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信托基础知识培训fin2.ppt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2873263 上传时间:2025-12-21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1.50M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托基础知识培训fin2.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信托基础知识培训fin2.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信托基础知识培训,信汇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目录,信托的职能和特点,信托是什么?,信托行为的主体与客体,信托要素,信托产品的分类,信托的资产管理主要模式,信托的类别,信托经营,我国信托的“一法两规”,信托行业,附录,信托在我国的优势,如何选择信托产品,我国信托的发展及现状,国外信托的发展及现状,信托市场,信托是什么?,信托行为起源:,让他的妻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为儿女指定监护人,还设有立遗嘱的见证人。这种以遗嘱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是现今发现的一种最早的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法制化:,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现代信托原型:,凡是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之后慢慢演变为现代信托。,古埃及,古罗马,亨利三世,BC2000,BC700,AD1200,信托的起源,信托是什么?,我国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因信任而托付财产,就是信托。”,信托的定义,信托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信托行为的客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行为的主体,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定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指信托关系中,由委托人移转所有权予受托人的财产,及其信托管理中产生的财产。,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2)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信托财产相互独立。,信托的职能和特点,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基础职能,:,受托人,信托的职能和特点,派生职能,公益事业,资金融通,信托派生职能,协调经济,社会投资,规避风险,信托的职能和特点,信托方式的灵活性,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提供多种类服务,信托的特点,信托的职能和特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1,)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2,)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4,)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信托的资产管理主要模式,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受托人),项目,委托人,(受益人),设立和管理,收取,管理费,投资认购,收益分配,投资认购,获取收益,信托的类别,根据受托人接受信托是否为营业目的,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受托人受托管理财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营业和盈利的信托是民事信托。,受托人受托管理信托事务为商业性目的或者说是为了盈利的,就是商事信托。,商事信托又称营业信托、营业性或商业信托。,信托的类别,通常,商事信托的受托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取得,经营资格或者牌照,,并不是随意什么企业或者组织都可以自行开展营业性信托业务的。,商事信托系由民事信托发展演变而来。这一演变,最早主要是在美国完成的。,现代信托业的发展,使商事信托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发达国家,商业性的信托业务构成金融业重要的经营业务,信托业是地道的金融支柱产业。商事信托在各国主要由拥有,信托牌照的商业银行经营,,个别国家采取信托与银行分业经营的业态模式,中国目前属于这一类国家。目前,中国的信托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信托业务均为商事信托。,信托的类别,商事信托适用于信托法、信托业法、民法和商法、民法和商法特别法的调整和规范。,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首先,民事信托是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设立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的民事主体,但是根据中国的法律,商事信托却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可以作为受托人的,也就是说,自然人不得从事商事信托,一般的法人机构也不得经营商事信托。,从理论上说,在目前的法律制度架构之下,商事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其次,区分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才能进一步区分信托产品的分类,因为只有商事信托领域才有信托产品。再次,民事信托不存在营业问题,所以无需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但是商事信托是经营活动,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监督。,当然,许多人认为,目前中国只有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被置于信托业的监督管理之下,而基金业、保险业、银行业及证券业都在从事有信托之实而无信托之名的信托业务或者准信托业务,却不在信托业的监管架构之下。?,信托的类别,按照信托成立是否为当事人意思区分,任意信托,法定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意定信托,是指依信托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采取信托合同、遗嘱而设立的信托,均为依信托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法定信托是指信托关系的成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依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或者法律根据对当事人意思的解释、推定而成立的信托。典型的如“构成信托”(Constractive Trusts)、归复信托(Resulting T rusts)及法院的判定信托。中国的信托法没有法定信托的规定。,契约信托,遗嘱信托,契约信托是指依委托人与受托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并签订信托合同而成立的信托。