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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资料1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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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 资格预审文献示范文本 40 使用阐明 一、《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献示范文本》(如下简称《资格预审文献示范文本》)合用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 二、招标人在编写资格预审文献时,只对《资格预审文献示范文本》中空白部分根据招标项目实际状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填写,其他部分不得修改;确需修改,应书面报中国铁路总企业(如下简称“总企业”)建设管理部,经同意后实行。《资格预审文献示范文本》中空格部分确实没有内容需要填写,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资格预审文献示范文本》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应按照实际公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发售资格预审文献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其中,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步注明公布媒介名称。 四、《资格预审文献示范文本》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中“1.4.1申请人资格规定”由招标人根据附表规定并结合招标项目详细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可增长内容。 五、《资格预审文献示范文本》第三章“资格审查措施”采用合格制审查措施,凡符合招标人提出审查原则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六、《资格预审文献示范文本》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格式”所规定申请人提交材料,可根据需要增长附页,但详细格式不得修改。 七、铁路建设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方式,需执行《电子招标投标措施》等有关规定,可以对范本中资格预审文献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献递交、问题澄清告知等有关表述按电子招标规定进行修改。 八、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资格预审文献示范文本》修改意见和提议,可向总企业建设管理部反应。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资格预审文献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1 1. 招标条件 1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 3. 申请人资格规定 1 4. 资格预审措施 1 5. 资格预审文献获取 1 6.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递交 1 7. 公布公告媒介 2 8. 联络方式 2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3 1. 总 则 3 1.1 项目概况 3 1.2 资金来源和贯彻状况 3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规定 3 1.4 申请人资格规定 3 1.5 语言文字 4 1.6 费用承担 4 2. 资格预审文献 4 2.1 资格预审文献构成 4 2.2 资格预审文献澄清 4 2.3 资格预审文献修改 5 3.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编制 5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构成 5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编制规定 5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装订、签字 5 4.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递交 5 4.1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密封和标识 6 4.2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递交 6 5.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审查 6 5.1 审查委员会 6 5.2 资格审查 6 6. 告知和确认 6 6.1 告知 6 6.2 解释 6 6.3 确认 6 7. 申请人资格变化 7 8. 纪律与监督 7 8.1 严禁贿赂 7 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7 8.3 保密 7 8.4 投诉 7 9. 需要补充其他内容 7 附件1 投标邀请书 8 附件2 资格预审成果告知书 9 附表1 申请人资格规定 10 附表2 申请人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 11 附表3 监理设施设备规定 11 第三章 资格审查措施 14 1. 审查措施 14 2. 审查原则 14 2.1 初步审查原则 14 2.2 详细审查原则 14 3. 审查程序 14 3.1 初步审查 14 3.2 详细审查 14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澄清 15 4. 审查成果 15 4.1 提交审查汇报 15 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15 附件1 问题澄清告知 16 附件2 问题澄清 17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格式 18 目 录 20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1 1.1 资格预审申请函 2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2 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2 2.2 授权委托书 23 3.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书及联合体协议书 24 3.1 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书 24 3.2 联合体协议书 25 4.申请人基本状况 26 4.1 申请人基本状况表 26 4.2 拟设置现场监理组织机构 28 4.3 本项目拟投入监理人员汇总表 29 4.4 本项目拟投入重要监理人员简历表 30 4.5 拟投入监理检测和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 31 4.6 拟投入监理办公交通等设施及设备一览表 32 5.近年财务状况表; 33 5.1 申请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33 6.近年监理类似工程项目状况表 34 6.1 申请人近三年监理类似工程项目汇总表 34 6.2 申请人近三年监理类似工程项目明细表 35 7.正在监理和新承接项目状况表 36 7.1 申请人目前正在监理类似工程项目汇总表 36 7.2 申请人目前正在监理类似工程项目明细表 37 8.近年发生诉讼及仲裁状况 38 8.1 申请人近三年诉讼和仲裁状况 38 8.2 申请人近三年违法行为、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状况表 39 第五章 项目建设概况 40 1.项目阐明 40 2.建设条件 40 3.建设规定 40 4.其他需要阐明状况 40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立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同意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招标人为_____________。项目已具有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爱好潜在投标人(如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阐明本次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设计规模、技术原则、建安工程费用、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 申请人资格规定 3.1 本次资格预审规定申请人具有条件: 。 3.2 本次资格预审_________(接受/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组建方式为_________(中中联合体/中外联合体),并满足下列规定: 。 4. 资格预审措施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5. 资格预审文献获取 5.1 请申请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每日上午____时至____时,下午____时至____时(北京时间,下同),在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持单位简介信购置资格预审文献。 5.2 资格预审文献每套售价_______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5.3 邮购资格预审文献,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_________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简介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______日内寄送。 6.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递交 6.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时____分,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分,地点为: (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 。 6.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规定密封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公布公告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步在 (公布公告媒介名称)上公布。 8. 联络方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络人: 联络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址: 网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1. 总 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招标项目现已具有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爱好承担本标段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 1.1.3 本招标项目名称: 。 1.1.4 本标段建设地点: 。 1.2 资金来源和贯彻状况 1.2.1 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 。 1.2.2 本招标项目出资比例: 。 1.2.3 本招标项目资金贯彻状况: 。 1.3 招标范围、建安工程费用、计划工期和质量规定 1.3.1 本次招标范围: 。 1.3.2 标段划分状况: 。 1.3.3本标段建安工程费用: 。 1.3.4 本标段计划工期: 。 1.3.5 本标段质量规定: 。 1.3.6 监理工作内容: 。 