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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制度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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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教学内容,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本章学习重点:,宪法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行政法的原则;,民法的概念及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财产所有权;,合同订立的程序及主要条款;,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刑法的原则;,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难点:,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通过向大学生传授我国行政法、民法、刑法的基本知识,帮助大学生释疑解惑,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培养学生健康的法律心理,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问题。,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宪法的概念与主要特征,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权的组织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2、宪法的主要特征,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二)宪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人民主权原则,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3、尊重、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原则,我国宪法的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特别增加了关于人权的重要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4、法治原则,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应有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二、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的最核心部分是国体和政体。,国体 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它体现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政体 是指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和国体的关系是:,1、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关系、结构,国体是国家所维护的阶级关系、阶级结构;政体是国家自身的组织关系、组织结构。,2、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要服从国体的性质,政体要适应国体。也就是说,怎么样有利于维护现存的阶级关系就怎样组织国家。,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有:,(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五)基本经济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辩证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2、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运转;,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处理与其他党派之间的关系。,实践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通气协商,吸收各民主党派的成员在各级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提供积极的建议。,(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五)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因此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必须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关于几个概念的说明,(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一)关于几个概念的说明,1、公民、国民和人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民:以前与公民为同义词,现在很少用。,人民:是与敌人相对的,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而言的,主要的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的范围比公民的范围要小,极少数公民不属于人民,而属于敌人,不享有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也不履行公民履行的某些义务;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观念,人们则是一个集合名词。,2、公民权与人权,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和获得某些利益的可能性。还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在遭受阻挠或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以强制手段帮助他实现或恢复其权利。,人权:指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照人的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二者关系:首先,从权利的来源来看,人权不等同于公民权利,人权是从人的社会属性讲的,而公民权利则是从公民的国家属性讲的,人权是一种属人的权利,不可转让和剥夺,公民权利则是基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其次,区分层次不同,人权有机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之分,公民权利则是属于个人的,人权既有国际性的一面也有国内性的一面,公民权完全是一国范围内的问题。,再次,对于一个国家的公民而言,人权与公民权又是一致的。,(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权利,1、平等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一,除宪法和法律的特殊规定,每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都不 低于其他公民。,第二,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 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4、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宪法第37-40条),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劳动权。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机会并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休息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案例:性别歧视,1999年11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到各高等院校发布招聘通知,招聘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到该局工作,所需专业为计算机、法学、会计,其中该局法制处需要法学毕业生两名,招聘要求是:l只要男生,不要女生;2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英语通过六级。A大学法律系 1996级本科生刘某看到招聘通知后,认为自己符合除招聘通知中第一条以外的所有要求,而且她非常渴望到税务机关工作,于是前去报考,但是税务局人事处工作人员告诉她法制处不要女生,刘某认为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要求税务局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思考讨论:,你认为本案例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和劳动权?,对平等权的具体含义你是如何理解的?,7、文化教育权,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案例:齐玉苓案,1990年,山东省滕州八中学生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济宁商校录取为委培生,但齐所在的中学却将录取通知书送给了与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即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1999年1月19日,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侵犯姓名权问题在民法通则中有详细的规定,而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不是民事权利。但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的惯例是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2001法释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齐玉苓获得直接、间接及精神赔偿近10万元。,请结合本案谈谈如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人员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宪法第45、-50条),(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国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犯,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讨论思考:大学生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行使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三)国务院,(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中央军事委员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因此,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最后决策。