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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其他实质要求,一、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说明书对发明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准的。,对于说明书中存在公开不充分但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审查员不会提出未充分公开的审查意见。,1,、能够实现的涵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1,)技术问题,在判断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时,需考虑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或技术方案确定技术问题。需要注意,不应当用技术方案中的孤立技术特征推导整个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当说明书中记载了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只要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可以认为满足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2,)技术效果,技术效果是由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之总和所产生的。通常,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即证明发明解决了技术问题。,不同技术领域对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水平不同,因此说明书中对记载技术效果的程度要求可以不同。,例如机械领域可预见水平相对较高,如某设备安装有螺栓,其必然产生连接固定的作用,因此尽管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该相应的技术效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以预期该效果;,而化学领域可预见水平相对较低,技术方案一般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说明书中应明确记载这些实验数据。,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个技术方案,该方案中某些实施方式没有充分公开,以致不能实现,通常属于权利要求概括不合理,适用专利法第,26,第,4,款。,2,、案例分析,(,1,)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案例,1,:,请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固体燃料,其由石蜡、锯末、助燃剂,1,号等成分组成。说明书中未记载所述助燃剂,1,号的具体成分或来源,.,案例分析,说明书中对助燃剂,1,号的说明是含糊不清的,同时 助燃剂,1,号 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材料,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施该发明。,(,2,)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数据,而该技术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尤其是对于基于新的化合物或组合物的产品发明,由于发现物质新的性质而导致的用途发明,以及违反常规或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如果所述的新用途或效果在说明书中仅有概括说明而无任何实验数据,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无法确信该发明能够成立时,则可认为该发明公开不充分。,案例,请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生态杀虫剂,其包含下列主要组分:(以重量计)维生素,1-2,份,氨基酸,6-18,份,有机酸,1-15,份,寡糖,4-6,份,蛋白质,5-8,份,稀土,1-2,份,.,案例分析,该案说明书中给出了该生态杀虫剂的组成及其配比,在实施例部分也列举了各种具体配方,说明了该农药施用的对象,所要防治的病虫害和使用的方法以及施用的时间,但是却,未给出任何实验数据来证明该杀虫剂确实具有杀虫效果,。由于上述杀虫剂中的各组分通常都不具有杀虫效果,这在农药领域是公知常识,因此由这些通常不具有杀虫效果的组分构成的杀虫剂是否能够具有杀虫作用是不可预期的,必须依赖实验结果才能证实,而该案说明书中恰恰没有记载相关实验数据,因此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不能成立,即发明公开不充分。,特别注意: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是不能够通过向申请文件中补加实施例和,/,或补充技术特征而克服的,因为这种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所以,代理人只能辩解。,案例,一项涉及精馏方法的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之处在于精馏塔,审查员以说明书中没有具体公开精馏塔塔板数为由质疑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申请人在答复时解释,原说明书记载了回流比,R,值,只要,R,值确定,就可以根据原料液和馏出液中易挥发组分的摩尔分率确定塔板数,所有化工领域的技术人员均知道塔板数的确定方法,这是化工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现请求保护的精馏方法,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人的解释是合理的,则应当认可该发明已经公开充分。,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申请交了之后,你能补充的基本上就只有公知常识了。,二、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其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案例,1,权利要求:一种变形固定板,其具有一个由柔性材料构成的外层。,说明书中指出变形固定板的柔性材料外层是用于防止固定板的内部材料擦伤皮肤的,同时,说明书中仅描述了外层为海绵的变形固定板。,案例分析,该权利要求采用“柔性材料”这一上位概念描述固定板的外层,虽然说明书中仅描述了外层为“海绵”的变形固定板,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其他多种可用作所述变形固定板外层的公知柔性材料,例如棉布,毡布,无纺布等,而并不局限于说明书中提及的海绵,并且这些柔性材料均能达到所述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案例,2,权利要求:一种动物皮革的处理方法。,说明书中仅公开了猪皮的处理方法,并没有说明该方法也适合于对其他皮革的处理。,案例分析,该权利要求中使用了上位概念“动物皮革”,其不仅包括猪皮,也包括羊皮,牛皮等,还包括与猪皮性质相差很大的蛇皮等,由于说明书中仅公开了猪皮的处理方法,而发明请求保护所有动物皮革的处理方法,#,则显然包含了申请人推测的内容,#,其效果又难以确定,因此,该权利要求概括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功能性限定: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案例,权利要求,1,:一种茶杯,其特征在于能够保温。,案例分析,该权利要求中仅描述了发明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纯功能性表述。,该案“能够保温”也可以理解为技术效果的权利要求,其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技术方案,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由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技术方案想到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数值范围概括,案例,权利要求:一种碱性蛋白酶,A,解蚕蛹蛋白的方法,其中酶解反应液的,pH,值为,5-8.,说明书中仅公开了一个其酶解反应液,pH,值为,7.5,的实施例。,案例分析,现有技术中公开的碱性蛋白酶,A,都是在碱性条件下水解,因此,根据说明书中酶解反应液,pH,值为,7.5,的实施例,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合理地预见在偏酸性的,pH,值为,6,至偏碱性的,pH,值为,8,范围内都能实施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包含特征,酶解反应液的,pH,值为,5-8,的上述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三、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类型清楚,保护范围清楚,而且由所有权利要求构成的整个权利要求书也应当清楚,权利要求清楚与否,应当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从技术含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一)、主题名称,1,、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2,、主题名称与技术内容相适应,(,1,)主题名称应反映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如果申请人将权利要求写为“一种产品,”,或“一种方法,”,,则应当认为其主题名称没有反映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即不能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因此该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2,)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与权利要求的限定特征相适应。