1.4 申请人资格规定 1.4.1 申请人应具有承担本标段监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见附表1 ; (2)财务规定: 见附表1 ; (3)业绩规定: 见附表1 ; (4)信誉规定: 见附表1 ; (5)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 见附表2 ; (6)设施、设备规定: 见附表3 ; (7)其他规定: 。 1.4.2 联合体申请人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规定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献提供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由联合体牵头人为主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详细实行,以及各方权利和义务。 (2)由同一专业构成联合体,其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组员中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 (3)通过资格预审联合体,其各方构成构造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状况等资格条件不得变化;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与资格预审; (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协议,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投标文献及随即签订协议将对联合体各组员有共同和各自法律约束。 (6)铁路建设项目采用中外联合监理方式,中方与外方构成联合体投标或由合资监理企业单独投标,中外双方工作分工和外方人员与否担任总监或监理组长由申请人确定,并在联合体协议中载明。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被监理工程承包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从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2)被责令停业;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5)申请人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在递交资格预审文献之日起前1年内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行贿犯罪记录。 1.5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献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与资格预审发生费用自理。 2. 资格预审文献 2.1 资格预审文献构成 2.1.1 本次资格预审文献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措施、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格式、项目建设概况,以及根据本章第2.2款对资格预审文献澄清和第2.3款对资格预审文献修改。 2.1.2 当资格预审文献、资格预审文献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终发出书面文献为准。 2.2 资格预审文献澄清 2.2.1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献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 (详细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体现所载内容形式,下同),规定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献进行澄清。 2.2.2 招标人应在收到澄清申请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澄清内容发给所有购置资格预审文献申请人,但不得指明澄清问题来源,该澄清内容为资格预审文献构成部分。申请人收到澄清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资格预审文献修改 2.3.1 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3日此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修改资格预审文献。 2.3.2 申请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编制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构成 3.1.1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书及联合体协议书; (4)申请人基本状况; (5)近年财务状况表; (6)近年监理类似工程项目状况表; (7)正在监理和新承接项目状况表; (8)近年发生诉讼及仲裁状况; (9)其他材料。 3.1.2 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或申请人没有构成联合体,资格预审文献不包括本章第3.1.1(3)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书及联合体协议书。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编制规定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长附页。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有关资格审查资料。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装订、签字 3.3.1 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规定,编制完整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用不褪色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预审申请文献原则上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出现上述状况应在改动之处加盖单位章并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正本一份,副本 份,电子文本一份。正本和副本封面上应清晰地标识“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3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采用A4幅面,并编制目录,采用胶订、平订或线订等,不得采用活页方式。 4.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递交 4.1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密封和标识 4.1.1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4.1.2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献封套上应清晰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还应写明如下内容: (1)招标人地址: ; (2)招标人名称: ; (3)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标段资格预审申请文献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启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识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递交 4.2.1 申请截止时间: 。 4.2.2 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地点: 。 4.2.3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规定密封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招标人不予受理。 5.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审查 5.1 审查委员会 5.1.1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由招标人组建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 5.1.2 审查委员会人数: 。 5.2 资格审查 审查委员会根据第三章“资格审查措施”中规定审查原则,对所有已受理资格预审申请文献进行审查。没有规定措施和原则不得作为审查根据。 6. 告知和确认 6.1 告知 招标人应向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成果告知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 6.2 解释 应申请人书面规定,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成果做出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满意。 6.3 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与否参与投标。在规定期间内未表达与否参与投标或明确表达不参与投标,不得再参与投标。因此导致潜在投标人数量局限性3人,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7. 申请人资格变化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状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措施”规定原则,其投标不被接受。 8. 纪律与监督 8.1 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组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其他工作组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组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其他工作组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任何活动。 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8.3 保密 招标人、审查委员会组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献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成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成果,不得向他人透露也许影响公平竞争有关状况。 8.4 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其他内容: 。 附件1 投标邀请书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 投标邀请书 (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献规定内容,参与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投标。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本告知书购置招标文献。 招标文献每套售价为 元,售后不退。设计资料押金 元,在退还设计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投标文献递交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递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规定密封投标文献,招标人不予受理。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详细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附件2 资格预审成果告知书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 资格预审成果告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名称): 在 (招标人名称)招标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资格预审中,经评审,你方未通过资格审查,原因如下: 你方如对上述未通过资格预审原因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后2日内向我方书面提出。 