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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商业登记,教学目的与要求:,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是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登记主管机关、内容、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现代各国的商事立法中,无一例外地把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我国也制定了一些商事登记法律、法规,对商事登记的基本内容做了规范。学习本章应重点理解和掌握商事登记的立法规制原则、商事登记的程序和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第一节,商业登记概述,一、商业登记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业登记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业登记制度在国际上强制登记主义、任意登记主义、准则主义和特许主义之别。,(二)商业登记的特征,1、创设性。商业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法律确认。,2、公法性。商事登记是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3、要式性。商业登记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二、商业登记的意义和作用,商业登记制度是社会公共权力对营利性主体的营业活动实施管理的基础,是商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特调整的必要环节。其作用为:,1、实行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各种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是指调整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指一切与商事登记相关的法律规定,它不仅包括以商事登记法命名的专门法律,而且包括散见于其他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的有关商事登记的规范。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它还不同程度地包括与商事登记相关的法律解释、判例规则和习惯性规范。,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事、商事实体法、程序法中。形式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主要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除前面列举的形式意义的商事法之外,还包括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关于商事登记的有关规定。,四、商事登记的原则,(一)强制登记原则,强制登记原则与任意登记原则相对应。强制登记原则含义有二:,其一,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其二,商事登记应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要求商事主体提出的登记申请,必须完全依据法律规定的核准登记标准,商事登记主管机关对于必要登记事项依法采取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各国对于商业登记的审查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一)形式审查主义,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文件,仅审查其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 要求。,(二)实质审查主义,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不但要审查有关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要审查登记事项的真伪,并且要对登记结果负责。,(三)折衷审查主义,折衷审查是指登记机关虽有实质审查之职权,却无实质审查之义务,惟对登记事项发生疑问时,登记机关则依职权加以审查。予以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颁发证照之批准的行为。,(三)登记公开原则,登记公开原则是指在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商事登记的内容,这是市场“交易公开”规则在商事登记制度中的必然要求。登记公开包括:,第一,登记申请公开、真实。,第二,登记程序公开。,第三,公告。,第四,登记事项查阅公开,。,第二节,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一、商事登记对象,商事登记的对象为商事主体,但哪些商事主体必须履行商事登记,以及履行何种商事登记,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我国登记对象有三类:,一类是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目前包括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性质的法人企业。,三是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如联营企业、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二、商事登记管理机关,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各国关于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并不相同,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法院是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如德国、日本等。商事登记由地方法院办理。,(二)由专门的行政机关办理商事登记。如美国、英国等。,(三)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商事登记机关。如法国商法规定,法院办理一般商事登记,行政机关办理公司商事登记。,(四)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如荷兰,。,我国采取行政登记主义。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在我国,关于登记机关管理权的行使和监督所奉行的原则是:不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种类和程序,一、,商事登记的种类,各国商事法对商事登记的种类所作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将企业法人的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一)设立登记,商事主体的设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事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事主体的设立登记可以分为商事企业(包括商法人和商合伙)的设立登记和商个人的设立登记。,商事企业设立登记的主要事项是:商号、商事企业的住所、营业场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开业日期、经济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商个人设立登记的主要事项是:商号、营业地址或流动营业的区域范围、姓名、住所、开业日期、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本总额、从业人数。,不同商主体的设立模式,商主体的类型,设立模式,主要法条,国有企业,行政许可主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6、59条,城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56条,乡村集体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第1条,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法第5条,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法第6条,有限责任公司,准则主义,公司法第6条第1、2款,(二)变更登记,商事主体登记注册的事项在登记注册后发生变化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的,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机关对于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的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变更登记,其审查、登记以及公告的程序与设立登记的同类程序相同。,(三)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终止营业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商事主体在申请登记注销时应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登记机关对于商事主体注销登记的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注销登记,其审查、登记以及公告的程序与设立登记的同类程序相同。,一、,商事登记的程序,各国关于商事登记的程序大同小异,在我国,主要分为五个阶段:,(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登记机关在接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文件后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以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保留期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公司名称自动失效。,(二)申请与受理。,申请是指由商事主体创办人或商事主体提出的创设、变更商事主体或变更商事主体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根据商事主体的不同,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申请条件,申请时提交的文件和证件也各不相同。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登记主管机关才予以受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应发给申请人登记受理通知书。,(三)审查。,审查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四)核准发照,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的材料并予以审核之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核结果、即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营业执照。,(,五)公告,1.公告。即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特定的公开方式让公众周知。,2.年度检验制度和证照管理制度。,年度检验制度指企业法人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等,由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证照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有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印;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缴、扣押或损坏等。,对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决定的救济程序与路径,第四节,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商事主体的效力;二是对第三人的效力,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在我国,根据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商事登记不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事主体取得商事经营资格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严禁未经登记的无照经营行为,。,二、对第三人的效力,(一)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目前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在商事交往中,必须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的事项未履行登记或未予以公告的,任何该必须登记事项的参与人都不得以该事项来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经了解了该事项的真实情况。,(二)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的效力。,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登记事项已经登记并已经公布,该事项对第三人生效。但是,如果在登记事项公布之后一定时间以内,第三人既不知道,也无责任必须知道该登记事项,那么,该登记事项对其法律行为不生效力。,(三)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登记事项公告有误,第三人可以针对负有登记义务的登记人,根据已公告之事实为法律行为。除非第三人已经知道公告事实有误。在此,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必须是该事项的局外人,不能是该事项的直接参与人;同时,第三人对公告内容之信任必须是导致其法律行为的直接原因。,第五节,商事登记的限制与监督,一.商事登记的限制,(一)商事登记限制的概念,是指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予登记的制度.,(二)商事登记限制的种类,1.主体的限制,2.行为的限制,二.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1.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2.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练习思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商法公法性最集中的表现是:(),A.商主体法定原则,B.商事登记,C.商主体资本确定,D.商主体住所限定,2、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A.税务机关,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多项选择题:,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种类有:(),A.设立登记,B.注销登记,C.变更登记,D.分公司登记,三、辨析题:,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行为。,四、论述题,试论商事登记的目的、范围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五,、,案例题,教材第73页第4题.,谢,谢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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