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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节约能源法,解读,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节约能源法,综述,第二节 节能管理,第三节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第四节节能技术进步,第五节 节能激励措施,考试大纲要求,学习目标,1,、应知道、识记、理解的内容,节约能源法,的基本内容,节约能源法,中所涉及的能源管理基本概念,节约能源法,中所涉及的各项管理制度,节约能源法,提出的主要能源管理手段(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节约能源法,中对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具体内容,节约能源法,中关于节能技术进步的具体内容,节约能源法,中关于激励措施方面的具体内容,节约能源法,中关于法律责任方面的具体内容,考试大纲要求,2,、应领会、掌握、应用的内容,节约能源法,中所涉及的能源管理重要的基本概念,节约能源法,中所涉及的重要的能源管理制度,节约能源法,提出的主要能源管理手段(节能评估、能源审,计等),节约能源法,中涉及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等内容的要点,节约能源法,中涉及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的要点,教师导学,节约能源法,是我国节约能源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涵盖了能源管理诸多方面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我们开展能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基础和依据。,节约能源法,是,能源法律法规,全书的学习重点,其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四个部分又是,节约能源法,的学习重点。,第一节,节约能源法,综述,节约能源法,是我国节约能源的一部综合性的能源法律,也是,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学习掌握,节约能源法,对我,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能源管理专业(专科、本科)的学生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我们开展能源管理工作重要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在本节中,我们将详细介绍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的重点和主,要特点。而后,针对,节约能源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十条有关,立,法宗旨、能源和节能的含义、节能的战略地位、节能制度、节能方针和,节能管理体制等内容进行讲解。,一、,节约能源法,的制定与修订,节约能源法,是,1997,年,11,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节约能源,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节约能源工作开始步入法制,的轨道。,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组织起草,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经过,1,年零,7,个月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工作,,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一、,节约能源法,的制定与修订,修订前的,节约能源法,共六章,50,条,,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共七章,87,条。,本次修订,,对前,节约能源法,做,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一是扩大了调整范围;,二是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三是强化了节能监管制度;,四是加大了政策激励力度,,五是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六是强化了节能工作的法律责任。,1,、,节约能源法,扩大了调整范围,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在扩大调整范围方面有两个突出表现:,一是,在第三章增设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建筑节能 交通运输节能 公共机构节能,并规定了一些相关的重要节能制度和管理措施,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二是,就工业节能增加了一些重要的规定。,考虑到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是我国耗能的,重点用能单位,,专门增加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进一步明确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管理和监督。,2,、健全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标准既是企业实施节能管理的基础,又是,政府加强节能监督的依据。针对我国节能标准体不,健全的现状,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进一步明,确要,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等等。,3,、强化节能监管制度,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严格的节能监督管理,制度,如第二章节能管理第,15,条中,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第十六条,提出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这些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4,、加大政策激励力度,为加大政策激励机制,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增,设了“激励措施一章,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的采购政策。,5,、明确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在第二章节能管理中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责。以确保法律规定的节能制度和措施得到贯,彻落实。,6,、强化节能工作的法律责任,(1)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19项法律责任,比原节约能源法增加了11项。,(2)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节约能源法的处罚规定。,(3)强化了公共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或核准建设;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提供虚假信息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二、,节约能源法,的立法宗旨,节约能源法,第一条的四句话从四个方面高度概括了,节约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宗旨,。,1,、,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能源消耗还将持续增长,能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必须落实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大,力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2,、我国能源利用效率与国际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在一定意义上,讲,,实现能源节约就是最大的能源来源。,3,、,当前粗放型的能源开发利用是造成我国环境破坏、污染的重要,因素。,4,、,大力推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缓解能源供应矛盾,,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三、,节约能源法,中对基本概念定义的规定,1,、能源,节约能源法,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本条定义的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二次能源,,如电力、热力,这两种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各国对能源的定义有所区别,日本对能源的定义是:,能源是指电能和热能。,2,、节约能源,节约能源法,的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四、节能的战略地位,1、,节约资源是基本国策,修订前的节约能源法,“,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发展战略。,”,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后法较之前法针对节约资源对国家发展的重要,影响定位得更加科学和准确。在之前,中国只把计划生育等为数不,多几项带有全局性的战略任务作为基本国策。,2、,节能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是从法律上对能源发展战略进行了,明确规定。,五、节能管理制度和基本要求,1,、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实现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3,、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保的产业政策,4,、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5,、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和开展节能宣传教育,6,、节能义务和权利,7,、节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体制,1,、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节约能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该条是关于编制、实,施节能规划、计划和政府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节能工作的,规定。这为开展节能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证。,(,1,)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中期计划一般称,5,年规划,长期计划一般称,10,年或,10,年以上规划。根据中长期规划制定的称年度计划。,将节能工作纳入规划和计划,,主要包括两项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节能指标,,对节能工作做出具体安排。,(,1,)节能规划、节能计划,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中长期,节能规划,规划期分为,“,十一五,”,和,2020,年,重点规划,了到,2010,年节能的目标和发展重点,并提出,2020,年的目,标。,节能专项规划是我国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中长期节能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节能,项目建设的依据。,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对节能工作都做出一定的要求和部署,但均没有,制定专门的年度节能计划。,(,2,)强化约束和监督机制,节约能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这是一项重要的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节能工作的高度重视。建立这一经常性制度对加强,立法机关对节能工作的监督,争取各方面对节能工作的,支持与帮助,把节能工作落到实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实现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1)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将,“,十一五,”,期间单位的国内生,产总耗能下降20%左右作为约束性目标。,将全国,“,十一五,”,节能目标,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区、市)政府也将本地区,“,十一五,”,节能目标分解到了各市(地)、县和重点耗能企业。国,务院印发的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制定本地区的年度节能目标,并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进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通知要求各千家重点企业也要制定并落实年度节能目标。,这就是各级政府、各有关企业建立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的法律依,据。