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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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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标准起草工作组 2025 年 10 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1)计划下达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等 35 项强制性国家 标准制修订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5〕2 号)的要求,国家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计划由公安部组织起草,委托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以下简称“交标委 ”)执行,主要起草单位为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 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项目周期为 16 个月,项目编号为 20250058-Q-312。 (2)修订背景 GB 7258 是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广泛应用于机动车制造、进口、质检、注 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运行安全管理等相关领域,自 1987 年首次制定以来,分别于 1997、2004、 2012、2017 年进行了 4 次修订。标准实施以来,在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机动车运行安 全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夯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推进事故预防“减量控大 ”提供了 有力支撑。 从近年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践和国内外机动车安全技术发展情况看,现行的 2017 版 GB 7258 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一是先进主被动安全技术应用率较低,与国外汽车发达国家差 距明显。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自动紧急制动等系统的配备车型范围小,盲区监测、驾驶行为动态 监测等系统配备要求缺失。二是部分客货运车辆技术要求偏低,运行安全性有待提高。货车货箱结 构和固定方式、客车座椅布置等要求不够细致,货车违规产品数量占比大,轻型货车“大吨小标 ”、 部分客货车预留非法改装空间等问题仍突出。三是新能源汽车、辅助驾驶汽车的针对性条款要求少, 难以满足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下的交通安全管理需求。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具有辅助驾驶 功能的乘用车渗透率快速提升,相关交通安全隐患和事故也逐渐增多,但目前标准相关技术要求滞 后,难以满足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交通安全治理现代化需求。四是部分条款要求与近年新制修订 标准不协调。目前标准关于车辆外部照明、后视镜、座椅、内饰材料等装置的技术要求与新制修订 的相关国家标准不一致,需修改调整,以保持标准间的协调一致。五是特型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 车使用量不断增加,但运行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缺失,系统性、整体性不强。另外,2022 年国务 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十四五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提出“要强化车辆本质安全和运行安 全,修订机动车运行安全国家标准 ”;2023 年交标委开展的 GB 7258 强标复审会议也提出“标准 应进一步提升客货运车辆安全要求,扩大主被动安全系统应用,完善新能源汽车安全要求,结合‘十 四五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要求,进行整体修订 ”。鉴于此,2024 年交标委启动了标准修订立 项程序。 (3)预研情况 自 2023 年起,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 究中心有限公司等负责起草单位就组织开展了标准修订预研工作,具体包括广泛调研征求公安交 管、交通运输、汽车行业管理部门, 以及车辆生产企业、道路运输企业、维修企业、检测机构在 1 GB 7258 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收集车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应用 成效,梳理机动车查验检验安全管理存在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发现的车辆安全隐患,专项研究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比研究国内外机动车安全技术发展趋势及配套的法规标准制 修订情况,汇总梳理标准修订建议等工作。 (二)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及其所做的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 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天津内燃机研究所 (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天津海关。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道研中心 ”)系公安部直属的专业从事道路交通管 理科学技术应用研究的事业单位,2011年 9 月经中央编办批复成立;2022 年6 月,位于江苏无锡、 1985 年成立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并入道研中心, 由此形成北京、无锡两地一体的新发展 格局。道研中心现为交标委秘书处挂靠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是 GB 7258—1997、GB 7258 —2004、GB 7258—2012、GB 7258—2017 等历次版本的负责起草单位。在本次标准修订中,道研 中心负责标准修订工作的整体安排,包括标准修订整体架构和原则的确定,征求意见稿、送审稿、 报批稿的编写及标准修订征求意见汇总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公路院 ”)是交通运输部直属公益二类科研事业单位, 主要从事公路交通运输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标准规范制修订和科技服务、技术支撑、人才 培养等工作,引领和支撑了公路交通运输行业的科学技术发展。公路院是 GB 7258 历次版本的主要 起草单位,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代表交通运输行业参加修订,负责收集整理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 门、运输企业在 GB 7258—2017 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负责调研国外交通运输行业涉 及车辆运行安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应用等,征求交通运输行业意见并组织研讨,提出修订建议。