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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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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物流法规,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2,章,*,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3,讲,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何为国际货运代理人?,国际货运代理,英文命名为,FORWARDER,,指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订舱、仓储、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拆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等。,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解释是“国际货运,代理代表其客户取得运输,而本人并不起承运人的作用,。”,在这,1,万多家,货代企业中,上海约,2100,家,。,结算运费等,签发提单,拆箱,集装箱,保险,报检,报关,仓储,订舱,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一)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含义,(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代理人,当事人,含义:,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时与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国际运输中的货主、货运代理人、承运人的关系,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出口方,(供货商),进口方,(定货商),签订和约,国际货运代理人,出口方机场,口岸、港口,国际货运承运人,进口方机场,口岸、港口,国际运输,国际运输,国内运输,国内运输,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以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并可以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但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货主分享佣金。作为代理人,实际上只是提供代理服务,因此只能收取佣金,其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其业务活动产生的风险相对较小,。,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1,)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责任,1,),因,不,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责任,2,)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3,)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予代理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5,)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的责任,应对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6,)从事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事后委托人不予追认,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应由货代自行承担责任。,案例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分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即检验承远人的证书考察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独立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运价本向货主收取费用,但是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取得佣金。作为契约的当事人,货运代理收取的是差价,但却是“背对背”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其义务的完全履行往往要靠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是货主或者是实际承运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要面临巨大的风险。,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要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他不仅对其本身和雇员的过失负责,还应对其履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案,例,2,:,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会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会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对外运公司提起诉讼。,分析:,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当然,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三、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分析,(一)结合合同法与民法的委托、代理制度分析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1,、以委托人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人,国际货运承运人,出口方,(供货商),进口方,(定货商),委托,以委托人名义,2,、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托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订立的是委托合同,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国际货运代理人,国际货运承运人,出口方,(供货商),进口方,(定货商),委托,是否表明代理人身份,托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订立的是运输合同,国际货运代理人,运输合同,A,国际货运承运人,出口方,(供货商),进口方,(定货商),运输合同,B,(二)结合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践分析其法律地位,1,、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托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委托代理,承运人,实际承运,(二)结合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践分析其法律地位,2,、作为独立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1,),作为,无船承运人,货主,A,货主,A,货主,A,货代,班轮公司,货代,货主,A,货主,A,货主,A,无船承运人,(,二)结合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践分析其法律地位,2,、作为独立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2,),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货主,A,货主,A,货主,A,陆运承运人,班轮公司,货主,A,货主,A,货主,A,陆运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运输单据的方式,收入取得的方式,业务活动使用的名义,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区别,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业惯例与交易习惯,目前在我国还是国际上其他国家,,均无统一的判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律地位的,强制性标准,。,区分货运代理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即从托运人那里取得的是佣金,还是运费差价。货运代理如果从托运人那里得到的是佣金,或者从承运人那里得到的是经纪人佣金,则被视为代理人;反之若从不同的运费费率差价中获取利润,则被视为当事人。