基于商业性目的而设立的商事信托是典型的契约信托。,遗嘱信托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的信托。,信托的类别,根据信托利益是否归属于委托人本身,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本身即为受益人,因而信托利益归属于委托人本身。,他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并非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设定的信托。由于受益人是其他第三人,因而信托利益归属于第三人。,信托的类别,从历史的角度看,最,早产生的信托多是他益信托。,例如英国历史上教徒将土地信托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教会的利益。在各种民事信托中,也多为他益信托。就英美的情况看,他益信托也多于自益信托。,各种生前信托,都是为了安排委托人死后的信托利益,多是为了后代或者亲友的利益进行的信托安排。,但是,,就中国的情况而言,由于信托是外来的制度,,而且引进这个制度的初始目的主要在于规范信托业及发展营业性的商事信托,中国参与信托的社会公众,主要是为了自己或者家庭获取信托投资的收益,,而且由于信托产品一直没有建立起一个有效运作的流通转让平台,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情况非常少见,这使得中国的信托绝大部分是自益信托而非他益信托。,区分,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的意义主要在于,在信托的变更、终止时,可以据此判断,委托人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信托关系,。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及其继承人有权单方面终止信托,但是这种权利行使的基础不是因为其委托人身份而是基于其受益人的身份,中国信托法给予委托人相当宽泛的权利,但是,从信托制度的本意来说,信托是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本旨的;而他益信托的委托人则必须与受益人共同行为,才能变更、终止信托,如果信托文件。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受益权,也可以将自益信托变更为他益信托;而他益信托的委托人要变更、终止其信托或处分受益人的权利,则必须取得受益人的同意,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产品,根据是否集合社会公众的财产可分为,单一信托,集合信托,单一信托也称为个别信托,是指受托人就单个委托人所信托的特定财产,分别独立地予以管理的信托,其特点在于对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及信托财产的独立特性。,集合信托是指受托人受两个以上的多个委托人的信托,集合众多委托人的财产,集中加以管理和运用于确定目的的信托。,信托产品,根据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和信托财产的形态是否变更区分,管理方式信托,处分方式信托,管理方式信托也称为保管信托,其目的在于保护信托财产的物理和化学属性上的完整,维护信托财产的现状,不改变信托财产的原有形态和方式,并收取该信托财产的固有收益和支付必要的费用。这种信托中,受托人只有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支配信托财产的权利。最典型的管理方式信托是出租运用的房产信托。,处分方式信托的目的在于通过使用、支配、处分信托财产,达到使信托财产本身价值增加或使受益人获得信托收益的目的。为达到这个目的,受托人通常必须拥有充分的管理权限,委托人也必须允许受托人变更信托财产的方式和形态。,信托的类别与信托产品的关系,信托产品是商事信托。,信托产品是信托业经营机构为了盈利的目的创设,,即使是不盈利的公益信托业务,也难免带有塑造企业形象和开展公共关系的考量和目的,因此,应当说,,信托业所有信托业务都属于商事信托的范畴。,信托产品是任意信托。,所有的商业性的信托产品,信托都必须依据当事人意思成立,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信托不能成立。,信托产品是契约信托。,所有商业性信托产品,信托的成立,须以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信托合同为条件,。信托合同中须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益人、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与方法、受托人的报酬等事项,即使是以发行受益权凭证设立的信托,本质上也一样。,信托产品的既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商业性信托的委托人可以自己作为的受益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信托产品既可以是管理信托,也可以是处分信托。,信托产品的分类,信托产品的一级分类,根据信托财产的性质和创始状态,进行第一层级的分类,将信托产品分类为四大类别:,4.资金与非资金相兼的信托,包括以不同性质、状态信托财产出现的信托业务品种,或在信托过程中,存在两种以上形态信托财产的信托品种,如公益信托、企业重组信托、MBO信托。,1.,资金信托,指初始信托财产为资金或者金钱的信托。,2.动产与不动产信托,3.财产权信托,指那些初始信托财产为实物的信托产品。动产信托的初始信托财产为机器设备等动产,不动产信托的初始信托财产为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也称为权利信托,指股权、债权、专利权、著作权、收益权、受益权等。,信托产品的分类,纯粹的资金信托最终交付信托财产归属人的仍然是资金,纯粹的资金信托,非纯粹的资金信托最终交付财产归属人的则是股权、证券等,非纯粹的资金信托,资金信托,资金信托按照信托财产最终的状态和性质分为,信托产品的分类,资金信托,资金信托按照资金运用方式分为,资金信托,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融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贷款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权益投资信托,权益投资信托是指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收益的各类权益,的资金信托品种,这些权益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营运权等。,股权投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或者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交易型信托,租赁型信托,租赁型信托是指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为动产设备使用者提供融资服务 的一种资金信托业务,组合运用型信托,组合运用型信托是指信托资金以两种以上不同的方式组合运用的信托产品。广义的组合运用型产品不但包括不同运用方式的组合,而且包括同一资金运用方式的不同投资对象和投资领域的组合。,交易型信托是指以投资购买方式,取得实物资产,的资金信托业务。,这类业务中,最典型是以信托资金收购不动产,再将不动产出租或者出售,以出租所得或者出售收益作为信托收益的来源。,国外信托的发展及现状,英国,美国,日本,在其发源地英国,信托是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运用领域包括家庭财产、共有财产的管理、各种慈善基金会、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其中,以个人为受托人的信托业务占业务量的,80%,,以法人身份承受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占业务量的,20%,,个人受托业务集中于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英国的信托业以个人信托为主,相当成熟和规范,市场基础十分牢固。