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汽中心 ”)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业 务涵盖政策研究、标准法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产品工程开发服务、检测测试及认证、信息咨询、 工程设计等领域。中汽中心为汽标委秘书处挂靠单位,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牵头开展汽车标准相 关政策实施方案研究和技术方案调研,组织汽车行业开展汽车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汽车行 业标准研究与制修订等工作。中汽中心是 GB 7258 历次版本的主要起草单位,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 代表汽车行业参加修订,负责收集整理汽车行业在标准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组织有 关新技术、新装备的试验验证和行业调研,征求汽车行业意见并组织研讨,提出修订建议。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是重庆市公安局内设机构,主要负责拟订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政策、规定,组织、指导、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机动车及驾驶人,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 罪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公路治安秩序。在本标准修订定 过程中,代表基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修订,参与本标准修订工作,主要负责收集整理公安 交管行业在标准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是受中国公路学会领导,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的客车行业唯一的学术性社 团组织。主要团结并组织客车行业的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技术交流和切磋客车 研发、生产技术、企业管理及市场开拓的经验。在本次标准修订中,代表客车行业参加标准修订, 负责收集整理客车行业在标准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天摩中心 ”)是天津大学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从事发动机、车辆、新能源动力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应用技术研究、产品设计开发及检测评价服 务等,其下设的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是摩托车产品CCC 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告管理、环保信 息公开、国家质量监督抽查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天摩中心是 GB 7258 历次版本的参与起草单位, 在本次标准修订中,代表摩托车行业参加修订,负责收集整理摩托车行业在标准具体执行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和建议。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QC)具备丰富的机动车质量认证工作经验,认证客户数量居全 2 国认证机构的首位、全球认证机构的前列。在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一直参与汽车产品认证规 则制修订,为保障强制性标准贯彻落实发挥重要作用。在本次标准修订中,代表机动车认证行业参 加修订,负责收集整理机动车认证行业在标准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以下简称“天津海关 ”)是受海关总署垂直管理的正厅级直属海关, 主要负责天津关区的海关监管、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等海关统计、 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等工作。作为全国进口汽车特别是平行进口汽车业务量较大的直属海关,在本次 标准修订中,代表进口车商检部门参加修订,负责收集整理进口车商检行业在标准具体执行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序号 起草人 单位 主要工作 1 应朝阳 道研中心 主持修订标准,把关拟修订的技术内容、 规范和要求,确保标准修订的先进性、 科学性和适用性。 2 舒 强 研究国内外机动车安全性能和运行安全 相关新技术、新装置、新业态等研发应 用情况,提出相关条款修订建议。 3 王艺帆 负责标准修订会议组织、修订意见汇总, 客货车运行安全相关条款修订。 4 穆文浩 负责国外相关标准调研,从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角度提供标准修订建议。 5 李光耀 负责标准修订会议组织、修订意见汇总, 货车安全技术要求相关条款修订。 6 周文辉 负责梳理辅助驾驶运行安全应用情况和 事故中暴露出来的车辆运行安全问题。 7 魏 然 负责梳理交通事故调查中暴露出的车辆 安全隐患问题。 8 赵光明 负责梳理L2 级及以下机动车辆辅助驾 驶运行安全技术发展情况,提出相关标 准条款修订建议。 9 唐翠翠 负责标准修订会议组织、修订意见汇总、 文本文字审核。 10 周 炜 公路院 负责调研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运输 企业在 GB 7258—2017 具体执行过程中 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以及国外交通运输 行业涉及车辆运行安全的新技术、新装 备、新应用等。 11 张国胜 参与调研国外交通运输行业涉及车辆运 行安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应用等, 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的意见征求、意 见汇总。 12 王水平 参与交通运输行业、汽修保险行业相关 调研,提出相关修订建议。 13 陈德兵 参加交通运输行业、汽车整车企业、保 险公司相关调研,参与部分条款起草工 作,承担标准部分验证工作。 14 戎 辉 中汽中心 负责调研汽车行业在标准具体执行过程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征求汽车行业意见 3 并组织研讨。 15 兰 昊 负责组织汽车行业开展新技术、新装备 的试验验证和行业调研。 16 孙枝鹏 负责收集整理汽车行业在标准具体执行 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以及标准条款 的研究修订。 17 张广秀 负责收集整理汽车行业在标准具体执行 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以及标准条款 的研究修订。 18 余 曦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 负责调研整理安全技术检验环节反映的 疑难问题,收集事故通报、深度调查报 告,分析事故暴露出的车辆安全技术问 题,研究提出修订建议。 