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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1∕T 70─2017 物管小区电梯评估管理规范(丽水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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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01 A 90 DB3311 浙江省丽水市地方标准 DB3311/T 702017 物管小区电梯评估管理规范 2017 - 06- 21 发布 2017 - 07 - 21 实施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11/T 70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估内容 . 2 5 评估环境要求 . 2 6 仪器设备 . 2 7 评估方法与步骤 . 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评估内容、技术要求及判废准则 . 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电梯委托评估报告 . 16 DB3311/T 7020

2、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丽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莲都区分局、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亚军、胡建钦、李武、魏连友、林青云、杨耀武、赵健、张珍、叶登峰、梁登、汤小明、刘力平、陈晓峰、张俊杰、张雨福。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DB3311/T 702017 1 物管小区电梯评估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管小区电梯评估的术语和定义、性质和内容、环境要求、仪器设备、方法与步骤,适用于物管小区曳引驱动电梯(或主要部件)和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

3、、使用环境等状况的第三方评估,其他场所使用的电梯评估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T5002-2017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第 1 号修改单 GB 8903-2005 电梯用钢丝绳 GB/T 7024-2008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 24478

4、-2009 电梯曳引机 GB/T 18775-200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行人道维修规范 GB/T 22562-2008 电梯 T 型导轨 GB/T 31821-2015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DB33/T 869-2012 在用电梯风险评价规则 DB11/T 892-2012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 DB31/T 610-2015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 DB33/T 955-2015 曳引式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2008 和 DB33/T 955-2015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物管小区 专业化物业管理机构、业主或业主

5、委员会管理的住宅小区。 3.2 评估 DB3311/T 702017 通过检验检测和技术分析对电梯(或主要部件)进行评价和判定。 3.3 主要部件 对电梯安全运行起重要作用的部件,包括曳引驱动主机、悬挂装置、轿厢、对重、门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电气控制系统、导轨、补偿装置。 3.4 判废 电梯(或主要部件)经过评估无法满达到全性能指标。 4 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要求见附录 A。 5 评估环境要求 5.1 现场环境应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 5.2 评估时,现场照度不小于 200lx。 6 仪器设备 6.1 评估所用仪器设备符合 TSG T7001-2009 等相关规定。 7 评

6、估方法与步骤 7.1 评估由取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由其成立评估小组。 7.2 评估时,委托单位提供电梯相关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且安排相关人员配合。 7.3 评估程序和评估流程图(见图 1) 7.3.1 第 1 步:签订委托协议,确定评估内容 根据委托单位的申请,确定评估内容,商定评估费用,约定评估时间,签订委托协议。评估内容可包括下列一个或多个,但不限于下列这些: 7.3.1.1 电梯整机。 7.3.1.2 电梯部件或电梯子系统: 1) 曳引驱动主机; 2) 悬挂装置; DB3311/T 702017 3 3) 轿厢; 4) 对重; 5) 门系统; 6

7、) 安全保护装置; 7) 电气控制系统; 8) 导轨; 9) 补偿装置。 7.3.1.3 电梯使用管理状况。 7.3.1.4 电梯维护保养状况。 7.3.1.5 电梯使用环境状况。 图 1 7.3.2 第 2 步: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 7.3.2.1 成立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由三人以上(含三人)组成,小组成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组长由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7.3.2.2 制定评估方案 根据委托协议、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评估方案。 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 出具评估报告 签订委托协议,确定评估内容 实 施 评 估 DB3311/T 702017 7.3.3 第 3 步

8、:实施评估 根据评估方案,通过对电梯(或主要部件)进行评估确定缺陷及其严重程度,形成继续使用、修理或改造、报废的评估建议。 7.3.4 第 4 步: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建议,出具评估报告(附录 B)。 DB3311/T 702017 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评估内容、技术要求及判废准则 A.1 曳引驱动系统 A.1.1 电动机 A.1.1.1 技术要求 a) 电动机运转时,应平稳,工作应无异常、无异响; b) 电动机定子绕组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 0.50M; c) 对于电动机一般采用的 B 级或 F 级绝缘,其定子绕组的温升限值应分别为 80K 或 105K; d) 轴承磨损及

9、润滑状况应良好。 A.1.1.2 判废准则 a) 电动机轴承磨损、碎裂影响运行; b) 电动机定子、转子严重磨损; c) 电动机绕组短路、断路、烧毁; d)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动机绝缘电阻下降,无法满足 GB/T 24478-2009 中 4.2.1.2 要求; e) 电动机本身因素导致工作温升超标,无法满足 GB/T 24478-2009 中 4.2.3.2.b)要求; f) 使用年限超过 20 年的高耗能的交流-直流式驱动电动机组,损坏后无备件可供修复; g) 永磁电动机出现严重退磁,导致在GB 7588-2003中14.2.5.2要求的载重量范围内不能全行程运行; h) 永磁电动机转子