,(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权利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受选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区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n,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程序法主要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实现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一、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一、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二)民事主体制度,(三)民事行为制度,(四)民事权力制度,(五)民事责任制度,(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七)合同法律制度,(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九)商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1、民法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案例:1999年6月,某市财政局从市政府得到到允许建造一座造价200万元的办公楼。2000年3月,该工程经招投标,该市宝鼎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承建。在建设过程中财政局提高了工程的面积和造价。工程完工后,经决算办公楼总造价为300万元。在审计时,市政府发现了财政局擅自增加工程面积及造价的事实,决定市政府核拔200万工程造价款不变,增加工程量部分由财务政局自行解决。财政局无法支付超出预算的工程款,于是宝鼎建筑工程公司将财政局诉至法院,要求财政局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并承担经济损失。,法院能受理宝鼎建筑工程公司与财政局的案件吗?,案例:2001年4月,女大学生王颖、张亚丽至某超市购物。在购完离开超市时,被超市保安拦下责问有否带没有付款的商品,两人予以否认。后两人被带至保安室开包宽衣检查,没有发现携带其他商品。两人要求超市道歉,超市以有告示告知如有疑问,有权对顾客作必要检查为由,拒绝道歉。王颖、张亚丽以超市侵害其人身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3)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二)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2、民事主体:法人,1、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1)自然人:以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民事主体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案例:2004年3月,王某驾驶摩托车经过一十字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违章闯红灯的尼桑小车相撞,导致王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时王某的妻子钟某已怀孕五个月,在解决赔偿损失问题时,除正常的赔偿费用外,钟某要求李某赔偿即将出生的胎儿自出生至独立生活时的抚养费10万元。李某一方没有同意,后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包括胎儿将来抚养费在内共计36万损失,法院对钟某提出的要求李某赔偿胎儿自出生至独立生活时的抚养费应支持吗?为什么?,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案例:,2000年1月,被告邹某(26岁)邀伊某(12岁)到县城玩。在县城举办的某福利彩票摸奖处,邹某摸了多次均无收获。邹某叫伊某也去摸,伊某称自己没钱,邹某给了伊某2元钱,结果伊某摸了一个二等奖,为38时液晶彩电一台。伊某上台领取了奖品并由举办单位送回家中,碰巧伊某家中无人,进不动。邹某叫伊某暂时将彩电放在他家,晚上伊某父母回家后,要将彩电抬回家,邹某不肯,以摸奖的钱是邹某所给、伊某未成年为由,认为彩电应归其所有。,彩电到底应归谁?,2、民事主体:法人,(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民事行为制度,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上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4、民事行为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5、民事行为: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依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这种代理中的被代理人称为委托人,代理人称为受托人。委托代理可用口头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应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写明代理事项,权限范围和期限等。,(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依法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四)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类型。,1、民事权利:物权,物权:自物权、他物权,(1)自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企业经营权、农地承包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其客体是他人所有之物。,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一般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主要指房屋)。其标的物主要是土地,如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权利都是以土地为其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即在所担保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以变卖标的物的价款抵偿。,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民事权利:债权,(1)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请求他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为满足他人(债权人)的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即债务。,债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2)债产生的原因:,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了合同,相互间就确立了债的关系。合同是产生债的最主要的根据。可以说债的制度是合同制度。,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件,受益人并未实施违法行为。,案例:戴先生从银行取出5万元现金坐客车到某地去提货,下车时因疏忽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手提包遗忘在客车上,到提货点时才想起。而驾驶员清扫车时发现有客人将包遗忘在车上,包内并有现金时即蒇匿。当李小姐赶到车站找到驾驶员询问有否检到包时,驾驶员予以否认。驾驶员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无因而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成为无因管理。管理人因实施了管理或服务而付出一定的劳动或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侵权行为。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由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叫侵权行为之债又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3、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4、民事权利:继承权,(1)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2)根据继承权产生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遗产的一种方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按照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遗嘱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继承方式。,4、民事权利: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身份权:配偶权、亲权,案例:吴某(女,26岁)离婚后欲觅知音,故在互联网上征婚。某大学研究生王某在互联网上与吴某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互赠礼物,后两人租房同居。但当准备结婚时,王某得知吴某曾结过婚,大怒,并断绝了两人的关系。同时王某觉得自己被骗,吃了亏。于是将两人同居的经过写了几张明信片,邮寄给吴某的同事,一时被多人传阅,吴某同事一时议论纷纷,使吴某羞见于人,在家称病一月。后吴某起诉王某,要求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王某侵害了吴某的什么权利?,(五)民事责任制度,1、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构成要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2)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承担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由特别法规定,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案例:金某与刘某为多年朋友,2001年3月15日,金某因购房资金紧张,向刘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年息10%计算,期满一次性还本付息。但金某到期未还,刘某碍于友情也未向金某催讨。2005年8月,刘某因病住院,急需用钱,要求金某还钱,金某称没钱归还。刘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吗?为什么?,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案例,2002年4月8日,杨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利息按月息1.2%计算。杨某逾期未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向期催讨。2004年10月1日,李某在外地经商急需用钱,给杨某寄了一份特快专递,意为请杨某归还借款,杨某没有理睬。2006年8月28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杨某以李某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但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七)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订立的形式,(1)要约,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2)承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3、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案例:商家最终解释权案,(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对自然人或法人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或工商业标志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作、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知识产权的类型,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围设计权等,(1)著作权,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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