19 赵东旭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 参与调研国外交通运输行业涉及车辆运 行安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应用等; 负责组织客车行业的意见征求、意见汇 总。 20 张智轩 天摩中心 负责收集整理摩托车行业对 GB 7258— 2017 的意见和建议,研提摩托车相关条 款的修订建议。 21 贾国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负责收集整理机动车认证行业对 GB 7258—2017 的意见和建议,研提相关条 款的修订建议。 22 李 坚 天津海关 负责收集整理进口车检验机构对 GB 7258—2017 的意见和建议,研提相关条 款的修订建议。 (四)主要工作过程 主要阶段包括: 起草阶段(10 个月):2025 年 1 月-2025 年 10 月。道研中心、公路院和中汽中心根据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标准修订通知要求,联合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 天摩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天津海关等单位,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并制定项目实 施计划,于 2025 年 10 月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1)2 月 14 日,道研中心召开 GB 7258 修订技术磋商会,邀请公路院、中汽中心等标准修订 负责单位专家参会研讨标准修订原则和主要内容,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领导出席,并提出下步工作要 求。本次会议各修订负责单位介绍了标准修订前期预研情况和主要修订建议,初步商定了聚焦安全 性、突出引领性、确保科学性、注重协调性的4 项修订原则,以及考虑到汽车整车网络安全、信息 安全不属于传统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范围,相关管理机制尚未明确, 以及L3 级及以上驾驶 自动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迅速,但技术路线尚不确定等因素,原则上本次标准修订不涉及相关技术 要求。 (2)2 月 26 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就标准修订原则、主要修订内容、修订工作计划、起草工 作组单位及人员等事项书面征求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意见。四司局书面回函,对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起草工作组单位及人员等事项提出了意见建议。 (3)3 月 28 日,交标委组织召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修订工作启动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认证监督管理司和标准技术管理司,以及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道研中 4 心介绍了前期工作情况、主要拟修订内容、初步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工作组分工安排。与会领导对 GB 7258 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了强调,对标准修订的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进度等提出了要求, 确定4 月至 10 月各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行业内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意见,分析标准在执行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提修订意见建议,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4)4月至5月,标准起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修订工作启动会要求,各自广泛征求行业内 单位意见,同时联合开展了汽车保险行业调研,及时将意见建议报至道研中心汇总。4月19日,道 研中心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汇报GB 7258修订进展情况,听取增加车辆盲区监测、事故后车门易开 启等要求的修订意见建议。 (5)5月20日,道研中心组织召开负责起草单位工作会议,邀请公路院、中汽中心等标准修订 负责单位专家交流梳理前期收集的意见建议。经研讨,会议对扩大主动安全装置应用范围、强化货 运车辆制动性能、强化安全带及佩戴提醒装置配置要求、增加新能源汽车和辅助驾驶汽车技术要求 等相关修订内容达成了基本共识,并商定进一步调研论证新能源汽车“单踏板 ”模式、货车载荷监 测、客车超员预警、酒精锁接口等相关修订内容。 (6)6月至7月,标准起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继续开展调研论证,道研中心、公路院、中汽中 心、天摩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等起草单位多次联合开展了汽车、摩托车、进口车等行 业修订意见调研,及时沟通交流最新修订意见。 (7)7 月 9 日至 11 日,道研中心组织召开标准修订研讨会,组织对梳理形成的400 多条标准 条款修订意见进行逐条研讨,并针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线控控制、辅助制动等涉及关键运行安 全的新技术、新装置,邀请宁德时代、戴姆勒(中国)商用车、克诺尔等企业专家进行专题介绍。 与会人员听取了克诺尔介绍的线控制动、线控转向等线控技术发展应用和国内外法规标准制定情况 后,认为当前线控技术还处于发展期,配备该技术的汽车产品尚未批量生产使用,其技术安全性、 可靠性还有待验证,因此本次标准修订不涉及相关技术要求。会后,道研中心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 成了标准修订征求意见讨论稿。 (8)7月29日至30日,道研中心在北京召开GB 7258修订工作第一次全体成员研讨会,标准起 草工作组全体成员,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对道研中心所编写的GB 7258 标准修订征求意见讨论稿逐条进行了认真细致地讨论,本着“求大同、存小异 ”的原则就修订内容 基本达成了共识,确定了各成员单位需进一步论证调研的内容。8月8日,道研中心根据会议形成的 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草稿),发给各起草工作组单位,再次征求意见建议。 (9)8月至9月,标准起草工作组组织开展重点修订条款试验验证工作,包括货车长下坡路段 辅助制动性能试验、乘用车滑行减速度试验等,确保本次修订内容合理和可操作。期间,8月22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针对部分尚未达成共识的修订意见,进行专题交 流研讨,确定了下步试验论证和修订调整方案。 (10)9 月 29 日,交标委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要求,组织召开组织召开标准修订领导小组 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相关领导就新能源 汽车“单踏板 ”模式、踏板误踩加速抑制、车载数据读取和货车辅助制动等技术要求进行了讨论, 达成了基本共识。会后,3 家标准修订负责起草单位根据会议商定的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了修改完 善,于 10 月底形成了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正式稿)。