10、磁性材料脱落。 i) 电动机外壳或基座破裂; j) 噪音无法满足 GB/T 24478-2009 中 4.2.3.3 要求。 A.1.2 减速箱 A.1.2.1 技术要求 a) 齿轮(蜗轮、蜗杆)无异常磨损,齿面、齿侧间隙、齿廓等部位应无明显损坏迹象,工作时应无异常声响; b) 润滑油应适量、清洁,油品符合说明书规定,油量应符合规定的油线位置(即最大和最小刻度之间)。减速箱箱体分割面、观察窗(孔)等处应紧密连接,不允许渗漏油。电梯正常工作时,减速箱轴伸出端每小时渗漏油面积不应超过252; DB3311/T 702017 c) 润滑油温不应超过85 ,温升不应超过60K; d) 轴承不应严重磨损

11、,滚动轴承的温度不应超过95 ,滑动轴承的温度不应超过80 。 A.1.2.2 判废准则 减速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减速箱轴承磨损、碎裂影响运行; b) 蜗轮蜗杆副出现严重磨损,当齿侧间隙超过 1mm 或磨损量大于齿厚 15%; c) 斜齿轮、行星齿轮磨损量大于齿厚 15%; d) 减速箱油温超过 85,且采取措施后仍无法降温; e) 传动轴、轴承或键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损坏; f) 减速箱体及构件出现裂纹; g) 减速箱轴伸出端渗漏油无法满足 GB/T 24478-2009 中 4.2.3.8 要求; h) 噪音无法满足 GB/T 24478-2009 中 4.2

12、.3.3 要求。 A.1.3 制动器 A.1.3.1 技术要求 a) 制动器应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b) 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工作面上,松闸时应同步离开,制动轮与闸瓦不发生摩擦,间隙、制动力、制动行程调整值符合设计要求; c) 制动器元件应齐全,无损坏,轮槽磨损不超限; d) 制动器温升不应超过设计要求。 A.1.3.2 判废准则 制动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制动力矩和响应时间无法满足 GB 7588-2003 中 12.4.2 要求; b) 制动器释放间隙偏离设计值,且无法修复; c) 制动器电磁线圈工作温升超标, 无法满足 GB/T 2447

13、8-2009 中 4.2.1.2 要求; d) 制动器受力结构件出现裂纹或严重磨损。 A.1.4 曳引轮 A.1.4.1 技术要求 a) 曳引机运行时不得有杂音、冲击和异常振动; b) 曳引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曳引轮槽单槽磨损不应超标,应确保有足够的曳引力; c) 轴承及润滑情况应良好。 A.1.4.2 判废准则 曳引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绳槽磨损造成曳引力不足,无法满足 GB 7588-2003 中 9.3 要求; DB3311/T 702017 7 b) 当曳引轮出现磨损,重车绳槽后,各槽面硬度差异大于 HB15; c) 轮槽异常不规则磨损,存在钢丝绳脱槽的风险

14、; d) 轮槽有缺损,存在损伤钢丝绳的风险; e) 轮毂出现裂纹。 A.1.5 反绳轮、复绕轮、导向轮 A.1.5.1 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参照本规范A.1.4.1 A.1.5.2 判废准则 反绳轮、复绕轮、导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轮槽异常的不规则磨损,存在钢丝绳脱槽的风险; b) 轮槽有缺损,存在损伤钢丝绳的风险; c) 轮毂与轴承、轴与轴承出现滑移; d) 轮毂出现裂纹; e) 轮毂出现碎裂、影响运行的磨损; f) 非金属材料轮出现严重变形、老化龟裂影响运行。 A.2 悬挂装置 A.2.1 曳引钢丝绳 A.2.1.1 技术要求 a) 曳引钢丝绳不应出现笼状畸变、

15、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断股、锈蚀等缺陷; b) 断丝数不应超过报废标准: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不应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不应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c) 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 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d) 每根曳引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值偏差均不大于5%。 A.2.1.2 判废准则 曳引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 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

16、大于4根; b) 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c) 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或等于原钢丝绳直径的90%; d) 钢丝绳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e)钢丝绳出现严重锈蚀。 A.2.2 曳引钢带 DB3311/T 702017 A.2.2.1 技术要求 a) 曳引钢带不应出现畸变、扭结、部分压扁、弯折、断丝等缺陷; b) 钢带表面因磨损或外力损坏,不得露出内部钢丝。 A.2.2.2 判废准则 曳引钢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钢带出现裂纹、压痕、弯折、穿刺、