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合同之规定,即货运代理与托运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条款一定要写明,委托人要求货运代理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均属代理性质,收取的费用是代理佣金,(,而不是差价,),。,通常货运代理签发自己的提单,会被视为承运人,承担当事人的责任。但是,货运代理签发提单,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是承运人,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合同之规定,即在货运代理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规定为代理人还是承运人。一般来说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货运代理则被视为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即当事人,并需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按收入取得的方式认定,按提单签发的方式认定,货运代理在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行事时,为了尽块替委托人订妥舱位。货运代理常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合同,这在某些地方,(,如伦敦运输交易市场,),是合理的习惯做法。在此情况下,若货物没有按时到达装货地点,根据所属国司法机关的认定,承运人可以向货运代理要求亏舱费的赔偿。货运代理赔付后可转向其委托人索赔。也就是说,货运代理只要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事,即使本身没有过失,也会因其当事人的身份而承担责任,同时享有向过失方进行追偿的权利。,货运代理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并通过向托运人收取一笔纯粹的运费转而向其他承运人支付较之收取的运费略低的运费,从这两笔运费的差价中赚取适当的利润;或者货运代理将诸多委托人之货物合并装入一个集装箱,从事拼箱、混装服务,以取得更多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对委托人来说其身份为当事人。其责任为承运人的责任。根据承运人的资格,应享有承运人的全部权利,(,包括责任限制,),,并负有承运人的全部义务。无船承运人就属于这种性质。,按经营运作的方式认定,按习惯做法与司法认定,综上所述,确定货运代理究竟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缔约当事人,不存在任何硬性规定。货运代理的身份将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事实和所属国的法律。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与委托人之间的全部情况,包括合同、电话、来往信件、电传、传真、电子邮件、费率和所签发的提单、海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及以往的业务情况等。但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可供参考的用以判断其身份的标准。,在合同文件中表示货运代理义务特性的方式;,支付方式,货运代理按运费、费用,外加一笔收入结算,还是从运费结算中提取一定的百分比,或者收取包括一切费用在内的总运费;,提单签发方式;,托运人是否已知道实际承运其货物的运输公司;,当事人双方过去相互交往的方式。,问:,1.当租船经纪人介入租船合同业务时,通常有船舶所有人支付()给经纪人。,A.运费折扣 B.劳务费 C.租金 D.佣金,D,决定,法律地位,权利,义务,(,1,)存储货物的权利,(,2,)货运代理对货物的权利,(,3,)货运代理费用的支付,(,4,)对货物的准确描述,FIATA,示范法关于货代的权利、义务,履行合理谨慎的义务,忠诚义务,为客户的最大利益行事,反秘密利润,货运代理的权利,货运代理的义务,我国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体系,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则,(,以下简称,多式联运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货代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货代管理实施细则,),。,我国参加的涉及货运代理人制度的,国际公约,1,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2,调整国际航空的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我国参加了,1929,年,关于统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通称,华沙公约,),和,1955,年修改,华沙公约,的,海牙议定书,。,1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制定的标准交易条件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对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每公斤的赔偿限额是()。,A1 SDR B.2 SDR C.3SDR D.4 SDR,B,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和行为规范,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为规范,物流法规,(一)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行为规范,(二)无船承运业务行为规范,(三)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行为规范,(四)航空快递业务行为规范,(五)多式联运业务行为规范,(六)代理报关业务行为规范,1,普通货物的代理报关,2,进出境快件的代理报关,(七)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验业务行为规范,1,、普通货物的代理报检,2,出入境快件的代理报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6,年,7,月,17,日,草案第四稿,),第七条 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制度。,第十一条 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业务人员中,至少有,5,名,须获得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设立,1,年之后可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案例,3,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Airport of d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天津),,3,件货物重,178,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使用卡车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请问: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分析,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2,)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3,)航空公司应赔偿,USD20178=USD3560,注,:依,华沙公约,货物毛重每千克赔偿,250,法郎(相当于,20,美元)。,华沙公约,规定:“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12.5,万法郎(约,8300,美元)为限。根据案件受理法院地的法律,可以用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的,赔偿本金总额不得超过此限额。,关于旅客自己照管的,物件,,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5000,法郎(约,400,美元)为限。,有,报关权的国际货运代理在替客户报关时应遵守海关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当局及时、正确、如实地申报货物的价值、数量和性质,以免政府遭受税收损失。同时,如报关有误,国际货运代理将会受到罚款的惩罚,并难以从客户那里得到此项罚款的,补偿。,国际货运代理对海关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多是指对装卸公司、港口当局等参与货运的第三人提出的索赔所承担的责任。这类索赔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第三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二是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条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委托人的介入权的行使应以第三人的承认为条件。