,美国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从英国引进信托业。信托在美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美国,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重,有价证券信托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尤其成功,同时,各类信托投资基金大量涌现,成为个人理财的重要类型。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目前,信托资产、银行资产、保险资产已经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日本信托业引自于欧美,以金钱信托(资金信托)为重点发展对象,还相继开发了年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等新型信托品种,发展非常迅速和稳定。日本以金钱信托为主,是与日本的国情有关的。日本居民的财产以货币形态为主,证券及其他资产较少,加之没有以其他财产形式交由他人管理的习惯,信托机构经营的对象只能以货币形态的金钱信托为主;金钱信托的收益比商业银行的利息要高,对委托人很有吸引力;而且这种以长期形式存在的金钱信托,又通过贷款信托的形式运用于国家的基础产业项目,适应了日本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国情与日本相似,决定了信托业的发展模式也相似。,我国信托的发展及现状-5次大规模清理整顿,破产隔离,功能,第三次,第二次,1985,年:国务院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次年又对信托业的资金来源加以限定;,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高峰时有,1000,余家)的文件,人民银行开始整顿信托投资公司;,1993,年: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1995,年,人民银行总行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第五次,第四次,1999,年:一是化解原有信托业风险;二是实行与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三是明确将整顿后的信托业定位于主营信托业的金融机构,开展真正的受托理财业务,第一次,1982,:国务院针对当时各地基建规模过大,影响了信贷收支的平衡,决定对我国信托业进行清理;,我国信托的发展及现状-5次大规模清理整顿,第五次整顿: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对,239,家信托投资公司重新规范信托投资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通过整顿,实现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严格地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留少量规模较大、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规范运作。健全监管,切实化解信托业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200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出台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3个重要法规以制度重构的方式引导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信托的“一法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2009年 修正,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我国信托的“一法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4,月,28,日,我国信托的“一法三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我国信托的“一法三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主席 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我国信托的“一法三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 刘明康,二九年二月四日,我国信托的“一法三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 第,5,号),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我国信托的“一法三规”,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设立信托公司的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我国信托的“一法三规”,(单位:亿元),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信托在我国的优势,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货币市场,有,有,有,有,有,股票市场,无,有,有,有,有,信贷市场,有,无,无,无,有,实业领域,无,有,无,有,有,信托是唯一横跨货币、资本和产业市场的工具,信托业以其独特的、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能,牢固地在现代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并以其功能的丰富性而获得“金融百货公司”之美誉。,如何选择信托产品,安全性,收益率,流通性,最佳方案,收益率,收益分配的方式,募集及清算期间的利息水平,期限,转让的安排及其涉及的费用,其他流动性的安排,受托人专业程度与实力;,资金运用模式及相关的风险;,资金运用主体能力与资信程度,受托人和投资顾问均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附录,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以下差异,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而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如委托别人去购买房子,或者委托别人代替自己签定买卖合同,这就与信托不一样。,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权责不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归属于受托人,别人不得干预。如某人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托给受托人,从这时起,委托者对房子便没有占有权了,能够把房子卖掉的,只是取得了占有权的受托者。而代理时,虽然把代理权交给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委托和代理相比,一般委托中受托者比代理人的权限大。,如出售房子,委托时,委托人给了受托者卖掉房子的权限后,至于如何出售,多少价钱,可以由受托者决定。但代理时,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具体交代去执行。,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