17、凹陷、鼓包或任意一个绳股断裂; b) 钢带表面因磨损或外力损坏露出内部钢丝; c) 钢带出现严重锈蚀; d) 钢带出现摩擦力不够,运行打滑,无法满足GB 7588-2003中9.3要求。 A.2.3 端接装置 A.2.3.1 技术要求 a) 曳引绳端部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b)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A.2.3.2 判废准则 端部固定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锥套、楔形套、楔块或拉杆出现裂纹; b) 楔形绳头出现裂纹或开焊; c) 自锁紧楔形绳套无法锁紧钢丝绳,钢丝绳在楔套内出现滑移; d) 绳头螺杆

18、和螺母的螺纹损坏,螺母无法锁紧; e)严重锈蚀; f)复合材料弹性部件老化、开裂; g)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不能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A.3 轿厢 A.3.1 轿厢体 A.3.1.1 技术要求 a) 轿厢围壁、地板、轿顶不应严重锈蚀、变形、破损,玻璃轿厢壁不应爆裂; b) 轿厢护脚板应安装牢固,不应锈蚀、破损,高度不小于0.75m。 A.3.1.2 判废准则 轿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轿壁、轿顶严重锈蚀、穿孔; b) 轿壁、轿顶严重变形、破损,加强筋脱落; c) 轿底严重变形、开裂、锈蚀、穿孔; d) 玻璃轿壁出现裂纹。 A.3.2 轿厢架 A.3.2.

19、1 技术要求 a) 轿厢大梁、轿底应连接牢靠,不应有严重锈蚀、变形; b) 轿厢架不得有严重锈蚀、变形、扭曲; c) 轿厢架不得出现脱焊、开裂现象。 DB3311/T 702017 9 A.3.2.2 判废准则 轿厢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轿厢地板倾斜大于其正常位置5%; b) 轿厢架严重变形; c) 轿厢架出现脱焊、材料开裂、严重锈蚀,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A.4 对重 A.4.1 技术要求 a) 对重架不应严重变形; b) 对重块不应断裂。 A.4.2 判废准则 对重架、对重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对重架出现严重变形; b) 对重架直梁、底

20、部横梁发生变形,不能保证对重块在对重架内的可靠固定; c) 对重块出现开裂、严重变形或断裂; d) 对重块外层铁皮或外层金属材料出现破损且内部材质可能向外泄露; e) 压紧装置功能失效。 A.5 门系统 A.1 层门、轿门 A.5.1.1 技术要求 a) 门系统各部件应固定可靠,门导向轮、滑块等部件不应有严重变形、磨损、锈蚀等缺陷; b) 门机及传动装置运行平稳、无撞击; c) 层门、轿门运行不应卡阻、脱轨或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A.5.1.2 判废准则 层门、轿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层门、轿门严重锈蚀、穿孔,背部加强筋脱落; b) 层门、轿门严重变形,无法满足GB

21、7588-2003中7.1或8.6.3要求; c) 层门、轿门的强度无法满足GB 7588-2003中7.2.3或8.6.7要求; d) 玻璃层门、轿门出现裂纹,玻璃固定件无法满足GB 7588-2003中7.2.3.3要求。 A.5.2 地坎 A.5.2.1 技术要求 a) 地坎不应变形,应保证地坎与门扇之间、地坎与地坎之间的间隙; b) 地坎滑槽应保证一定深度,防止发生门导靴脱出地坎滑槽或门扇难以移动; c) 地坎不应出现严重磨损、锈蚀、断裂。 A.5.2.2 判废准则 地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地坎变形,与门扇之间间隙无法满足GB 7588-2003中7.1或8

