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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劳动保护,本章摘要:,劳动保护的目的在于化解工业风险,预防工业事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工业灾害的发生多是由“人”或“物”两方面的因素所引起,因此,劳动保护的立法相应地分为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以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两个方面。,由于女职工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性,为了体现劳动法实质平等的理念,劳动法对他们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资料:,我国安全生产所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每年发生各类事故约,100,万起,死亡人数超过,13,万人,受伤人数达,70,余万人,造成各类事故死亡的有交通运输、煤矿、非煤矿山、消防火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作、海洋石油等等领域,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预计,2500,亿元。,沸沸扬扬的伊拉克战争中,在,2005,年,美军和伊拉克老百姓一共死亡,5000,多人,在三年多的伊拉克战争中,美军和伊拉克老百姓一共死亡,2,万多人,伤残,20,万多人。在中国安全生产领域每年死亡人数是整个伊拉克战争三年多死亡人数的数倍。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死亡总数和死亡率均居世界第一。,先进工业化国家普遍经历了从事故多发到逐步稳定、下降的发展周期,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目前全世界就业总人数为,27,亿人,每年因职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约,21,万人。,研究表明:工业化初级阶段,经济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工业化中级阶段,事故达到高峰并逐步得到控制;工业化高级阶段,事故快速下降;后工业化时代,事故稳中有降,事故死亡人数很少。这种特点,揭示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着内在的联系。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处于快速增长的特定区间时,生产安全事故也相应地较快上升,并在一个时期内处于高位波动状态,这个阶段称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安全生产还与国家安全监管体制、安全法制建设、科技投入水平、社会福利制度、教育普及程度、安全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易发,”,并不必然等于事故高发、频发。,第一节 劳动保护法概述,一、工业风险与劳动保护,1,、工业风险:工业社会的负产品。,(农业社会:自然风险),工业风险与自然风险的区别在于工业风险整体上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控性;这就决定了对工业风险进行法律规制的可行性。劳动保护立法就是对工业风险予以规制的重要措施之一,2,、工业风险转化为工业事故的条件,(,1,)人的因素,即生产参与者的管理或操作等方面的瑕疵导致职业灾害的发行,如违章操作;,(,2,)物的因素,即生产过程中生产工具、工作场所等固有的物理或化学属性等质量上瑕疵导致的风险。如放射性等。物的因素既有可发现的,也存在由于技术水准等无法发现的。,3,、劳动保护的概念,劳动保护,又称,劳动安全与卫生,或,职业安全与卫生,,是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保护。,Occupational Safety&Healthy,(,OSH,),-,保护者为用人单位,受保护者为劳动者,-,保护对象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范围仅限于劳动过程,-,保护目的是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二、劳动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劳动保护法: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特征:,1,、保护对象的,首要性,劳动者的人身安全,2,、内容的技术性和,专业,控制“物”的因素,3,、法律约束力的,强行性,控制“人”的因素,4,、适用范围的,普遍性,所有的“用人单位”及所有的“劳动者”,三、我国现有的劳动保护立法,(一)宪法,第,42,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二),劳动法,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三)综合性基本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四)专门性立法,1,、劳动安全技术法,包括:矿山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筑安装工程安全、危险性产品材料安全、特定劳动场所安全,2,、劳动卫生技术法,包括:粉尘危害防护、职业性毒物危害防护、噪声危害防护、电磁辐射危害防护和其他职业危害防护,3,、劳动保护管理法,(,1,)综合管理法,例如,劳动保护教育、劳动保护检查、劳动保护认证和考评,(,2,)专项管理法,例如,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4,、特殊主体劳动保护法,(,1,)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2,)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5,、劳动保护监察法,包括:矿山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其他劳动保护监察。,资料:,2010,山西王家岭矿难,第二节:几种重要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管理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技术措施、辅助房屋及措施、宣传教育措施、减轻劳动强度等其他安全措施,(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领导应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以及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和生产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安全生产技术教育,1,、新职工的“三级教育”制度,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级教育,2,、特种作业人员的特定培训与考核制度,3,、从事新业务的重新教育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案例:,7-1,、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资料:,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案例,7-2,:违法行为受到伤害,能否认定工伤?,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形成通常是由于工作场所的相关物质的物理或化学属性存在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对职业病的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评估、审核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实施又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职业病危害的警告告知制度。