,(,2,)建立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与政绩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目标责任制,才能落到实处。,该条明确,把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依据之一,与其职务升迁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充分体现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同时,还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促使各地政府和,负责人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这一要求有利于国家到,地方层层抓节能减排工作,使国家全面掌握各地节能减,排工作的基本情况。,3,、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保的产业政策,节约能源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环保,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该条规定了国家节能环保产业政策及对各级政府开展节能工,作应严格遵循的产业政策。,(,1,)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依法,对落后的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严格投资项目管理,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通过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就是国家通过,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税收扶持等,措施,,不断提高节能环保的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发展水平,大力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环保型发展。,4,、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的比重是节约,常规能源特别是煤炭能源的重要途径。,节约能源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2005,年,2,月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原则、资源调查,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经济激励与监督实施、可再生能源涉及的专业用,语含义等都作了明确规定。,5,、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和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节约能源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该条是国家在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和开,展节能宣传教育的规定,。,(,1,)节能技术研发与推广,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提出: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技术瓶颈。,“,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建立节能减排技术评价认定体,系,根据共性技术特点,形成节能减排技术分类遴选,示范,和推广的动态管理机制。示范推广一批重大、关键节能减排,新技术。培育一批高水平的节能减排产品制造企业。,(,2,)节能宣传和教育,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这是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一个重要体现。,“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6,、节能义务和权利,节约能源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该条是关,于节能的公众义务和舆论监督的规定。,7,、节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体制,节约能源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本条是关于节,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体制的规定。,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在国家政府层面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如质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第二节 节能管理,节能能源法,第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加强节能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使用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加强能源统计工作;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服务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节能工作方面的作用等方面的内容。,为了便于大家掌握学习重点,我们把,节约能源法,中与能源管理,专业密切相关的重点内容,按照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程序进行分类介,绍,同时尽可能将近期国家出台的能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相关内容也,揉到里面一同介绍,以求让大家学到更多的知识。,一、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节能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节能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规定。,这是政府对加,强节能工作领导,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规定了对节能工作领导,的实现方式。,1,、节能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该条明确了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相应的职责和监管内容。,(1)监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节能管理工作;,国务院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行业和有关领域的节能工作。,(,2,)监管职责和内容,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对全国节能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领域、,行业等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监管内容包括对,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2,、禁止性规定及法律责任,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所有,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节能监管职责,正确使用,监督检查权力,,不得以各种理由向任何相关部门和个人收取,或变向收取费用。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相应处,分。,二、节能标准制定的主体、种类及程序,节能标准,既是企业实施节能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加强节能监管,的依据。建立健全科学的节能标准体系,能够有效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同时也能够提高用能,产品、设备的市场准入门槛,强化节能标准对用能行为的规,制力度。,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对建,立健全节能标准化体系及节能标准制定的主体、程序及节能,标准种类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1,、节能标准制定的主体,(,1,)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主体,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规定,,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且适时修订。,对行业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1,、节能标准制定的主体,(,2,)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制定主体,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主体和程序,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提出,“,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原则,是,基于建筑节能的特殊性而做的一条例外规定。在本法的第十四条对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主体和程序作了单独的规定。即,“,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节能标准划分及种类,节能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构成。其标准主要包,括各类用能产品和设备的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用能系统运行,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等。,节能标准分为强制性节能标准和推荐性节能标准两类,其中强制性,节能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能源效率标准,是指规定产品能耗性能的程序或法规,按照规定的测试程序确定产,品的能耗性能(通常指最大能耗或最低能耗)的目标限定值。,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禁止能效值低于最低规定值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节约能,源法,在第七十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节能标准划分及种类,国家鼓励各地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但为防止利用能效标准搞地方保护主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中,作了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只有国务院批准后这些地方节能标准,才有法律效力。,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是指按照生产每一计量单位的高能耗产品所不得超过的能源消耗量,的最大限定值。超过此限额,将被视为严重浪费能源,要进行限期治理。,三、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修订前,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但这一规定始终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建,立起独立的、强制性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核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这就为建立独立的、强制性的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制度类似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从,项目审批的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遏制住高耗能,行业的盲目发展和过快增长。,1,、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含义和依据,节能评估,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节能审查,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2,、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具体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9,月,17,日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6,号),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分为五章二十五条和两,个附件,,从我国国情的具体情况出发,就节能评估和审查在,实际可操作的层面上,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这对加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在已在,全国得到了贯彻和执行。