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及理由 (一)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修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规章,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进行的。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确立 了安全性、引领性、科学性、协调性的原则。 (1)聚焦安全性。针对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大中型客货车、面包车安全性能低 5 和轻型货车“大吨小标 ”等问题,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理念,以防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风 险为核心目标,进一步提升相关重点车辆安全技术要求,扩大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电子稳定性控制 系统、盲区监测系统等安全装置配备要求,推动提高我国机动车安全性能水平。 (2)突出引领性。充分考虑我国汽车产业及安全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借鉴国外相关安全技 术法规标准要求,增加新能源汽车、辅助驾驶汽车安全技术要求,助推新技术、新产品发展和应用, 引领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安全发展。 (3)确保科学性。坚持广泛调研收集机动车制造、物流运输、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事 故调查等领域相关单位及专家意见建议,根据修订需求组织开展理论研究、试验验证和数据分析, 为标准修订提供科学依据,确保修订内容契合我国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的实际需求。 (4)注重协调性。根据近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制修订情况, 修改调整标准相关条款表述,确保标准体系的协调一致,避免与现行法规要求冲突。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及理由 (1)主要技术内容变更及依据 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四五 ”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通知》(安委办〔202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与GB 7258—201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进一步提升重中型货运车辆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以解决重中型货车制动性、行驶稳定性等 安全性能不足的问题。一是扩大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应用,要求所有货车(垃圾车、低速汽车除外) 应装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二是增加车道偏离预警系统应用,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 (垃圾车除外)和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应装备车道偏离预警 功能。三是扩大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应用,要求所有货车(垃圾车、低速汽车除外)应装备电子稳 定性控制系统。四是扩大电控制动系统应用,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半挂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五是增加全景影像监测系统、盲 区监测系统应用,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应装备全景影像监测系统或盲区监测系统。 六是增加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应用,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装备驾驶人 注意力监测系统。七是扩大轮胎爆胎应急装置应用,要求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采用双转向轴的除 外)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装置。八是增加集装箱 车辆结构要求,要求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为单层骨架结构,不应设置有活动、 可翻转骨架的结构。九是提升储气筒工作气压,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 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应大于或等于1000kPa。十是增加电 动半挂牵引车侧面防护装置配置要求,要求纯电动半挂牵引车侧面除永久固定安装在车辆上的可以 作为侧面防护装置的各种设施外,存在大于1m的纵向间隙时,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2、进一步提升大中型客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以解决大中型客车主动安全装置应用不足等问 题。一是扩大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应用,要求所有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二是扩大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应用,要求所有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 统。三是增加全景影像监测系统、盲区监测系统应用,要求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应装备全景影 像监测系统或盲区监测系统。四是增加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应用,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装 备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五是增加轮胎气压监测系统应用,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使用单胎的 车轮应安装轮胎气压监测系统。六是扩大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应用范围,要求公路客车、旅游 客车所有乘员乘坐位置应装备安全带提醒装置。七是提高大型客车座椅纵向间距,要求车长大于9m 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或等于700mm。 6 3、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要求,以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高质量发展。一是增加A型电 力再生式制动系统要求,规范“单踏板 ”模式应用。