包括,1,、作业场所危害告知;,2,、设备、材料危害告知,3,、劳动合同告知,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是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案例: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背景介绍,】,尘肺病的普遍症状是胸闷、胸痛、气短、咳嗽、全身无力,重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不能平卧,连睡觉都得采取跪姿,最后因肺功能衰竭,呼吸困难跪着而死,其状之惨,令人目不忍睹!,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尘肺病病人累计已超过,60,万例,死亡,17,万人,每年新增上万人;煤矿工人占其中一半,每年死于尘肺病的患者,是矿难和其他工伤事故的,3,倍还多。所谓“,60,万”的尘肺病人数,仅仅只包含国有大型煤矿的病例数。按照全国煤矿总产量中的比重,地方、乡镇,甚至私人煤矿的尘肺病病例应远远高于国有大型煤矿,实际患病人数至少在百万人以上,而且牺牲者多为农民工。全世界的尘肺病患者中国占了一半,与之相比印度的官方数字是,2003,年一年全印度尘肺病报告案例,15,起(虽然这一数字可能被有意压低)。作为世界上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全国涉及有毒有害品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超过,2,亿人。,本案焦点:我国职业病认定制度存在哪些问题?,资料:,摘自,2010,年,11,月,11,日,南方周末,“,全国煤矿有,265,万接尘人员,据测算,每年有,5.7,万人患上尘肺病,因尘肺病死亡的则有,6000,余人,是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两倍。,”,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办的工人日报报道,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一项调研显示,多数煤矿井下粉尘浓度严重超标,自,1983,年至,2008,年,煤尘最高浓度范围,198,3420,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标准,49.5,855,倍,每年有大量职工患上尘肺病。,资料:,摘自,2010,年,3,月,9,日中新网,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今日称,中国职业病发病数量比较大,每年大概在,10,万件左右。,据张鸣起介绍,职业病作为侵害职工权益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全总非常重视,这些年职业病发病在全国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数量比较大,每年大概在,10,万件左右;二是从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到发病之间的间隔时间短。“比如说尘肺病,接触有尘作业环境十年以下的,去年就比前年缩短了两年多。”,第三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一、概述,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相当于针对成年男性劳动者的一般保护而言的,其特殊性主要体现为:,一是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二是保护措施的特殊性:保护的标准更高、更严。,既体现了劳动法实质平等的价值,也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本位。其实质是保护维护了整个人类的生存。,案例分析,陈某为某建筑公司女工,长期从事水泥搬运。,2002,年,4,月陈某生育一子,,2002,年,6,月初重新回到工地。,2002,年,10,月领取工资时,发现少发了,27.6,元。财务处告诉她,根据公司规定,女工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前半年每天可有两次哺乳时间,后半年每天只有一次哺乳时间。陈某的孩子已过半岁,因此两次哺乳时间中应有一次算事假,不发工资。,请问:本案中,该建筑公司存在哪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采伐作业(归楞、流放);,(,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四级的体力劳动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电力、电讯等行业中的高处作业;,(,5,)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的作业,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资料:,平等意识对女性工作范围的影响,联合国,1967,年,妇女差别废除宣言,联合国,1979,年,女性差别废除条约,-,为彻底达成男女平等,必须尽量使男女站在同一基础上就业;,-,除为因,“,母性机能,”,等男女生理诸机能的差异,应给予就业方面最小的限制。,资料:各国立法之改进,(夜间工作),-,美国、加拿大废止禁止女工夜间工作的规定;,-,法国:因欧洲法庭判定禁止女工夜间工作违反欧共体男女,“,就业平等,”,指令,于,1992,年解禁;,-,德国:,1992,年联邦法庭作出,“,只禁止女性,违反平等原则,”,的判决。,各国立法之改进,(禁忌范围),-,日本:劳基法原对女工工作种类进行限制,项目大致与未成年工相同。现已删除,但原则上仍禁止女工从事坑内(井下)工作。,资料:对女工的保护原则,-,弱者保护原理,(女性社会地位低),-,社会分工原理,(女性家事、育儿负担较大),-,母性保护原理,(女性有生育的天赋,保护母体有延续生命的意义),前两者由于妇女社会地位及男女平等意识提升,对一般女性的保护逐渐放宽;但各国对母性的保护不但不放宽,反而更为加强。