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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5/8/8,#,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2012,年,4,月,27,日,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和,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一、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和,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史,职业病诊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二、法律责任,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委托体检时应提交的资料?,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包括,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需要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新录用,转岗,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指炭黑粉尘、石墨粉尘、滑石粉尘、云母粉尘、水泥粉尘、铸造粉尘、陶瓷粉尘、铝尘、电焊烟尘等粉尘,第十五条,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劳动者。,离岗情况的要求,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企业如何对存在职业病的处理?,1.,对有职业禁忌,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妥善安置,3.,对需要复查,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如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六)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九)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哪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电工作业,2,高处作业,3,压力容器作业,4,结核病防治工作,5,艾滋病防治工作,6,肝炎防治工作,7,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8,视屏作业,9,高原作业,10,航空作业,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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