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如果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并且难以确定使用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还是采用方法表征更为清楚时,可以采用这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征。,案例,权利要求:一种奶酪制品,其特征在于:该奶酪制品是通过将由天然奶酪、黄杆菌胶体、角豆树胶和补强填充剂组成的混合物加热到,65-120,,使该混合物细分散,然后冷却至,10,以下,再将冷却后的混合物粉碎成粒状而制得。,案例分析,在某些技术领域如食品领域,通常很难确定产品的各种成分,即使确定了产品的各成分,,#,也由于成分过多,表示起来过于繁琐而导致权利要求不简明和,/,或不清楚,因而,对于这些领域的产品发明,常常允许用其制备方法来表征该产品,在该权利要求中,制备方法是清楚的,其限定的产品也是清楚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保护范围清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由权利要求中所用词语,标点以及语句构成的表述会导致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或不确定,则该权利要求不清楚。,(,i,)用词,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含义清楚,确定,而“含义”,应当理解为所属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举例,权利要求:一种型焦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原料煤经高温炼焦。,在该权利要求中,“高温炼焦”具有确切的含义,在炼焦领域中,根据炼焦的最终温度,分为高温炼焦(,900-1100,)中温炼焦(,600-750,)和低温炼焦(,500-580,),因此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ii,)“等”、“约”、“左右”、“接近于”、“若干”、“基本上”等,“等”、“约”、“左右”、“接近于”、“若干”、“基本上”等这类词语表达出一种不精确的状态,这类词语是否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取决于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以及该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出现这类用语,但是如果这类词语表示在某一容许偏差内可以得到某一效果或某一结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如何确定该容许偏差,则应当允许。,案例:,权利要求:一台电脑桌,桌面基本上是平的。,案例分析,该权利要求中,使用“基本上”表示在家具领域可容许的偏差范围内,请求保护的电脑桌桌面是平面的,其含义清楚,因此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iii,)“例如”、“优选”、“最好是”、“可以”、“必要时”等,当“例如”、“优选”、“最好是”、“可以”、“必要时”等用语与其后的技术特征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保护范围时,一般会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否则不会由此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案例,权利要求:一种含三水合氧化铝的牙膏,其中三水合氧化铝的平均粒度小于,30,微米,优选,5-20,微米,.,案例分析,“优选”的使用导致该权利要求限定出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即所含三水合氧化铝的平均粒度小于,30,微米的牙膏和所含三水合氧化铝的平均粒度是,5-20,微米的牙膏,因此该权利要求不清楚。,案例,权利要求,1,:一种自行车,其特征在于在车轮支架及减震鞍座之间设有另外的减震装置。,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另外的减震装置优选为弹簧,/,空气阻尼减震装置。,权利要求,2,中虽然出现了“优选”一词,但在该权利要求中“优选为”的含义与“为”的含义相同,并没有导致该权利要求限定出一个以上的保护范围,因此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有很多细节,此次只讲这么多,其他的大家在实践中学习),四、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1,、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2,、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4,、在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6,、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五、必要技术特征,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表述一个针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判断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关键在于审查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中描述的整体内容。,2,、必要技术特征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而言的,即使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完整,以致不能解决发明进一步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审查员也不会指出该问题,提出审查意见。,3,、对于独立权利要求中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形,审查员也不会提出审查意见。,4,、补充,(,1,)审查员语录“缺少达到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细则,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具体审查中我们将它理解为,构成独立权利要求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应当连贯、完整,以能解决技术问题或达到发明的目的。用装置权利要求举例来说就是,既不能缺少零部件,也不能缺少零部件之间的相互位置(或作用、连接)关系。但是,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例如是一个装置,往往包含很多的零部件,而发明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只是在一两个零部件或其连接关系上进行的。因此,申请人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不可能将所有的零部件一一罗列,而只将与发明点(改进之处)有关的部分描述清楚即可。或者说,,有很多与发明点不相干、但实际上也是构成该装置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零部件没有被写到独立权利要求中。我们可以将这些特征称之为“隐含的”必要技术特征。,隐含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人们家里使用的空调器通常包括一套制冷剂系统和一套空气系统。夏天,通过制冷剂系统的运行,使吸入的热空气变凉,成为冷风吹出。一项发明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其发明点是在制冷剂系统的阀门的配置上。因此,在权利要求,1,中,申请人只描述了与这些阀门有关的制冷剂系统的管子和部件。审查员在审查过权利要求,1,后,没有发现问题。但在接下来的从属权利要求,2,中,申请人所附加的特征是:所述空调器还包括空气进口和空气出口。,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注意以下几点:,1,、每一项从属权利要求都有它存在的目的和意义,而并非独立权利要求在形式上的“优选”,而应该在说明书中详述具体的优选方案的支持,包括理论上的支持和数据上的响应。,2,、独立权利要求项中所谓“隐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不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但是一定写入在说明书中,必须能够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不应想当然的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未必!,3,、从属权利要求项中不必写入独立权利项中“隐含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免造成重复限定的缺陷,从而避免违反专利法第,26.4,权利要求书要清楚、简要的规定。,4,、从属权利要求一定不可以引用“独立权利中未出现的技术特征”,包括独立权利要求项中“隐含的必要技术特征”。,5,、从属权利要求可以附加“独立权利中未出现的技术特征”,不包括独立权利要求项中“隐含的必要技术特征”。,问题:必要技术特征一定包括现有技术中的部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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