22、.6.3要求; DB3311/T 702017 b) 地坎变形导致地坎间隙超过最大允许偏差,影响门系统的工作; c) 地坎表面因磨损,滑槽深度变浅,多次发生门导靴脱出地坎滑槽或门扇难以移动; d) 地坎出现严重磨损、锈蚀或断裂。 A.6 安全保护装置 A.6.1 门锁装置 A.6.1.1 技术要求 a) 门锁的结构型式应符合GB 7588-2003中7.7.3要求; b) 锁紧元件及其附件应用金属制造或金属加固,当保持锁紧动作在弹簧或者永久磁铁失效时,重力亦不应当导致开锁; c) 门锁锁钩、锁臂及动接点动作灵活。 A.6.1.2 判废准则 门锁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23、 门锁机械结构变形,不能保证7mm的最小啮合长度; b) 锁紧元件无法满足GB 7588-2003中7.7.3.1.7的要求; c)触点严重烧灼或接触不良。 A.6.2 门保护装置 A.6.2.1 技术要求 a) 门保护装置应有效,开/关门正常无卡阻; b) 门保护装置不应出现破损、变形等缺陷。 A.6.2.2 判废准则 门保护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电子类门保护装置因器件损坏导致保护功能失效,且无法修复; b) 机械类门保护装置因机械损坏导致保护功能失效,且无法修复; c) 保护装置出现破损或严重变形。 A.6.3 限速器 A.6.3.1 技术要求 a) 如果安全

24、钳释放后,限速器未能自动复位,则在限速器未复位时,一个符合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电梯的启动; b) 限速器动作速度应符合要求; c) 限速器固定应可靠,不应有锈蚀、裂纹、过度磨损等缺陷。 A.6.3.2 判废准则 限速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限速器轴承磨损导致轴部损伤及轴承套损伤; b) 因轮槽不均匀磨损、槽形改变、制动组件磨损等,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无法满足GB 7588-2003中9.9.4要求; c) 限速器因机械、 电气故障, 其电气动作速度和机械动作速度无法满足GB 7588-2003中9.9.1和9.9.3要求,且无法调整; d) 限速器钢丝绳

25、技术要求及判废准则参照A2.1。 DB3311/T 702017 11 A.6.4 安全钳 A.6.4.1 技术要求 a) 楔块不应锈蚀,间隙调整合适,动作灵活可靠; b) 电气开关联动有效,并应符合电气安全装置的要求。 A.6.4.2 判废准则 安全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安全钳钳体出现裂纹、变形,夹紧件(锲块或滚柱等)出现裂纹、变形; b) 夹紧件出现磨损或严重锈蚀,无法有效制停轿厢或对重,或无法使轿厢或对重按照GB 7588-2003中9.10.1要求减速; c) 弹性元件出现塑性变形,导致楔块与导轨侧工作面间隙过大,无法有效制停轿厢或对重。 A.6.5 上行超

26、速保护装置 A.6.5.1 技术要求 a)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应灵活可靠; b) 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A.6.5.2 判废准则 夹绳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触发联动机构损坏; b) 结构或制动弹簧出现塑性变形、裂纹; c) 复位装置损坏; d)夹紧件出现严重磨损或锈蚀,导致无法满足GB 7588-2003中9.10.1要求。 双向安全钳、对重安全钳 技术要求及判废准则参照本规范 A.6.4。 无齿轮曳引机制动器 技术要求及判废准则参照本规范 A.1.3。 A.6.6 超载保护装置 A.6.6.1 技术要求 a) 当超载保护装置作用时,电梯应不

27、能启动、不能关门、应有超载显示和报警; b) 轿内110%额载,40%的通电持续率,全程范围连续运行,起、制动30次,应可靠起动、运行和停层。 A.6.6.2 判废准则 超载保护装置出现下列情况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电梯轿厢出现 GB 7588-2003 中 14.2.5.2 所述超载时,超载装置不能发出正确信号,导致不能防止电梯正常启动或再平层。 A.6.7 端站保护开关 DB3311/T 702017 A.6.7.1 技术要求 a) 强迫减速开关应完好有效; b) 电梯运行到端站因故不能正常减速时,强迫减速开关动作。该开关应实现电梯强迫减速停止的功能,其动作位置应滞后于正常减速位置;

28、c) 限位开关应完好有效; d) 极限开关结构完好,功能有效。 A.6.7.2 判废准则 端站保护开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开关滚轮脱落或破裂; b) 保持弹簧失效; c) 触点严重烧灼或接触不良。 A.6.8 缓冲器 A.6.8.1 技术要求 a) 缓冲器的缓冲橡胶垫、缓冲座不得缺损; b) 缓冲器应无严重锈蚀、蓄能型缓冲器应无裂纹; c) 耗能型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后电梯才能正常运行,应有一个符合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缓冲器正常复位。 A.6.8.2 判废准则 蓄能型缓冲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弹簧严重锈蚀或出现裂纹; b)