,例如,在货运代理实践中,当实际承运人不能按时派船装货,货主可以取代货运代理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履行原由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签定的合同,但应当取得实际承运人的承认。,对于第三人的选择权,实际上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二者只能选其一。,例如,当货主不能如约支付运费,则实际承运人可以选择货主或者货运代理要求支付运费。当第三人选择货主时,则货运代理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一)国际范围内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承担情况,目前,各国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但按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1,、,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2,、,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3,、,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案例,4,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收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A,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由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为此,A,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B,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1,),A,货运代理公司和,B,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2,)本案是否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为什么?,(,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分析,A,货运代理公司是集运商,,B,货运代理公司是,A,货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对承运人航空公司而言,他们是托运人。他们对货物遗失不承担责任。,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因为货物从沈阳运至香港属于国际运输,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即没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所以航空公司按普通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20,美元。,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推荐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成为各国制定本国标准交易条件的总原则。根据该原则,英国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规定:赔偿限额为,2SDR,公斤,(,毛重,),,每宗案件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75 000SDR,;新加坡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规定:赔偿限额,5,新加坡元公斤,每宗案件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10,万新加坡元;马来西亚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规定:赔偿限额为,5,马来西亚吉林特公斤,每宗案件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10,万马来西亚林吉特;印度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规定:赔偿限额为,15,印度卢比公斤,每宗案件最高限额不超过,15 000,印度卢比。,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通知、保险、时效和仲裁,1、通知,:P78,货物,灭失或损坏,被指定的收货人应于接受货物时以书面形式将损失情况在,连续7日内,通知货代公司;其他,非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应自客户或应当知道产生损失之日起,连续14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除非客户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出并在阻碍消失后立即提出来索赔。,货物7天内,非货物14天内,保险:,货代公司接到客户的明确指示,才会安排保险,投保人只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效:,货代公司在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货人有权视为货物已灭失之日起。,仲裁,(二选一),:,客户保险公司,9个月,适用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法院排他管辖,适用中国法律,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国际货运代理资质P78-79,1.场所、工具,2.有,3名,以上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的业务人员,3.取得,签发单证,的资格,4.企业名称含有行业特点的字样“货物运输代理”、“集运”、“物流”,。,5.其他,注册资金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人民币,航空:300万,陆路:200万,思考:,经营两项以上呢?,增加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呢?,50万元,其中最高的一项,公司注册审批,省级商务部门审批 有权 30日内答复,无权(15天内),商务部审批,60天内答复,货代企业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分颁发的营业执照,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P81,投保代理人责任险,1.投保:,取得工商执照,30日内,。,2.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100万元人民币。,3.保险期限,:不少于1年,逐年连续保险,4.分支机构,:20万元人民币,5.保险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变更30日内,注意:,已投保提单责任险后,可不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提单责任险与代理人责任险一样额度一样期限,无船承运人向交通主管部门,缴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分支机构20万元人民币。,思考:保证金用途?,案例,5,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前发起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因此,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B,货代公司负责。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除非被保险人故意所为,对被保险人而言,赔偿责任的承担属于非其所愿、所求的意外事件,而该意外事件必然会造成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有所付出而受到不利的损失。,责任保险的标的,责任保险的特征,1,财产保险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为目的,实行损害填补原则。,2,责任保险为限额保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给付责任,以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害为最高限额。,3,责任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而替代赔偿责任并非保险人对受害人所承担的直接赔偿责任。,4,责任保险的标的特殊。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并非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可以为责任保险的标的。,5,责任保险性质上为第三人保险。,6,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代位被保险人向造成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负责的其他共同加害人或准加害人要求赔偿。