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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STCW78/95,公约,版权所有,1997(,c)Dale Carnegie&Associates,Inc.,1、,背景,IMO,于1960年在海安会下设立一个培训 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STW,为培训海员使用助航设施、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草拟1964年指南文件,于1975年和1977年进行修正和增补,并起草公约草案。,IMO,于1978年6月14日至7月7日在伦敦外交大会上通过,STCW78,公约,STCW78,公约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我国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公约为各国提供了一个普遍能接受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方面最低标准。,2、,STCW78,公约主要内容:,公约由正文及一个附则组成。,正文共有17条: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的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公约附则主要内容:公约附则分6章,均为公约的技术条款。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长和甲板部分 第三章 轮机部分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3、,我国履行,STCW78,公约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87年)。,海船船员考试大纲(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1984年)。,关于办理参加航行值班和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值班签证的通知(1986年)。,关于开展油轮安全管理和原油洗舱专业训练工作通知(1987年)。,装载液化气体船船员特殊培训发证办法(1991年)。,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发证办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细则(1988年),二、,STCW78,公约修正案1,、,1991年修正案:,主要内容为:,GMDSS,和允许单人值班了望的试验。该修正案被默认接受,于1997年12月1日生效。,STCW78,公约附则第四章改为无线电人员,STCW78,公约附则第一章总则中增添规则,I/5,的“试验的实施”,使夜间单人了望试验合法化。我国为履行1991年修正案,于1993年颁布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证办法。,2,、,1994年修正案:,主要内容为:将“液货船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替代,STCW78,公约附则第五章“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该修正案于1995年7月1日被默认接受,1996年1月1日生效,共有,V/1,条与四个附录,详述了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我国为履行1994年修正案,于1994年和1995年分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发证办法和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三、,STCW78/95,公约1,、,背景:,海运业的发展、科技的发展、配员的多国化、人为因素的影响。,STCW78,公约的缺陷。,公约的修订、通过和生效。,2,、,特点:,全面的遵章核实机制。,加强对海员实际技能的评估和训练,规定海员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职能发证”体系。,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海员专业培训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集中和系统规定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3,、,结构:,公约由正文、附则和,STCW,规则,A,和,B,部分组成。,附则、规则,A、B,部分三者一一对应关系。,第二章 船长和甲板部,500总吨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高级船员(规则,II/1):,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规则,II/2):,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500-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规则,II/2):,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500总吨以下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高级船员和船长(规则,II/3):,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规则,II/4):,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三章 轮机部,机舱负责轮机值班:高级船员(规则,III/1),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规则,III/2):,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千瓦至3000千瓦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规则,III/3):,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规则,III/4):,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四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适用范围(规则,IV/1),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规则,IV/2):,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五章 对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的 特殊培训要求,液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规则,V/1):,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规则,V/2):,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大型船舶和特殊操纵性能船舶的船长和大副附加培训(第,B-V/3,节)。在载运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的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第,B-V/4,节)。在载运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的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第,B-V/5,节)。,第六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疗及 救生功能,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规则,VI/1)。,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及快速救助艇业务培训(规则,VI/2)。,高级消防培训(规则,VI/3)。,急救和医护培训(规则,VI/4)。,第七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可供选择的证书签发(规则,VII/1)。,对海员的发证(规则,VII/2)。,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的原则(规则,VII/3)。,第八章 值班,适于值班(规则,VII/1):,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规则,VII/2)。,四、我国履行,STCW78/95,公约情况1,、,我国履约时间表:,1995年成立机构。1997年10月完成履约文件起草。我国于1997年11月10日向,IMO,递交履约报告。,IMO,于1998年1月组成由美国、日本、新加坡、挪威、澳大利亚五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我国履约文件审核。1998年3月,我国派代表赴日本答辩。1998年4月,我国向,IMO,递交补充材料。,2、履约文件:,我国履约文件由履约报告、法律、法规、命令、规则的文本、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及纲要、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及航海院校教学计划五部分组成,中英文本各五本共十本。,3、我国船员管理法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规则 考试和评估大纲 评估规范 实施细则 船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基本安全培训 高级消防培训 精通艇筏和快速救助艇培训 急救和医护培训 雷达观测与标绘、雷达模拟器和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高速船培训 客船、滚装客船培训 大型船舶操纵培训 散装液货船培训 船载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作业培训 实施细则 船员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船员规则 综合部分 过渡办法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五、,STCW78/95,公约的最新动态1、1997年修正案:,关于客船船员培训的要求,列入,STCW78/95,公约第五章(第,AV/2.5,节)于1999年11月1日生效。,2、1998年修正案:,关于散装货船船员培训的要求列入,STCW78/95,公约第,II,章(货物装卸和积载),于2003年2月1日生效。,3、将出台,MOU(,海上移动平台人员)和引水员培训的修正案。4、履约现状:,IMO,的150余个成员国,有137个国家参加,STCW78/95,公约,约占世界船队吨位98%,至1998年8月1日,已有80多个国家向,IMO,提交履约报告。到目前为止,已有110多个国家提交履约报告,目前,IMO,正按审核中国的程序和方式对各提交履约报告的缔约国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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