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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条例-规范招投标操作--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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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学好条例,规范招投标操作,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一)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专家评标不公正;,(五)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WTO入世承诺,()公平竞争,()国民待遇,()政策透明,()权义平衡,说明:对于“政府采购谈判协议”我国自年年底始启动谈判。,2007版政府采购协议原文见www.Wto.org,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制度,()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采购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施工监理制度;,()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工程建设基本程序,()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招标备案()施工图设计()招标采购()合同实施()决算审计()工程验收()绩效审计,()项目后评估,一、招标的必要性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注意:,1)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上位法原则;,2)在中国招标采购常用法规中,中国招投标协会收集了2008年8月31日前公布的274部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示范文本;另,3)联系我国“招标师”水平考试工作,其中招标采购人员需重点阅读的内容共达130部。,其他有关招投标重要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2000-5-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4号令,2000-7-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5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29号令),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4号令;建市【2007】2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2号令,2001-7-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号令2003-6-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七部委11号令2004-6-2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含固定资产投资),(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5-1-18 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111 1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商产发2007395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2003-3-8 30,号令),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2008-7-9),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2007年56号),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9-11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9-11第19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2005-12-28第31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9-11第20号令),招标采购制度,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按照标的物属性或用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2,按照资金来源,:(,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3,按照资金来源:(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4,按照资金来源,:(,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5,达到下列标准,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6,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免于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以工带赈;,国际组织或外资有不同规定;,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13号令)-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2,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免于招标的机电产品(13号令)-1,国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旧机电产品;,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供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免于招标的机电产品(13号令)-2,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产品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北京市发改委(京发改(2006)664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人的;,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7部委30号令规定:,在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条件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部委27号令规定,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根据建设方案确定采购范围和编制采购预算,(1)执行国家对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的执行纪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招标签约-执行合同履行结算,(2)工程变更造成的预算突破技术和设计深度原因;,有意低预算低签约高结算现象。,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分包采购计划、采购方案和决定招标方式,二、承包方式和分包计划,(1)各类工程承包的划分(PMCBOTEPCWORKSS&DS&I)等;,(2)采购分包的技巧和经验,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A.国际竞争性招标(ICB);,B.国内竞争性招标(NCB)。,(2)邀请招标:A.国际邀请招标(IS);,B.国内邀请招标(NS)。,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必须公开招标(原国家计委3号令),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1)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2)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政府管理部门分别规定具体数额标准。以采购规模标准为基础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分散采购;,3)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4)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前得到管理部门的批准。,邀请招标,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要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单一来源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询价,采购的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三、招标的基本程序的十个阶段,(一)立项;(二)委托招标代理;,(三)准备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广告,(五)发售标书;(六)截标,/,开标;,(七)评标;(八)发中标通知;,(九)签署合同;(十)履约,/,执行合同。,在上述十个阶段的操作中每一个阶段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在各自有着不同的操作要点。,分别介绍如下:,第一阶段:立项,条例第四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务院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不得提高国务院确定的规模标准,也不得授权下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条例第六条,招标条件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报送审批、核准的项目,有关项目申请文件应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条例第七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条例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条例第八条,自行招标招标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二)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立项,法律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第9号),国家发改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34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第62号国家主席令),立项工作中通常要注意的事项:,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需审批或核准项目的可研报告包括项目的初步设计书以及环境评估报告时,应该注意突出项目的节能性和环境/生态保护。,如果项目属于扶贫,/,减贫性质,则应该突出项目的社会扶贫,/,减贫效益;,如果项目涉及到移民搬迁,要严格遵守我国物权法规定,并在相关搬迁移民报告中要突出项目的社会效益以及移民搬迁工作的透明度,补偿标准和民意调查的结果;,项目建成后的财务评估和资金或贷款的还款保证;,整个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并应附上各有关银行或单位的贷款或出资证明。,政府审查方式-行政许可审查制度,审批制:对于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开工报告进行审批。,核准制:对于不使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备案制:对于不使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企业投资项目,也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实行备案制(一般为网上备案)。,对于申请政府投资补助及贷款贴息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办理审批程序,(1)项目单位首先向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2)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研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3)项目单位依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申办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正式用地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办理核准程序,(1)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办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2)项目单位向发改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3)项目单位根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办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正式用地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办理备案程序,(1)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改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办案手续。