二是增加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要求,要求电 动、插电式混合动力载客汽车应具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三是增加车载娱乐系统安全应用技术 要求,要求汽车行驶速度超过10km/h时,驾驶人侧显示屏应关闭和禁止开启娱乐影像播放和游戏功 能。四是增加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安全要求,明确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电池应 符合GB 38031的规定,车身设有定向泄压和压力平衡装置。 4、增加辅助驾驶汽车安全技术要求, 以引导规范辅助驾驶汽车发展。一是增加组合驾驶辅助 系统激活和退出条件。二是增加驾驶人手部脱离检测和视线脱离检测要求。三是增加限定授权驾驶 人开启组合驾驶辅助功能要求。四是增加驾驶人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人机交互等要求。五是增加说 明书关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说明要求。 5、完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等管理要求, 以进一步支撑车辆安全管理。一是要求所有挂车(中 置轴旅居挂车、无纵梁挂车除外)应至少有两个车辆识别代号。二是严格货箱车辆识别代号打刻, 要求总质量小于12000kg但大于35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货车等重点车型还应在其货箱上打刻至少 两个车辆识别代号。三是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汽车、混凝土搅拌车,应留有喷涂 或粘贴/放置放大号牌号码的空间。四是明确汽车操纵件设置形式,要求车辆行驶过程中保障运行 安全相关的操纵件,应装备实体操纵件。五是增加三轮载货摩托车反光标识粘贴要求。 6、增加特型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安全要求, 以推动加强其运行安全管理。一是增加特 型机动车的轴数、照明及信号装置、产品标牌、承载平面等要求。二是明确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 尺寸、制动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等要求。 具体修订内容及说明见下表: 7 表 1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修订说明 序号 旧版标准 新版标准 修订内容及说明 1 3.2.1.2 3.2.1.2 修订内容:修改旅居车定义,将“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 车 ”,修改为“车厢装有隔热层,车内装备有桌椅 、睡具(可由桌椅转变而来)、炊事设施 、储藏(包括食品 和物品)设施 、卫生设施及必要的照明等设施,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旅行和野外工作人员使用的汽车 ”, 并增加来源。 说明:引用GB/T 17350—2024,4.5.7 旅居车定义,并将定义中的“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旅行和野外 工作人员使用的专用汽车 ”,改为“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旅行和野外工作人员使用的汽车 ”。 2 3.2.2.2.1 3.2.2.2.1 修订内容:增加“注: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 说明:明确三轮汽车为采用柴油机为动力的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以期遏制违规电动三轮汽车产品的发展。 3 3.2.3 3.2.3 修订内容:修改专项作业车定义中的举例车型,并将车型放入注中。 说明:编辑性修改。引用GB/T 17350—2024 中专项作业车的车型分类,保持标准间的一致性。 4 3.2.7 3.2.7 修订内容:修改纯电动汽车定义为“驱动能量完全由电能提供的、由电机驱动的汽车。电机的驱动电能来源于车 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 ”。 说明:编辑性修改。引用GB/T 19596—2017 中纯电动汽车定义,保持标准间的一致性。 5 3.2.9 3.2.9 修订内容:修改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定义为“ 以燃料电池系统作为单一动力源或者是以燃料电池系统与可充电储能 系统作为混合动力源的电动汽车 ”。 说明:编辑性修改。引用GB/T 19596—2017 中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定义,保持标准间的一致性。 6 3.3 3.3 修订内容:修改“挂车 ”定义,将“无动力道路车辆 ”改为“不能依靠自身驱动力行驶的道路车辆 ”。 说明:原挂车定义明确挂车无动力驱动,但目前随着技术发展,国内外已出现带电力辅助驱动装置的挂车,此类 挂车能够降低燃油消耗,提高低附着路面加速爬坡性能和长下坡制动辅助性能。 7 3.4 3.4 修订内容:在汽车列车车型举例中增加“旅居车列车 ”。 说明:近年来,旅居车和中置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逐渐增多,有必要增加相关定义及安全技术要求。 8 / 3.4.2 修订内容:增加“旅居车列车 ”定义。 说明:近年来,旅居车和中置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逐渐增多,有必要增加相关定义及安全技术要求。 9 3.6 3.6 修订内容:增加“注:驾驶室是指带有左右两侧车门的全封闭式驾驶室 ”。 说明:明确整车整备质量可达 600kg 的三轮摩托车驾驶室结构,排除没有车门的半封闭式驾驶室。 8 序号 旧版标准 新版标准 修订内容及说明 10 3.6.1 3.6.1 修订内容:将“ 电机额定功率总和 ”,修改为“ 电机持续功率总和 ”。 说明:编辑性修改。参照应用QC/T 792—2022《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驱动用电机及其控制器》中“持续 功率 ”定义,为“规定可持续工作 30min 的最大功率 ”。 11 3.6.2 3.6.2 修订内容:将“ 电机额定功率总和 ”,修改为“ 电机持续功率总和 ”。 说明:编辑性修改。参照应用QC/T 792—2022《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驱动用电机及其控制器》中“持续 功率 ”定义,为“规定可持续工作 30min 的最大功率 ”。 12 3.6.2.2 3.6.2.2 修订内容:将定义修改为“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关于纵向中心平面对 称布置的轻便摩托车 ”。 说明:修改表述,允许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采用前两轮、后一轮的结构。 13 3.7 3.7 修订内容:删除注 2“手扶变型运输机 ”的解释。 说明:不再发展“手扶变型运输机 ”。 14 3.9 3.9 修订内容:将“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 GB 1589 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 ”的表述,修改为“质量参数 和/或尺寸、轴数参数超出 GB 1589 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 ”。 说明:考虑 GB 1589 中按照轴数分别规定了汽车和挂车的总质量和尺寸参数等要求,对于超过 GB 1589 规定轴数 的,也应归为特型机动车。 