你方收到本告知书后,请于 (详细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1 申请人资格规定 申请人资格规定 序号 项目 规定 1 资质规定 具有 监理资质证书 2 财务规定 1.在 年~ 年(近三年)中平均营业收入不应不大于 万元;2.在 年~ 年(近三年)中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应高于 %; 3.其他: 3 业绩规定 年 月~ 年 月(递交资格预审文献之日起前三年)承担过 项或正在承担 项类似工程项目监理 4 信誉规定 年 月~ 年 月(递交资格预审文献之日起前三年)无任何违法和重大违约行为 5 行贿犯罪状况 申请人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在 年 月~ 年 月(递交资格预审文献之日起前 1 年内)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行贿犯罪记录。 注:类似工程项目重要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如无类似工程项目,则可提交公路、地铁、都市轨道交通工程等项目材料(与招标公告规定相似)。 附表2 申请人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 申请人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 序号 项目 规定 1 机构设置规定 现场应设置监理项目部(站)、监理组(分站)、试验室; 详细规定: 。 2 人员数量规定 监理人员应配置 人(人员配置应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结合实际委托工作内容进行规定)。监理项目部设置总监1人,由 担任(中方/外方);副总监不少于 人,其中中方 人,外方 人;监理组长 人,其中中方 人,外方 人;质量、安全重要负责人各1人。 其他规定: 。 3 人员岗位规定 总监理 工程师 由中方担任时:年龄不超过55岁,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依法在本单位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岗前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监理经历,在本监理单位服务2年以上、劳动协议终止期不早于本工程监理协议终止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 由外方担任时:持有本国合法有关从业资格证书,年龄不超过55岁,具有8年以上铁路工程监理经历。 副总监理 工程师 由中方担任时:年龄不超过60岁,大专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依法在本单位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岗前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在本监理单位服务2年以上、劳动协议终止期不早于本工程监理协议终止期,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由外方担任时:持有本国合法有关从业资格证书,年龄不超过60岁,具有5年以上铁路工程监理经历。 监理组长 由中方担任时: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依法在本单位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在本单位注册铁路监理工程师或其他行业监理工程师,4年及以上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劳动协议终止期不早于本工程监理协议终止期,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由外方担任时:持有本国合法有关从业资格证书,年龄不超过60岁,具有4年以上铁路工程监理经历。 专业监理 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依法在本单位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在本单位注册铁路监理工程师或其他行业监理工程师,且有3年及以上监理工作经历,具有对应专业监理工作经历,满足专业岗位规定。 质量、安全 重要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依法在本单位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在本单位注册铁路监理工程师或其他行业监理工程师,劳动协议终止期不早于本工程监理协议终止期,,有3年及以上监理工作经历,具有专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历,满足专业岗位规定。 试验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依法在本单位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在本单位注册铁路监理工程师或其他行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专业资格证书,且有3年及以上专业监理工作经历,为本单位协议制员工。 测量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依法在本单位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在本单位注册铁路监理工程师或其他行业监理工程师,具有3年及以上测量专业监理工作经历,为本单位协议制员工。 监理员 经监理上岗培训合格,且具有有关专业基础。 注:(1)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性质、规模和复杂状况合适调整。 (2)铁路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或“铁路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人员。 (3)其他行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各省、市、自治区及其他各专业部委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获得“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或“铁路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人员。 (4)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一种建设项目(标段)承担监理工作。 附表3 监理设施设备规定 监理设施设备规定 序号 项目 规定 1 交通、通讯、办公和生活设备设施 监理人应自行配置与监理工作有关多种较先进通讯、交通、办公设备、生活设施,其数量和质量应满足本工程监理工作需要。不得使用承包人办公、生活设施、设备(包括交通、通讯工具、消耗品等)。 1.交通车辆规定: (不少于辆/8人,按照监理人员计算); 2.计算机设备规定: (不少于台/1人,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计算); 3.影像记录设备规定: (不不大于台/2人,按照监理人员计算); 4.办公地点必须具有网络和固定电话、传真等条件,移动通讯设备规定: ; 5.办公、生活用房独立; 6.其他规定: 。 2 测量、检查、试验仪器、设备设施 测量仪器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台/套) 备注 … … … … 中心试验室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台/套) 备注 … … … … 试验组(本行及如下各行根据项目需要选择)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台/套) 备注 … … … … 第三章 资格审查措施 1. 审查措施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规定审查原则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 审查原则 2.1 初步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原则如下: (1)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申请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章; (3)申请文献格式:符合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格式”规定; (4)联合体申请人(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 2.2 详细审查原则 详细审查原则如下: (1)营业执照:具有有效营业执照; (2)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具有有效ISO9000认证证书; (3)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4)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5)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6)信誉: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7)机构设置和人员: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8)设施、设备: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9)联合体申请人: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10)…… 3. 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原则,对资格预审申请文献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原因不符合审查原则,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规定申请人提交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格式”规定有关证明和证件原件,以便核验。 3.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原则,对通过初步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献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原因不符合审查原则,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审查原则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不按审查委员会规定澄清或阐明; (2) 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任何一种情形; (3)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规定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中不明确内容进行必要澄清或阐明。申请人澄清或阐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变化资格预审申请文献实质性内容,申请人澄清和阐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积极提出澄清或阐明。 4. 审查成果 4.1 提交审查汇报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献完毕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汇报。 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数量局限性3人,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附件1 问题澄清告知 问题澄清告知 编号: 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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