,3,、禁止性规定及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对设计方案未达到强制性标准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制定了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禁止性规定。即,“,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核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行为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项目,由管理节能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根据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审批中存在的诸多实际,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专门单列了一章,监管和处罚,,用六条条款进一步细化了,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各种行为的处罚规定。,四、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 艺实行淘汰制度,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1,、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含义,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是指已经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对能源的消耗已超过国家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或者在经,济和技术上均有替代产品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类产品和设备将导致严,重浪费能源的用能产品、设备。落后的生产工艺,主要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或者不适应技术进步要求和技术发展水平的生产工艺。,2,、淘汰制度的含义,淘汰制度,指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节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严重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用能产品和设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布目录和期限,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制度。,3,、淘汰目录的制定与实施,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及生产工艺的目录制定有,两条原则:,(,1,)对已颁布了能源效率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应当以此为依据确定和公布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2,)对还没有制定强制性指标的,参照有关的标准和能耗限额,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由于淘汰目录和淘汰实施办法要随着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的,提高和发展进行动态的调整,因此,节约能源法,只规定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及生产工艺的目录的制定原则。具体淘汰目录和实施办法授,权国务院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4,、禁止性规定及法律责任,对于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行为,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对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为,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第七十条对违反此规定,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五、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生产单位实行限期 治理制度,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能耗限额指标。对超过单位能耗限额指标用能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单,位能耗限额指标是强制性指标,其含义和制定主体在本法十三条中已做,了明确规定。,1,、限期治理制度,是对超过单位能耗限额指标用能生产单位,限定一定期限,要求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节能等措施,使其产品的单位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指标的要求的一种能源管理制度。,2,、处罚规定及法律责任,本法第七十二条对生产单位严重超过单位能耗限额指标用能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和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审查和监管,基于特种设备耗能高、节能潜力大的因素,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在第十六条中加入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这为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实行严格的能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审查和监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含义:,将能效指标列入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和安装、改造、维修方案的审查范围,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方案不得实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含义: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在保障特种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国务院有关职能职责划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在国务院最近颁布修改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做出了二十七条(七,十二条,-,九十八条)之多的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具体的处罚金额和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七、能效标识管理制度,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将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下来。,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实行,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第,19,条规定,“,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识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1,、能源效率标识含义,根据,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能源效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可将能效标识的含义归纳为:,能源效率标识,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其基本内容应包括: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等内容。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引导社会消费和市场销售,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推动产品能源效率标准的提高和节能,技术的进步。,2,、能效标识制度实施,(,1,)实施对象,根据,节约能源法,第,18,条规定,,能效标识制度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大的用能产品。,(,2,)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本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3,)标识义务,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标注能效标识的义务主体,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实施标注能效标识的对象是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实施标注能效标识义务主要包括:依,法标注和说明能效标识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必须保证其标注的能效,标识及有关信息的准确性;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标识的产品,等内容。,3,、禁止性规定及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制度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本法第七十三条对应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并提出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八、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实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是规范节能产品市场、促进节能产品推广,和使用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节能产品的知名度,引导和激励企业保,证用能产品的质量。,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对节能产品认证制度作了,系统规定,“,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1,、认证制度相关的概念,1,、认证制度相关的概念,(1)节能产品,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能源效率、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其能源利用效率或能,耗性能指标符合相关能效标准中1级或节能评价值规定的用能产品。,(2)节能产品认证,这里首先介绍一下涉及,节能产品认证两个具体概念,节能产品认证书:,对经认证合格的节能产品,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的证书。,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对经认证合格的节能产品,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的证明标识物,其作用是证明该种用能产品是,符合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节能产品认证:,由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出申请,经取得认,证资格的机构依据国家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并通,过颁发证书和认证标志,对符合节能产品条件的用能产品予以确认的评,定活动。,2,、自愿申请认证的原则,实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是一项激励和引导措施,而不是,行政强制性措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明确提出,,节能,产品认证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3,、认证机构(主体)和认证程序,(1)认证机构(主体),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和认证主体即是中标认证中心(原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2)认证程序,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用能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并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国节能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具体规定的详细要求和程序,,向中标认证中心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取得产品认证书后,用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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