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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第一章 法学导论概述,1、法、法律、法学,2、法哲学、法理学、法学导论,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一、法、法律与法学,1、法的语源与词义,中文法的古体是“灋”,说文中注:“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西方文字主要是拼音文字,各种语言中关于法的词根都与正义、公平、权利有关,最常见英文的法的词根是jus,例如jural,jurist等,而law则往往偏向于法律中的律,主要倾向于规则。,中国历史上的法与律也是不同的意思,律主要是指整齐划一,这说明由统治阶级认可的统一颁布的法才是律。,从以上考证中可以看出,法都具有公正、正义的含义,这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当社会行为需要被规范时,中西方都诞生了对法的需要 但中西方文化发展的差异导致了法在中西方发展的差异,西方法的观念与“权利”密不可分,而中国法的含义则包含很多宗法的内容。这是因为欧洲在很早很早以前就经常有人携带自己的货物沿途贩卖,成为商人的前身,利益是商人最关注所在,所以,社会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保护私人的利益,法的重心也就成为权利。中国法的观念的最初形成在黄河流域,当时农耕生活只适应在这个位置,为了更好的种植作物以及和自然界做斗争,形成了氏族首领的绝对权威,这也是后来中央集权的前身。,2、法与法律,马克思认为,法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是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而法律是法的表现,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立法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广义的法与人类社会共始终,是一种社会秩序。而狭义的法才是被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即广义的法律。,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狭义的法律仅指具有最高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法与法律在一般的使用中,是可以相互混用的,但严格的说,法的外延比法律广泛,法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概括性,比法律更具有涵盖力,并且不必都有严格的程序作为必要的过程。,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人类在本性上是趋于自由的,自由最初的首要的含义就是任意,即所谓“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从本性上看,人类社会似乎不应该存在法律。但是,没有法律的人与人之间必定会发生冲突,这是因为:人类欲望的无限性人类需求的趋同性可利用资源的有限性共同社会生活的必然性人的大致平等性。冲突的结果就是相互的厮杀,暴力成为经常,人的基本安全失去了保障,而“安全是人类的第一需要”。一旦生命都存在各种危险的时候,人类就反思自己的存在方式,直至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妥协,这就是人们共同的遵守必须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就是法律。法律就在人类自身的矛盾中无奈的产生了,也就是说人类需要法律,不是本性的内在需要,而是生存和发展的外在需要,甚至可以说是“不得不”的需要。,3、法学,西方法学最早诞生于古希腊,但当时还没有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学,,Jurisprudentia,,最古老的法学名称,大致产生于公元前3世纪末的古罗马时代,前450年古罗马颁布著名的成文法典十二表法,为了让这部法律进行普及,罗马统治者开始对该法典进行解释和宣讲,从而产生了最初的法律职业者,所讲授的学问也就称为Jurisprudentia。同时,因为古罗马时期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简单的商品经济和复杂的财产关系,法律调整机制越来越完善,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法学流派。,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灰暗的时期,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法学被合并进神学中,成为神学中的科目。独立的法学消失了。但这不意味这法学思想的消失。托马斯,.阿奎那的著作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当时的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以恢复罗马法为中心任务,又一次的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理论研究是这个时期的重点。,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向世俗化发展。一些出身于新兴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非上帝)和人性(非神性)看作是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人间。这个时期重要的法学发展的标志是人文主义法学流派的产生。人文主义法学流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一部分对待,把人的思想、哲学方法、历史方法运用到罗马法研究中,以便更好的复兴罗马法。,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在革命中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民主对法学的解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大规模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更需要法学,从此,法学教育和研究蓬勃兴起。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神学世界观完全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种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代表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特权和专职,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都是他们提出来的。此后,资产阶级各法学流派迅速发展。,20 世纪初,西方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各种矛盾加剧,战争频发,法学研究也陷入低谷,二战之后,因为战争带来的各种问题尖锐,与此相适应,有关劳资、社会福利、教育、经济等一系列问题的社会性立法逐步兴起,社会法的发展成为一个热点,这种热潮一直延续到现在。