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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案例分析.ppt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2825063 上传时间:2025-12-11 格式:PPT 页数:12 大小:298KB 下载积分: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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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住房公积金案例分析,案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围与诉讼地位问题,【案情】,原告:袁丙霖。,被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告袁丙霖原系上海有色金属研究所职工,1994年11月底调至上海东华工程技术公司,1995年5月底又,调至,上海沪江铜厂工作。在其调至上海东华工程技术公司工作时,人事档案材料、养老保险金等均已转入新的单位,,唯独住房公积金仍滞留,在上海有色金属研究所。,1995年2月袁丙霖得知自己住房公积金未能转入上海东华工程技术公司后,即与上海有色金属研究所联系,要求该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以便保持住房公积金的延续,但,遭推诿,。,1995年11月,原告袁丙霖又得知上海有色金属研究所非但不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缴存,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这部分住房公积金,而且连同从其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的这部分由,职工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未向受托银行缴存,。,1995年12月袁丙霖向上海有色金属研究所所在地的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上海有色金属研究所侵占其住房公积金。,松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996年1月29日作出(1996)松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认为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管理范围,故,不予受理,。,1996年1月26日袁丙霖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请求解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接报后进行核查,发现上海有色金属研究所因国有企业体制转轨、效益不佳等诸多因素,自1994年2月份起就未能按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因此对于这类亏损企业在管理住房公积金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利,而只能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订一些切实可行的具体政策,,这样既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能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鉴于上述原因,被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996年9月13日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转各支行,发出业务联系单,,阐明其对上海有色金属研究所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退休职工提取、调离职工转移公积金的处理意见,要求对上海有色金属研究所,作一次开始欠缴月份的汇缴,待汇缴后对退休、调离、辞职等人员按实际应缴金额用公积金补缴清册予以补缴,并在补缴后向调离人员开具转移通知书进行转移。,1997年7月4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这一全市性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处于亏损、破产边缘,无力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向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发出沪公积金发(97)第3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政策口径的通知,在关于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一栏中,明确提出:“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若原单位没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造成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的,原单位必须将欠缴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缴存至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于,函稿来往时间较长,,上海有色金属研究所未及时按照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意见切实履行补缴转移原告袁丙霖住房公积金的事宜,致使原告袁丙霖的权益受损。,争议焦点:管理中心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及管理中心法定职责的范围,原告袁丙霖诉称:1994年12月前,他在上海有色金属研究所工作,该单位长期侵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在其离开该所后至今仍继续侵占。经多次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交涉请求解决均无结果,故,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所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表现出无所作为的不作为行为,,应负法律责任,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辩称:他们,没有,与袁丙霖形成据以引发行政诉讼的,行政法律关系,,故不应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他们对没有履行缴存、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只有行政处罚的权利,,没有强制缴存转移的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15,条对单位如何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有明确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5,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研究所自,1994,年,2,月起就违反法规规定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对此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应该及时按照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34,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未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研究所,责令限期补缴本息,并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处以未缴存额的,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袁丙霖因工作调动,发现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并要求及时转移而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受理要求时,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应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及时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给予原告书面答复。,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恰恰适逢违反了这一规定,未给予袁书面答复,却以公函周转的形式向有关银行发出业务联系单,由欠缴单位对公积金做一次开始欠缴月份的汇缴,待汇缴后再由单位按实际应缴金额用公积金补缴清册予以补缴,补缴后才由单位按实际金额对袁开具通知书进行转移,,致使其问题迟迟得不到落实,。,因此,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所设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管理的职责,其应当履行却未履行督促研究所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该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袁丙霖完全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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