真正要纳税时,心里多少有些不快,这种不快必然导致想方设法去逃税。目前收入越高者,逃税的越多,相反只有工资收入者反而没法逃税因为收入来源单一,且单位都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故有前面提到的说法: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只管住了收入不是很高的工薪阶层,高收入者则纳税的不多。交了税的心里不甘,不交税的也没受到什么惩罚,这样势必有更多的人不愿意交税,又何谈自行申报。总之,高收入者多纳税,少收入者少纳税,让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调节社会贫富的作用,同时又兼顾公平合理和可操作性,保证国家稳定的税源收入,应该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个人所得税改革之我见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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