,(2)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申办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审查环节衔接-1,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相互衔接,按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审查环节衔接-2,对应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核准招标内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四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5号)规定报告书面材料。,(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国家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四)其他有关内容。,注明:国家发改委负责核准(1)中央政府投资项目;(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央政府资助、转贷或贴息的地方或企业投资项目;(3)国家重点项目(能源、交通、邮电、水利、城市设施、公用事业、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项目)。,核准不招标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的原因:,(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第二阶段:委托招标代理,条例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应当审查其相关代理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及结构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委托招标代理的法律根据,根据招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选择招标代理通常面临的问题:,(1),招标公司的选择常通过比选方法进行选择;,(2),招标公司应该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适当,营业范围的营业执照;,(3),招标公司应该具有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适合,项目性质的相当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4),招标公司为项目所安排的项目经理等人员的一般,经验和类似项目经验符合要求;,(5),业主与招标公司之间的工作分工应该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给予明确规定;,(6),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招标代理工作范围,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第三阶段:准备招标文件,条例第十四条,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具体包括资格审查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资格预审文件的解答、澄清和修改,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并构成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条例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审查主体、方法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人员构成以及专家选择方式,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符合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量化的因素和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额,但该数额不得少于九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不再进行量化,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条例第十七条,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违反部分无效。因部分无效影响资格预审正常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招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条例第十八条,标段划分需要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确定各标段或者各合同包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期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条例第十九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除境外投标人外,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条例第二十条,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一条,标底编制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文件的组成和编制,招标文件基本上由商务和技术两部分所组成,两个部分既有不同又互相有联系,要避免在内容中出现互相矛盾的描述。因此负责招标文件整体合成工作的招标公司应该注意仔细核查标书的各细节,避免出现矛盾,发标以后无法弥补。,根据,27,号令,第二十二条,:,“,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 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注意:合同分标包打包注意:,(,1,)有利于工程不同部位进展进度配合;,(,2,)有利于制造厂直接投标,促进有效竞争。,根据,27,号令,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投标文件格式;(,4,)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5,)评标标准和方法;(,6,)合同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参数偏离评标调整规定,商务部13号令第二十一条:,“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商务部【2007】395号第五条:,“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1%。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应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一般应当选用现行标准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同时结合相关行业示范合同文本条款或国际常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形成工程施工专用合同条款,两者结合并对照使用从而共同构成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应用“通用合同条款”,编制专用合同条款应重点对以下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工程施工合同计价选型注意-1,1)选择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类型:,固定总价:工程规模较小,技术简单,工期较短,详细施工设计文件和必须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件已经完整具备,承包人承担大部分风险。,固定单价:工程量难以确定,只是估算量,但单价固定。承包人承担了工程单价的风险。,可调价合同:分为可调总价(工程量固定)和可调单价(工程量是预估可调整的)。调整的根据可在合同中约定,例如物价部门的物价指数,以及具体的计算公式。适合工程规模大、工期长、缺乏充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必需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件要求。,成本加酬金合同:多见于管理合同项目中。,工程施工合同计价选型注意-2,2)所有工程施工合同类型中都要考虑工程变更会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没有绝对固定价格的合同。,技术规格书编写需注意的问题,27号令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 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技术规格编制的其他一些惯例要求:,1)可要求制造标准,但要同时声明可接受,同等或更高等级的其它标准;,2),实质性工艺指标要求给予醒目标示;,3),要求投标文件对招标书中的技术规格做,逐一的评述,以确定其实质响应性。,第四阶段:发布招标公告,条例第十二条,招标公告的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其中,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出截止时间为止。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及内容,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律依据,根据招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广告发布媒体规定,1)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2)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4号,2000-7-1)第二十条:,“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根据发改委27号令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至日期;,(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违规,27号令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五阶段:发售标书,条例第十六条,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其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条例第二十二条,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自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及邮寄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条例第二十三条,踏勘现场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对其向潜在投标人介绍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潜在投标人对其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十五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条例第二十五条,招标终止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条例第二十六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的;(二)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三)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五)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的;(七)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条例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达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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