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维修协议甲方(以下简称“车主”):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乙方(以下简称“修理厂”):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其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号码)_鉴于:1. 车主是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拥有合法所有权并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一辆汽车(以下简称“车辆”);2. 修理厂是一家合法注册的汽车维修机构,具备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的专业技术和资质;3. 车主需要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修理厂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和资源。根据双方自愿,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维修项目修理厂将针对车主所提出的车辆维修保养需求,提供以下维修服务:(具体维修项目及说明)第二条 维修费用1. 车主应按照修理厂提供的维
2、修项目和报价明细,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2. 维修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3. 若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问题需要额外维修,修理厂应及时告知车主,并征得车主同意后才进行维修;4. 维修费用以实际维修完工后的维修明细清单为准,车主应当在收到维修明细清单后及时支付维修费用。第三条 维修期限1. 修理厂应按照约定的维修期限完成服务;2.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维修,修理厂应提前通知车主,并说明原因和预计的维修完工时间。第四条 维修质保1. 修理厂对维修所使用的新更换的零部件提供质保期限(具体时间)的保修;2. 若车主在质保期限内发现有关质保的问题,应及时与修理厂联系,修理厂应免费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第五条 争议处理对于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2.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或修改。车主: 修理厂: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