,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产生,1,国际货运代理自身的过失,国际货运代理未能履行代理义务,或在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出现事故的情况下,无权向任何人追索。,2,分包人的过失,在“背对背”签约的情况下,责任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为或遗漏,而国际货运代理没有任何过错。此时,从理论上讲国际货运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权,但复杂的实际情况却使其无法全部甚至部分地从责任人处得到补偿,如海运,(,或陆运,),承运人破产等。,3,保险责任不合理,在“不同情况的保险”责任下,单证不是“背对背”的,而是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制,从而使分包人或责任小于国际货运代理或免责。,上述三种情况所涉及的风险,国际货运代理都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从不同的渠道得到保险的赔偿。,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1,)错误与遗漏,1,、虽有指示但未能投保或投保类别有误;,2,、迟延报关或报关单内容缮制有误;,3,、发运到错误的目的地;,4,、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误;,5,、再次出口未办理退还关税和其他税务的必要手续;,6,、保留向船方、港方、国内储运部门、承运单位及有关部门追偿权的遗漏;,7,、不顾保单有关说明而产生的遗漏;,8,、所交货物违反保单说明。,(,2,)仓库保管中的疏忽,是指在港口或外地中转库(包括货运代理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其他单位的仓库、场地)监卸、监装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的疏忽与过失。,(,3,)货损货差责任不清,货损货差责任不清是指在与港口储运部门或内地收货单位各方交接货物时,数量短少、残损责任不清,最后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的责任。,(,4,)迟延或未授权发货,1,、部分货物未发运;,2,、港口提货不及时;,3,、未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4,、违反指示交货或未经授权发货;,5,、交货但未收取货款(以交货付款条件成交时)。,(,5,)货物的损坏及灭失,(,6,)资讯和文件的错误和疏忽责任,(,7,)罚款与关税,(,8,)律师与检验费,(,9,)物流合同的一般责任,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1)对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2)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3)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损失;,(4)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5)蓄意或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6)战争、外敌人侵、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7)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导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损失;,(8)超出保险合同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9)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亦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问:,国际货运法规与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A.货物分类及其承运方式,B.承运人与托运人的义务与权力,C.承运人的最低责任与责任限额,D.货损赔偿责任,D,1,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1,)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选择只对其有限责任投保。,(,2,)国际货运代理也可接受保险公司的免赔额,这将意味着,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须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3,)国际货运代理还可通过缩小保险范围来降低其保险费,只要过去的理赔处理经验证明这是合理的。,2,国际货运代理的,完全法律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投保。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以选择有限责任投保,也可以选择完全责任投保。,3,国际货运代理的,最高责任保险,即对于超过确定范围以外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必须为客户提供“最高”保险,即向货物保险人支付一笔额外的保险费用。,4,国际货运代理的,集体保险制度,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设立了集体保险制度,向其会员组织提供责任保险。其优点是使该协会能够代表其成员协商而得到一个有利的保险费率;,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方式,通常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投保与赔偿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1,国际货运代理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所规定的责任限制条款为基础投保时,只能获得其,责任限制,的赔偿。,2,国际货运代理虽采用该标准交易条件,但要求保险公司承保其全部责任时,则可获得,全责险,的赔偿。,3,委托人投保货物运输过程的全部风险,其中包括由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损失的风险时,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因为他是投保的当事人。此时,保险公司,不得援用,国际货运代理所采用的标准交易条件中的责任限制条款。,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赔偿,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上述三种赔偿情况,无不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有直接的关系。,一般来说,缴纳的保费越多,承保的责任范围越大,赔偿的金额也就越高;反之,缴纳的保费越少,承保的责任范围越小,赔偿的金额也就越低。,因此,国际货运代理须根据自己业务的性质、范围、责任的大小以及有关的法律与保险公司商讨制定出一个理想的保单,用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国际货运代理风险的措施,一、预防性措施,提高人员素质;,规范单证使用;,采用标准交易条件;,慎选第三人;,明确分包责任;,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二、挽救性措施,对客户,拒绝索赔并通知客户向货物保险人索赔。,在征得承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同意后,只要可能,与货主谈判,友好地进行和解。,对承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通知对货代的索赔或或可能产生索赔的任何事故,并提供,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方与己方的联系纪录。,与保险公司及其法律代表,在索赔或诉讼协商、调查或诉讼中充分合作;,没有保险人的允许,既不承认责任也不处理索赔。,不得在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特别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予以诉讼时效的延期。,对第三人,及时通知与事故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在协定期限内通知分包人或对他们采取行动,。,三、补偿性措施,投保责任险,索赔理赔,思考:,1.根,据CIFA标准交易条件,货运代理的索赔时效一般为()。,A.6个月 B.9个月 C.1年 D.2年,2.判,断:在确定货运代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时,必须完全按标准交易条件行事。,3.判,断: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邮局审批。,1.B,2.错,可以按标准交易条件行事,也可以另行约定其他条款或对该标准交易条件进行删改或增减。,3.错,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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