29、缓冲器动作后,永久变形超过其自由高度0.5%; c) 非金属材料老化、开裂、压缩后不能完全复位。 耗能型缓冲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缸体发生破裂,液压油泄漏; b) 柱塞锈蚀或复位弹簧失效,缓冲器复位无法满足 GB7588-2003 中 F5.3.2.6.2 要求; c) 缓冲器动作后,产生永久变形。 A.7 电气控制系统 A.7.1 控制柜 A.7.1.1 技术要求 a) 系统、显示系统,要求正确、可靠; b) 信号取样及反馈装置,要求有效、稳定; c) 主板、控制器要求性能稳定、功能满足使用需要。 A.7.1.2 判废准则 DB3311/T 702017 13 控

30、制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控制柜内电线、电缆严重破损,控制柜内零部件严重损坏,电气绝缘无法满足 GB7588-2003 中13.1.3 要求; b) 柜体严重变形、损坏,柜内零部件无法安装和正常使用; c) 控制电路为继电器逻辑控制,连续三个月每月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故障,且经过维修不能排除故障情况; d) 失效的零部件导致电梯不能运行,且无法找到相应备件或替代品, 或此种情况连续三个月每月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即使更换该零部件也不能排除上述情况; e)控制柜使用 15 年以上且故障率高。 A.7.2 操纵箱、召唤盒 技术要求及判废准则参照A7.1。 A.7.3 随行

31、电缆 A.7.3.1 技术要求 a) 随行电缆固定可靠; b) 随行电缆不应有打结、变形、严重老化、绝缘层破损等情况。 A.7.3.2 判废准则 随行电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护套发生开裂; b) 绝缘材料出现破损、老化,导致线芯外露或绝缘电阻无法满足 GB7588-2003 中 13.1.3 要求; c) 导线发生断裂,无法满足使用要求; d)电缆严重变形、扭曲。 A.8 导轨 A.8.1 技术要求 a) 导轨固定应牢靠,润滑良好,不应严重磨损或发生位移; b) 导轨及支架无严重锈蚀。 A.8.2 判废准则 T 型导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32、因外力作用,导轨发生永久变形、无法调整,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 b) 严重锈蚀或磨损,使安全钳无法有效制停轿厢或对重。 DB3311/T 702017 空心导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导轨发生永久变形,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 b) 空心导轨发生镀锌层起皮、起瘤、脱落和严重锈蚀现象; c) 空心导轨严重磨损,对重装置存在脱落导轨的风险。 A.9 补偿装置 A.9.1 技术要求 a)补偿绳(链)不应有过度磨损等缺陷; b)其端部固定应可靠,部件不应缺损。 A.9.2 判废准则 补偿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 补偿绳(链)表面包裹材料出现严重开裂、脱落;

33、 b) 导向装置滚轮、轴承损坏,造成导轮与补偿绳(链)摩擦引起包裹材料撕皮; c) 链环表面有严重锈蚀、脱焊,存在破断风险; d) 补偿钢丝绳技术要求及判废准则参照A2.1; e)张紧轮技术要求及判废准则参照A1.5 A.10 电梯使用管理状况 电梯使用管理应符合 TSG 08-2017 和 DB33/T 869-2012 的要求 。 A.10.1 使用登记资料; A.10.2 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A.10.3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A.10.4 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A.10.5 故障事故和投诉记录: A.10.5.1 故障、事故的次数、类别、排

34、除情况等记录; A.10.5.2 用户投诉记录。 A.10.6 使用单位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设置; A.10.7 重大修理、改造和部件更换情况记录; A.10.7.1 重大修理记录; A.10.7.2 改造记录,所更换的安全装置及驱动主机、控制柜等主要零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 A11 电梯维护保养状况 电梯维护保养应符合TSG T5002-2017的要求。 A.11.1 维护保养项目、维护保养质量状况; A.11.2 维保单位资质情况及维保单位能力; A.11.3 零配件供应及时、充足情况; A.11.4 维护保养记录、自行检查记录。 A12 电梯使用环境状况 DB3311/T 702017

35、15 电梯使用环境应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要求。 A12.1 环境温度,电压波动情况,腐蚀、潮湿、易燃易爆等环境设计要求,有害材料; A12.2 使用频繁程度,载荷状态; A12.3 使用场所与设备型号选型; A12.4 使用人员的使用状况。 DB3311/T 702017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电梯委托评估报告 委托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装地点 制造单位 设备型号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评估日期 序号 评估内容 技术要求 评估结果 1 2 3 4 5 6 电梯使用 管理状况 电梯维护 保养状况 电梯使用 环境状况 主要依据 物管小区电梯评估管理规范 主要仪 器设备 备 注 结 论 评估人员: 评估组长: 编制: 日期: 年 月 日 (评估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 日期: 年 月 日 审批: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报告书评估内容根据委托协议及本规范要求编制; 2、本报告仅对设备评估当时状况负责。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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