,中国关于法的研究最早起始于夏商周时期,当时就记载了“明德慎刑”的思想和政策,后来演变成的“德主刑辅”成为整个中国封建法学的主导思想。而法学最早的集中性研究是先秦时代的“刑名法术之学”,即法家的诞生。法家的代表人物都是当时的政治活动家,他们主张用重法来治理国家,其他的诸子百家例如儒家、道家、墨家等都对法学有所阐释,儒家重视道德礼教,主张以礼为主,刑为辅;道家以小国寡民为出发点,主张无为而治,不强调法律的作用;而墨家则主张法是天意,要顺天意,合理运用法律。,汉代以后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整个中国的封建社会阶段,基本都是用儒家原则对律进行注释,宣扬君权、等级、宗法、伦理,以这些为基础,再配以严酷的刑律来治理社会。,清末立宪为中国带来西方先进的文化知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体系的建立。此后,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等人对西方法律体系进行了系统研究,并成立了中国第一所专门的法律学堂,这个时期中国包括法学在内的文化体系获得很大发展。,民国时期,中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虽然在内容上还广泛保留了封建主义的内容,形式上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并建立了比较齐全的法学教育体系。,新中国成立后,参照前苏联的法学体系建立了我国的法学体系,但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中国基本处于人治的状态,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无从谈及法治,改革开放以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学体系,并不断摸索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相配套的法学理论。,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法学以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且法律现象只是其表层研究对象,而法的规律才是法学的深层研究对象。它具有科学性、意识形态性、实用性和理论性等特点。,4、法学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公民,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苏格拉底为什么不越狱?,公元前399年,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因为经常对雅典劣质的民主政治发表猛烈的批评意见,被三个卑鄙的政客指控为攻击雅典民主传统,误导青年,犯了叛国罪和煽动罪,而当时的公民大会是按照极端民主的形式产生的501个无知识的人组成,大会审判苏格拉底极刑。临刑前一夜,苏格拉底的老朋友来探监并想协助其越狱。但在法庭上痛斥雅典制度走向畸形的苏格拉底这时却站在了雅典法制的一边,反问其朋友,难道越狱就符合公平正义吗?雅典的法律虽然失去了公平正义,但它还是法律,服从它的判决就是维护“法律至上”的秩序,这是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如果人人都以自己的内心判断的是非为是非和标准,那么人人心里都有一个法律,人人都按照自己的喜恶来对待现有的法律,那么社会秩序必定大乱,最终将导致社会正义的彻底崩溃。第二天,他安详饮下了狱卒递来的毒酒,14年后雅典人民悲痛的为他平了反,正义才越来越被人们尊重和珍惜。苏格拉底用死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苏格拉底对法治的态度还说明了,西方社会自始就有人清楚的认识到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法治是值得人们以生命为代价去追求的理想,虽然世俗的现实的法制未必符合真正的法治精神,但即便如此,人们也必须服从法庭的判决,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法治精神才能得以弘扬。人们不应该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某项法律不合理或某个判决不合理,而放弃对法治的追求。从苏格拉底开始,西方社会对法治的信仰经由源远流长的文化教育,已经渗透到社会这个机体的“大脑、骨骼和血液中”。,二、法哲学、法理学与法学导论,1、法哲学,法哲学注重从哲学方面研究、阐述法的一般问题。在西方,法哲学被认为是哲学的分支学科,它只讨论最基本的抽象法律问题,主要集中于法学的方法论、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价值以及法与道德、法与政治、法与宗教等的关系问题。很多时候,许多哲学家常常将法律问题作为其思考和讨论的对象,这些内容也是法哲学的内容。,2、法理学,法理学是从法哲学演变而来,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它侧重于运用分析的方法研究实在法的一般问题。它既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也为其他法学提供理论指导。,3、法学导论,法学导论是从宏观上概括论述法和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对法律的学习和研究具有引导和指导意义的法学入门课程。,法学导论论述和研究的是法或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它作为法学教育的入门课程,担负着宏观介绍和指导的引领任务,而法理学则担负着对法律和法律现象进行深入探讨,培养学生理论素质的任务。,法学导论也与法学概论不同,法学概论是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了解法律和法学而编写的概括性的教科书,包括各个部门法的最基础的内容。,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844年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局限性,第一次指出无产阶级是能够实现人民革命的根本力量,这代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正式诞生。,19世纪50、60年代,马克思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政治经济学方面的研究,并全面的分析了构成了法的现象基础的经济关系,认为一定的法的关系就是一定的经济条件的法权表述,是经济关系的意志化,离开经济关系,就无从认识法的现象的本质属性。,70年代以后,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革命不仅要摧毁旧的经济关系,更要根本上改变全部的上层建筑政治和法律。,马克思之后,列宁对马、恩的思想进一步阐述,创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密切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理论成果,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与此相适应,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也与时俱进的得到了极大推进。,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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