15 4.1.1 4.1.1 修订内容:增加“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商标或厂标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商标或厂标(改装前后为同 一机动车生产厂家的除外) ”, 并增加了改装车的注释解释,明确为生产制造环节的改装。 说明:《汽车外部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38 号)第七条规定“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 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 但目前部分改装车只存在改装前的商标或厂标,不符合该办法要求,不利于车主和执法管理人员掌握车辆实际情 况,特在本标准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16 4.1.2 4.1.2 修订内容:表 1 增加汽车产品标牌标明“驱动型式 ”。 说明:有助于机动车环保检测时,根据产品标牌上的驱动型式,快捷选择检测方法,提高检测效率。 17 4.1.2 4.1.2 修订内容:删除表 1 中特型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表述,调整至后文新增的专门条款中。 说明:结构性调整。梳理整合本标准中特型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相关技术要求,调整至新增的专门条款,便 于理解执行。 9 序号 旧版标准 新版标准 修订内容及说明 18 4.1.3 4.1.3 修订内容:将“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 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的表述,修改为“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对除中置轴旅居挂车、无纵梁挂车外 的挂车为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 损的部位上。 ” 说明:增加挂车篡改车辆识别代号的难度,以期遏制“值班 ”挂车、违规替检等乱象。 19 4.1.3 4.1.3 修订内容:将“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 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 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 ”的表述,修改为“对总质 量大于或等于4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 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中置轴旅居挂车、无纵 梁挂车除外),车辆识别代号应分别打刻在左右两侧支腿前端纵梁外侧,中置轴旅居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 右前侧支腿前端纵梁外侧,且距支腿中心线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 1500mm;对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分别打 刻在左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准许分别打刻在左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 ”。 说明:规范货车、挂车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便于检验查验,提高篡改难度。 20 4.1.4 4.1.4 修订内容: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 号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 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的表述,修改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 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或驱动电机公用壳体)上打刻(或铸出)电机型号和编号。对除轮边 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发动机舱(前 行李舱)盖、后行李舱盖/尾门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 说明:明确驱动电机壳体的电机型号和编号可以采用铸出工艺;结合当前新能源汽车电机型号和编号标识粘贴位 置实际情况,增加发动机舱(前行李舱)盖、后行李舱盖(尾门)的粘贴位置,提高标识粘贴和观察的便利性。 21 4.1.8 4.1.8 修订内容: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0000kg 的 栏板式、仓栅式、 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 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的表述,修改为“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栏板式(不含多用 途货车)、仓栅式、 自卸式、罐式、厢式(不含封闭式货车、侧帘式货车)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0000kg 的 栏板式、仓栅式、 自卸式、罐式、厢式(不含侧帘式半挂车)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 10 序号 旧版标准 新版标准 修订内容及说明 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 说明:加强车辆唯一性特征管理,减少“值班货箱 ”乱象。 22 4.2 4.2 修订内容:在表2 中增加“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的正三轮摩托车, 宽小于或等于 1.75m ”。 说明:根据摩托车行业调研反馈的正三轮摩托车宽度调整建议,适度放宽车轮前2 后 1 且不具备载货功能的正三 轮摩托车宽度限值,以期推动休闲娱乐型倒三轮摩托车的发展。 23 4.4.1.3 4.4.1.3 修订内容:将“清障车在托牵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或等于总质量的 15% ”,修改为“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质量 应小于或等于车辆总质量,且在托牵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或等于总质量的 15%。 ” 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要求,提出清障 车在托牵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或等于总质量的 15%。 24 / 4.4.1.7 修订内容:增加“汽车列车的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应大于或等于挂车运行质量。注:挂车运行质量指挂车 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实际质量 ”表述。 说明:从运行安全的角度,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应大于或等于挂车行驶时的实际质量。 25 4.4.2.5 4.4.2.5 修订内容:将“车长小于 6m 的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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