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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第一章 刑法基本理论,第二章 刑罚,第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第一章 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一:刑法概述,刑法的适用范围,1.,属地主义原则,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2.,属人主义原则,规定了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3.,保护主义原则,规定了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主义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犯罪并非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并非由中国公民实施;罪行属于国际罪行(海盗)。,5.,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简称溯及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一般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提示: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知识点二:犯罪及其构成,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二)犯罪客观方面,(三)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四)犯罪的主观方面,1.,自然人犯罪主体,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共,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提示:对于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实施的是法定的,8,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法定的,8,种犯罪,并在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缓。,(,4,),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规定是: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2012,新增),(,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示: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单位集体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犯罪决定,并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加以实施。,(,3,)必须限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单位只对,刑法,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负刑事责任。,知识点三:犯罪形态,一、犯罪既遂,二、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两种情况。,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知识点四: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条件是:,1.,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2.,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1,)共同过失犯罪;(,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3,)同时犯,即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3.,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有以下表现形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知识点五:罪数,1.,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不以数罪论,只能作为一罪处理,应当按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2.,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3.,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如:非法拘禁罪。,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2.,惯犯,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惯犯只有一种,即常业性惯犯,赌博罪。,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表明对连续犯应以一罪论处。,2.,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伪造印章、证件进行诈骗。,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规定。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并罚。,3.,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对于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章 刑罚,知识点一:刑罚概述,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1.,管制,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3,个月;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执行之日起计算。(,2012,新增),2.,拘役,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提示:教材此处表述不准确。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2012,新增),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知识点二:刑罚的适用,(一)累犯,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规定的,5,年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4,)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2.,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2012,新增),提示:根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自首,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1,)自动投案;,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3.,根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法定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的,可减轻,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三)立功,1.,一般立功,2.,重大立功,提示:对立功的处理原则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数罪并罚,1.,数罪并罚的原则,提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2012,新增),2.,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1,)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举例:甲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13,年时,在监狱同人打架并致对方死亡,被判,12,年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应该先减后并,即,先将,15,年减去已执行的,13,年,再将所剩的,2,年和,12,年合并,此时,其最终科处的刑期应当在,12,年以上、总和刑期,14,年以下。,(五)缓刑,1.,缓刑适用,(,1,)对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2012,新增),解释: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也就是说,法定最低刑高于三年有期徒刑,因存在减轻处罚情节,实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但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2,)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限制。,即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2012,新增),2.,缓刑考验期限及禁止令的期限,(,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缓刑考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缓刑考验期限,但不得少于,2,个月;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2012,新增),3.,缓刑的执行(,2012,新增),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是指:(,1,)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2,)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3,)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4.,缓刑的撤销,(,1,)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2,)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减刑与假释,(一)减刑,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情况。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刑。,减刑应当遵守以下条件:,1.,对象。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3.,限制(,2012,新增),(,1,)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3,)无期徒刑罪犯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1,年半后,方可减刑。死缓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4.,限度与时间条件(,2012,新增),(,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判处死缓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二)假释,1.,假释的适用,(,1,)对象。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3,)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2.,假释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假释。,第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知识点一:涉税犯罪概述,涉税犯罪是学理上的概念,是对与税收有关的犯罪行为的通称。,按犯罪主体可划分为以下两类:,(,1,)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罪;,(,2,)由征税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罪。,危害税收征管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特征,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2.,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方法,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虚开、出售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都能构成,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4.,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的罪名都是涉税犯罪,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初犯补税免罪,。,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的总称。本类犯罪有如下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犯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都必须与职务活动或公务活动相联系;,3.,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有例外;,4.,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渎职罪的种类,徇私舞弊型渎职罪,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知识点二: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1.,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不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主体,但可成为本罪的共犯。,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抗税罪,1.,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妨害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活动,而且侵犯了依法执行征税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3.,主体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1,)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3,)单独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按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逃避追缴欠税罪,1.,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2.,欠缴税款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欠税事实的存在;(,2,)行为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3,)行为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其欠缴的税款;(,4,)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灾缴税款数额必须在一万元以上。,3.,主体是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构成本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骗取出口退税罪,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非纳税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且单位不限于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1.,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的(,5,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解释,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解释,2,: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2.,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按逃避缴纳税款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3.,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按盗窃罪处罚。使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诈骗罪定罪处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自己所持有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仍然出售,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犯罪对象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或者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人员,违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提示:出售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真发票,否则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空白发票,如果出售填好的专用发票,则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3.,主体是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犯罪对象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2.,客观方面表现:(,1,)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从合法或者非法拥有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购买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3.,主体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者出售的,应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行为。,3.,主体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1.,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l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行为。,3.,主体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行为。,提示:除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自己使用的真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3.,主体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发票罪,1.,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l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行为。,3.,主体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虚开发票罪,1.,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3.,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知识点三:渎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工商、税务、监察等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承担执法工作的公务人员。,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情节严重”是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法定要件,即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以犯罪论处,否则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犯罪主体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对犯罪行为没有侦查、检察、审判等司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对犯罪行为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责的人员。,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方面仅指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故意把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而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则包括三个方面,即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徇私枉法罪中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提示:两罪的共同点在于: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且为徇私情私利;客观上都可能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刑事追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界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行政执法人员,而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负有追究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后两个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特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发生在一切行政执法过程中,而放纵走私罪则发生在海关执法过程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则发生在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之中,即后两个罪都是发生在特定的领域之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已经介入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本应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而放纵走私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则是指行为人明知有走私行为、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提示: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共同之处在于:犯罪主体都是从事执法活动的人员;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都出于徇私动机;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不严格依法追究不法分子的有关责任。,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受贿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同时又因此而收受他人贿赂,则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受贿罪这两个罪,两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和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应以一个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即应从一重罪处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2.,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3.,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4.,主观上是故意。,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是区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标志。税务人员在税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应追究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主体是否是税务人员是区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标志。非税务人员超越职权,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应该追究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客观上,税务人员发售的发票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果违法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则应定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应按逃避缴纳税款罪或者逃避追缴欠税款罪的共犯论处。,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客体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立案标准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3.,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示:(,1,)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按照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2,)如果税务工作人员事先与逃避缴纳税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人通谋,则应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处罚。,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界限,(,1,)两者虽都发生在税收征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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