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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事案例分析,第一组,吉祥公司诉冰洋贸易公司合同纠纷案,某市吉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祥公司),某市冰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冰洋贸易公司),原告,被告,【,案情简介,】,被告冰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是某市一家比较知名的专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限于商品进出口业务。冰洋公司为了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于,2002,年,1,月同陈武签订代理协议。协议明确规定:冰洋贸易公司授权陈武以其公司的名义作为公司代理人,经营进出口业务。在协议中,冰洋公司进一步明确规定:,案情简介,陈武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与进出口业务无关的其他任何业务。为了便于陈武代理业务的开展,冰洋公司将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以及支票专用章交给陈武,并且在中国建设银行为陈武开设了专门的账户以供其出入帐之用。嗣后,陈武打听到本市的一家食品公司吉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正欲修建新的办公大楼。于是陈武自己伪造了一份冒充冰洋公司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全权代理,包括收款权),,。,案情简介,内容称冰洋公司授权其可以对外以冰洋公司的名义从事包括工程建筑等业务在内的一切业务,并盗用了冰洋公司的公章加盖于这份伪造的委托书的落款处。,2002,年,3,月陈武借此伪造的委托书擅自以冰洋贸易公司的名义,并且以较大程度低于本市建筑行业平均承包价格的条件和吉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由冰洋贸易公司承建吉祥公司位于本市青年路,253,号办公楼的土建及装修事宜。陈武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冰洋公司给他的合同专用章。,期间,陈武向吉祥公司索要期间,陈武向吉祥公司索要“诚意金”,告知对方以保证工程能如期完成的需要,吉祥公司遂开具了,10,万元的支票给陈武,支票收款人处填有“冰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字,陈武出具了一张盖有冰洋贸易公司“支票专用章”的收据给吉祥公司。该款项打入冰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为陈武开设的账户上。,2003,年,9,月,12,日,冰洋贸易公司因感到陈武为人不可靠,遂提前与其解除了委托代理关系,但没有在相当范围内公示,。,案情简介,案情简介,因为冰洋贸易公司也不可能知道代理人陈武与吉祥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所以,更没有将解除陈武代理权的事实通知吉祥公司。但是,因为某种原因,冰洋公司在,2003,年,9,月,27,日才收回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支票专用章。其后,冰洋贸易公司又与另一个代理人郑浩签订了新的代理协议,协议写明:冰洋贸易公司对外一切业务均由且仅由郑浩代理。但是也并没有将代理人更换的事实予以公告。,在解除代理关系和收回合同专用章和支票专用章的期间内(即:,9,月,12,日至,9,月,27,日,案情简介,之间),,9,月,19,日,吉祥公司分别开具,60,万元和,10,万元的支票给陈武,两张支票的收款人处都有空白。陈武接受后出具了盖有冰洋贸易公司支票专用章的收据。但陈武将两张支票的收款人空白处填上“起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字,付款银行直接将款项划入作为收款人的起航公司的账户下。,在冰洋贸易公司收回合同专用章和支票专用章不久后,陈武失踪;起航咨询公司项下的,70,万元款项也被取走。冰洋贸易公司亦未履行该工程承包合同,吉祥公司发觉事情不对,联系冰洋贸易公司后才发现事实的真相。,不当 得利,XXXXXXXXXXXXXXXXXX,本案设计的相关知识点,代理,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发生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活动的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必然包含三部分内容:,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或其他授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代理的特征,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诸如代为整理资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代理,法律部门确认的其他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理民事诉讼等。,1,2,3,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1,2,3,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3,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婚姻法,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其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6,条、,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当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监护之下时,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亦为法定代理人。,3,2,1,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委托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主任的无权代理。,委托代理,无权代理,如果超越,事权,、,权限,、,时限,范围或者,代理权中止,后的代理则为无权代理。,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表现形式,未经授权,的,“,代理,”,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作的行为,。,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存在,无权代理行为,前提条件。,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辞去委托。,但对于代理权撤销或辞去之前,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以代理权撤销或辞去为由拒绝承担后果。,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但是,,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则因以下情况而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因其已失去民事主体资格,代理关系即随之终止。,但是,,由于法人终止过程中需依法进行清算活动,则在此范围内业已建立的代理关系仍应当有效。,不当得利,29,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30,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在性质上属于事件),是债的一种独立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1,一方获得利益。,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当减少而未减少,则为受有利益。,(,1,)财产的积极增加。,指受益人财产总额“不应增加而增加”所产生的利益。,具体表现形式有:,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的取得。,财产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如因附合而使所有权的范围扩张;,因第一顺序抵押权的消灭而使第二顺序抵押权上升为第一顺序抵押权。,财产权限制的消灭;,如原来在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而后来抵押权消灭。,取得对财产的占有,或因占有而受有利益。债务消灭。,(,2,)财产消极增加。,指受益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其具体表现行使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如他人因错误而免除受益人负担的债务。,劳务或物的使用;,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务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劳务而受有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亦包括两种情形:,财产的积极减少(“不应减少而减少”),指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财产的消极减少(“本应增加而未增加”),指可得利益的丧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谓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者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所谓没有合法根据(又称无法律上的原因),指“获得财产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不要求取得权利或财产也无合法根据。,例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有合法根据的,但其取得该项利益却无合法根据,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所受利益。,讨论结果,双方所签的承建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由不当得利相关知识可知,,10,万元不是不当得利,,7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第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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