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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体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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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主讲:,曾德国,教授,电话:,13908337400,邮箱,:cqdeguo,知识产权管理,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从历史上看,发达国家在拥有和利用专利制度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意大利的威尼斯是专利制度的故乡;,英国创立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对于美国来说,则是专利制度与其国家一并成长,1787,年所制定的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版权和专利权;,法国是世界上继英美之后第三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而德国和日本则分别在,1877,年和,1885,年建立了各自的专利制度。,一、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一)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美国的奠基人认识到专利和版权在鼓励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性,把其写入了,宪法,第,1,条第,8,款,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使用艺术之进步”。,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迄今,美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二)美国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1,美国的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工作;,(,4,)其他政法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2,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美国国会为了研究科技政策,草拟科技立法,修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案,收集最新的科技咨询等目的而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国会研究服务署、会计署、科技评估室、国会预算室等。,3,知识产权的管理方式,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和商标的受理、审查、注册或授权。,美国著作权局,负责著作权的等级和管理。,联邦政府为了协调知识产权的资讯,促进技术转移,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该中心提供咨询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培训,并建立了咨询档案。,美国商务部对国有专利负有推广的职责,但专利的实施和推广主要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专利权人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决定。,目前,在美国大约有,500,名专利代理人。,(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体制,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是在,州法院,审理,州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有不服可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利,纠纷一般在联邦巡回法院审理,上诉则在联邦高级法院上诉法庭审理。,除上述案件外,联邦地区法院还管辖涉及上述权利的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商业秘密的初审案件。,各州法院一般管辖州注册商标和按习惯法取得的商标侵权案及,商业,秘密的滥用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在行政程序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根据,美国关税,法,(,1930,年)第,337,条款规定的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的案件)拥有管辖权。,美国海关,有权对准备进口,美国,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实行扣押。,在执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获得制止侵权和保留证据的临时救济,还可获得制止进一步侵权的永久性禁令、赔偿及其它最终救济。,对于严重侵犯,版权,和,商标权,的行为,,美国,执法制度还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同时,美国拥有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律师队伍,因此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多数在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的不断接触和商讨中得到解决,经双方律师商讨后仍不能解决的才诉诸法庭;,由于美国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法庭审判,法庭审理的时间较长,纠纷双方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支出较大。,二、日本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一)日本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日本实行知识产权管理的时间很早,日本,1885,年颁布,专卖特许条例,,,1921,年制定,专利法,,,1905,年制定,实用新型法,,,1899,年制定,外观设计法,和颁布,商标法,,其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又陆续颁布了,版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法,、,半导体集成电路流程设计法,、,种子和种苗法,以及,海关法,。,-,日本已经签订了,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伯尼尔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协定,逐步形成了与国际标准相一致、较为先进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二)日本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日本特许厅(,JPO,),隶属于日本通产省,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受理和审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制定、实施工业产权政策;协调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及其他国家合作事物;促进工业产权信息的传播。,日本特许厅由,7,个部及工业产权进修所、工业产权审议会组成。,-,文部科技厅,负责管理有关,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著作权的管理,除政府职能部门外,民间还成立了各种社团法人性质的协会。,-,农林水产厅,负责实施,种苗法,。,对植物新品种,培育者认为有经济价值,有必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以提出申请,农林水产厅对于申请保护的品种,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进行实施调查或栽培实验,以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真实性。,-,除此之外,,日本还设立了有知识产权协会,这是一个完全由企业组成的民间组织。,协会总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如发明委员会、实用新型委员会、外观设计委员会、商标委员会、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情报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等,12,个专门委员会。,(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体制,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方面,,2004,年,4,月修改的日本,民事诉讼法,生效以前,专利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是各地的地方法院,但原告也可以选择向东京或者大阪的有专门审理知识产权部门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修改生效后,凡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图设计和计算机程序四类侵权案件均由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这两个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部门的法院管辖。,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 管理体制的特点,(一)知识产权授权管理与执法体系相分离,为了达到职能明确和相互监督的目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知识产权授权管理与执法体系相分离的体制。,知识产权审查和授权管理部门,是政府机构,或政府直属的非营利性机构;,知识产权执法,由司法部门负责,授权管理机构与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相互配合。,(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三种模式,一是按照工业产权划分,实行专利授权与商标登记统一管理的,“二合一”模式。,美国、日本、德国、法国、韩国和澳大利亚等都采取这种模式。,二是专利授权、商标和版权的登记注册统一管理的,“三合一”模式。,英国、加拿大、新加坡、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都实行三合一体制。,三是专利、商标和版权授权和登记相互独立的,分散管理体制,,如中国。,(三)分层次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知识产权保护直接有关的法律有两部分:,一是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直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二是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如,反垄断法、贸易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等。,(四)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协调机制,由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到各行各业,,相关,部门较多。为了加强协调和提高工作效率,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机构或机制。,1,日本政府与民间的协调机制,日本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了密切合作的协调机构,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协调机制。,(,1,)政府机构,(,2,)政府与企业的合作组织,(,3,)企业自发组织,2,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协调机制,除了政府和法院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职能机构外,美国政府还有一些机构配合落实知识产权政策,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简称“,USTR”,)负责发展和协调美国国际贸易、商品和直接投资政策,并领导和从事与其他国家的谈判。同时,负责处理海外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权事宜。,(五)创造、保护与利用知识产权政策的组织协调,美国商业部的机构设置就显示了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政策之间的密切关系。,商业部下属的,专利商标局和技术管理局,是与知识产权管理密切相关的两个平行机构。,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审查授权和商标注册。,技术管理局,则集民用技术政策、技术转移与扩散、技术标准开发的管理于一身。,(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增加就业和市场竞争,以及经济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各国政府注意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及完善,一、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一)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速度是十分迅猛的,用了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就基本建成了一个与其他国家保护标准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二)我国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尽管我国在,1998,年,4,月就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但该局并不具有管理上述各种知识产权的职能,实际上主要行使的依然是原中国专利局在专利方面的职能。只不过增加了知识产权统筹协调的职能,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职能很难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归属不同的部门,序号,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种类,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商标局,商标权,3,国家版权局,著作权,4,公平交易局,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6,国家农业部,农业植物品种全,7,国家林业局,林业植物品种权,8,国家商务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9,国家科技部,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10,国家海关总署,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备案,(三)知识产权的保护体制,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1992,年以来,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各经济特区以及北京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还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二、,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一)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散管理,授权和行政执法一体化,自成独立体系,(二)审理、登记、注册集中管理,行政执法分级管理,(三)司法与行政执法并举,(四)宏观层次的知识产权管理分布在各个部门,三、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门分割,分散管理,缺乏协调机制和统一战略部署,(二)知识产权局系统的机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三)知识产权管理中的行政执法力度、执法手段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五)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不够重视,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间也缺少沟通渠道和预警机制,(六)专利、商标审查能力仍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七)地区工作开展不平衡,知识产权执法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差别,(八)保护经费和人员不足,并缺乏高素质人才,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一)立法工作不适应形式发展要求,(二)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三)一些旧的管理体制影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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