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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授权协议
甲方:(商标权人)
乙方:(使用商标的经营者)
鉴于:
1. 甲方是合法享有商标权的人,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合法注册并拥有以下商标(以下简称商标):【填写商标名称】;
2. 乙方是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拥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能力,并有意使用甲方所拥有的商标;
3. 双方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公序良俗的约束。
基于上述背景,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商标授权范围
1. 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使用商标,以便在乙方的经营活动中宣传、销售、推广、包装等与该商标有关的商品或服务。
2. 乙方对商标的使用仅限于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并不包括对商标的转让、出租或再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条 其他权利
1. 乙方在使用商标时,应当尊重甲方对商标的所有权,不得修改或篡改商标的形象、名称、图案等。
2. 乙方在使用商标时,应当与商标保持一定的区分度,以防混淆或误导消费者。
第三条 商标使用的义务
1. 乙方应当以最佳的商业诚信使用商标,不得利用商标从事虚假宣传、欺诈行为。
2.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商标,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商标的侵权、失窃、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第四条 商标权的保护与维护
1. 如乙方发现商标被他人侵权或有其他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请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据,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采取合法维权措施。
2.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维护自身权益,配合甲方进行商标权的行政、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 若通过协商仍未解决争议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有效争议解决规则进行仲裁。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
2. 双方如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3. 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停止使用商标,并将商标相关材料归还或销毁。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商标权人): 日期:
乙方(使用商标的经营者):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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