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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安行政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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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征:,(一)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二)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三)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依法享有对人身、财产的强制权。由于其行政执法活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表现出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公安行政执法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机关所不能采取的执法手段,并且这些行政手段灵活多样。如治安行政处罚中的拘留,强制措施中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手段。,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概括起来,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1公安行政管理,2公安行政处罚,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1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外部事务的管理活动。具体内容有:治安管理、户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监察等。,2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我国现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1)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2)限制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强制金等。,二、治安管理处罚,(一)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重点把握:,(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定性)包括公民和单位。,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排他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相关的单行治安行政法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关键知识点:,过错,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过罚相当原则既是设定处罚的原则,又是实施处罚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公开公正原则,知情权,处罚决定公开,一视同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回避制度,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尊重与保障人权,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警告,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现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行政拘留,最轻,最常见,最严厉只适用于自然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行政拘留,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最严厉,只适用于自然人,一般期限:天,自由裁量三个档次,(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情节轻微性,应受处罚性,最本质特征,相对犯罪而言,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四个特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四个,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其中,,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能成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故意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1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决定的方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2,治安管理处罚运用的原则,(1)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原则运用处罚。,(2)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予处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及不同的条件运用处罚。,(3)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4)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轻从重的情形运用处罚。同样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于这些法定情形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就不一样。因此,在运用处罚时,也应有所区别。,3治安管理处罚的不同对象应承担不同的责任。(1)不同年龄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上述规定,将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满14岁的人是免除责任阶段。第二,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是减轻责任阶段。第三,已满18岁的人是完全负责任阶段。,不同年龄人的责任,14,18,完全责任,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2)精神病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2)精神病人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不予处罚:,第一,必须是处在精神病正在,发作,时;,第二,患病的程度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在精神不正常时,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才不予处罚。,(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4)醉酒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本条所指醉酒的人,是指,生理性醉酒人。,同时,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对醉酒人的即时强制措施:“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5)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警告,警告,警告,罚款,罚款,罚款,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行政拘留,20,(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据此,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第二,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论行为方式如何,参与的程度如何,都构成致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这里提到的情节,既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免罚的情节,也包括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决定处罚时斟酌运用的情节。所谓分别处罚,就是根据上述情节的轻重,对每个行为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应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7)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据此,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只处罚两种人:,一种是直接责任人员,,就是直接实施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负有责任的人员;,另一种是单位主管人员,,对这种人的处罚条件是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出自该主管人员指使。对这两种人,可以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同时处罚。,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一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二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三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第四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处罚程序,调查,治安案件查处最为重要的环节,决定,处罚决定机关,证据审查运用,决定程序,决定书的内容,办案期限,执行,执法监督,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 几种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一)劳动教养,1、劳动教养的性质:属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2、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 1957、1982、2002,3、劳动教养的对象:,劳动教养对象,年满16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轻微违法犯罪,但不够刑事处罚,要注意的知识点,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对几种人决定劳动教养要注意的问题,未成年人,应当从严控制,未成年,初犯、在校生,父母、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决定劳动教养,对以下两大类人不得决定劳动教养,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不得决定劳动教养。,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对以下3大类人一般决定劳动教养,对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年满60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确有必要劳动教养的,可以同时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对以下1大类人应当决定劳动教养,违法犯罪嫌疑人为抗拒审查、逃避惩罚而自伤、自残,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上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劳动教养的期限,1至3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以前,先行收容或羁押的,1日折抵1日,。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行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劳动教养审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安机关,劳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受委员会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劳动教养审批机构的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和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是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承担。,劳动教养审批程序,第一步,:,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第二步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第三步,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公安机关提请审议的劳动教养案件,之日起的2日内,,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也应按相同的程序报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义决定;,劳动教养审批特殊程序的规定,对符合,聆询,条件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义决定。,收容教育,公安机关依法,卖淫嫖娼人员,法律教育,道德教育,生产劳动,性病检查、治疗,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兼有,劳动教育,和,强制治疗,两项职能,收容教育对象,收容教育的对象是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行为人。,是否患有性病并不是决定收容教育与否的条件,绝对不予收容教育的对象,(1)年龄,不满14周岁,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一般不予收容教育的对象,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一般可不实行收容教育,而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裁决治安拘留或取消在华居留资格、缩短在华居留期限、列入不准入境名单等;,从严掌握收容教育的对象,港澳台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执行收容教育的,可视情况提前解除收容教育。,2收容教育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手续,审批机关:,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3条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公安部,。,审批机关:,第8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即收容教育的是县级公安机关。,被收容教育人员的救济途径,对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夏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复议,再诉讼,3收容教育的期限,收容教育的,期限是: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其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对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延长收容教育期限,,,但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药物治疗,心理治疗,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的对象,强制戒毒的对象为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吸毒人员吸食、注射的毒品当前主要是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冰毒等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形成毒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毒人员分类,吸毒人员又分为一般吸毒人员和吸毒成瘾人员两种。,一般吸毒人员是指偶尔吸毒或吸毒未形成毒瘾的人员。这类人员一般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由居(村)民委员会、治保会加强教育、监督,以使其不再吸毒,无需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吸毒成瘾人员是指吸食、注射毒品已形成毒瘾,即对毒品已具有极强的依赖性的人员。这类人员仅依靠批评教育和监督已无法使其戒除毒瘾,必须使用强制措施进行治疗,强行戒除,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人员,实践中应注意,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l周岁婴儿的。,(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强制戒毒的主管机关,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决定强制戒毒的程序,决定强制戒毒的程序主要有:,(1)对需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作强制戒毒决定书。,(2,)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在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3)公安机关在向戒毒人员宣布强制戒毒决定时,应向戒毒人员说明强制戒毒的性质及有关规定,,告知,强制戒毒人员应有的权利。,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的决定不服,救济途径,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与收容教育不同,强制戒毒的期限,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强制戒毒的期限的确定,公安机关在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之前,应让吸毒人员接受强制检查,并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根据戒毒人员毒瘾的深浅来决定戒毒期限的长短。,解除:,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限内经,专家认定,确实戒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应及时解除强制戒毒,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1其家属、2所在单位和3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戒毒人员解除强制戒毒后,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继续对其帮助教育,防止再次吸食、注射毒品。,4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1)治疗。,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采取,药物治疗,及,心理治疗,措施,建立治疗档案,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管理。,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依法按照性别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并且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强制戒毒所的,由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后,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4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3)保护。,强制戒毒所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伤亡事故。,4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4)组织劳动。,强制戒毒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5)教育。,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以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使他们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自己的错误人生观决裂。,(四)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四)收容教养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17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据此,收容教养的对象,是指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四)收容教养,我国刑法第17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据此,收容教养的对象,是指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四)收容教养,这里所说的“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是否包括不满14周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说对不满14周岁的人是否适用收容教养?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14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的答复:对未满14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也就是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处罚”的人既包括已满“岁不满16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四)收容教养,在收容教养期间,对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9条规定了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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