,2,、对女职工“四期”的保护,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3,、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逐步建立女职工工作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女职工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受到申述书之日起,30,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1,、用人单位能否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2,、女农民工的生育费用能否在打工单位报销?,2003,年,6,月,董女士到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003,年,9,月,19,日至,2004,年,9,月,18,日的劳动合同。,2004,年,7,月董女士取得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后,于当月,28,日在某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婴。后因生育费报销问题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董女士向密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物业公司给其报销生育费。,2004,年,12,月,2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董女士生育费。,2005,年,1,月,物业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医保不负担生育费用,公司未找到该费用报销的相关标准与方针政策,因此无法运作。且董女士坚持要求物业公司按照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以董女士系农民工,保险部门不为上生育保险为由上诉到二中院。,【,分析,】,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董女士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在专科医院生育子女,其生育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报销。物业公司以其农民工身份不能上生育保险,没有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相关标准故无法操作,且未在制定医院生育为由拒绝支付上述费用,这种做法是缺乏依据的,法院对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密云县法院作出物业公司支付董女士,4600,余元生育费用的判决。,3,、英国保护妇女权益判例一则,原告科尔曼女士原系被告凯,奥欣有限公司的雇员。负责购买旅行票。她与该公司的竞争对手,一家旅游公司的雇员结婚。尽管科尔曼女士一再向老板承诺,决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但还是被解雇。科尔曼女士遂向受理劳资纠纷的工业法庭起诉,但一审败诉。理由:科尔曼因性别和婚姻关系,有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利于正当竞争。妇女工资不是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解雇不会给其家庭带来影响;该公司有惯例,类似情况有可能造成被告经济损失的也予以解雇。,此案的上诉法院审理时,法官的判决认为,依据成文法特别是性别歧视法的有关规定,凯,奥欣有限公司因结婚而解雇科尔曼的做法是不公平的,构成对妇女的歧视;该公司的决定非常唐突,违法了就业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法官还认为,工业法庭未作调查就推断科尔曼丈夫的收入足以维持家庭生活是错误的。事实上其工资微薄,难以一人支撑家庭经济。法官同时提及,在英国,56.2%,的家庭中妻子的收入是重要的生活来源。因此终审判决原告胜诉。,三、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一)现行立法,1,、,1994,年,劳动法,第七章,2,、,1994,年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二)特殊保护内容,1,、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有毒有害作业,(,3,)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4,)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例如,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的作业,地质、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等等。,2,、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1,)未成年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时,(,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3,、,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1,)向劳动行政部门登记,(,2,)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3,)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办理并承担费用,案例:,一名,17,周岁的未成年工在一家企业干司炉工长达,1,年,孰不知,干这活已远远超出了未成年工的承受力,他的权益已经受到严重侵害。昨天,当这位大男孩在父亲陪同下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律师明确告知,让未成年工干有毒有害和超劳动强度的劳动严重违法,必须坚决制止!,据这位大男孩介绍,他是去年,8,月间进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的,根据工作前双方的约定,干的是司炉工,月薪,700,元,另发,100,元的营养费。自从干上了司炉工后,他有时会头脑发昏发胀。据称,与他一起干活的另外两位都是成年人。,评析,出于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法律对未成年工从事的工种有严格的限制,有许多工种是法律禁止的,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不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除责令改正外,还要按每侵害,1,名未成年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资料:山西“黑砖窑”事件,2007,年,5,月,9,日,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付振中接到失踪孩子家长们的求助电话后,与他们一道赶往山西,从而揭开了山西“黑砖窑”非法用工事件的冰山一角。他们来到山西万荣县六母村附近的,4,家砖窑,每个砖窑都有一二十个孩子,年龄最小的只有,8,岁,被记者问及籍贯时,孩子惊恐地看着手拿三角带的监工,木讷地摇头,思考题,1,、劳动保护法有何特征?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什么?,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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