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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岗位培训讲稿(格式).ppt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12702076 上传时间:2025-11-28 格式:PPT 页数:92 大小:558.04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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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工程质量监督岗位培训讲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内容提要,:,1,、工程质量监督基本要求,7,、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2,、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8,、工程质量验收监督,3,、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工程质量行为监督,10,、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1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6,、工程质量监督测试,12,、其他,1,工程质量监督基本要求,1.1,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章(,78,号、,80,号、,81,号、,86,号、,141,号、,143,号和,143,号部令等)、强制性标准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1.2,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主要内容:,(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二)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1.3,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前应编制监督工作方案:机构设置、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范围、监督重点等。,1.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规定(如,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暂行)实施办法,)对工程施工过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及建筑节能等实体质量进行随机监督巡查。,1.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组织、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应进行现场同步监督。,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监督记录。,1.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1.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项目监督负责人和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委托单位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工程质量监督是市、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质监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1.9,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2.1,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质监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注册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3),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2.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质监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2.4,质监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3,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3.1,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质监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进行交底的活动。,3.2,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和监督负责人。质监组不少于,2,人。,3.3,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方案,编写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阶段进行。,3.4,方案,由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3.5,质监机构应在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3.6,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方案,。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方案,时,应由监督负责人组织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3.7,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4,工程质量行为监督,4.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4.2,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2),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情况监督检查记录,。,(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质量监督局部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市、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4),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定期向委托行政机关职能部门报送,并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4.3,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4.3.1,建设单位,(1),地质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3),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4),见证取样的实施及持证上岗;,(5),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6),工程肢解发包情况;,(7),设计变更的程序;,(8),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9),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10),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11),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12),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4.3.2,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和出图情况;,(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3),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5),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6),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4.3.3,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2),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3),主要技术工种持证上岗;,(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5),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6),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7),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9),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10),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11),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1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13),工程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3.4,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2),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3),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4),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5),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6),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10),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4.3.5,检测机构,(1),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及检测范围;,(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3),检测报告的签字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4),是否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质监机构。,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5.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5.2,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2),检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4),突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5),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情况;,(6),质监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知单。,5.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1),抽查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2),抽查实物质量。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物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3),对桩基、钢结构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5.4,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5.5,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部位和工序为:,(1),桩基和地基处理;,(2),地基基础;,(3),重要结构(混凝土大跨度结构及结构转换层等)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管线安装、重要设备安装)前;,(4),主体结构验收(含钢结构、木结构等);,(5),幕墙隐蔽工程。,5.6,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主要内容,5.6.1,地基处理,(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2),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案;,(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测方法、数量和结果;,(4),地基处理验收记录。,5.6.2,桩基工程,(1),预制桩的产品合格证和验收记录;,(2),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检报告;,(3),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4),桩基施工方案;,(5),打桩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6),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报告;,(7),桩基质量验收记录。,5.6.3,基础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基础钢筋制作与绑扎质量;,(3),基础轴线与标高;,(4),砌体基础的砌筑质量;,(5),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6),监督测试混凝土强度(含地下室工程)、几何尺寸;,(7),基础外观质量;,(8),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6.4,现浇混凝土结构,(1),原材料(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钢筋制作与安装、连接(机械连接、焊接、绑扎)质量;,(3),混凝土配合比及计量情况;,(4),混凝土强度及评定;,(5),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6),结构实体检验;,(7),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6.5,装配式结构,(1),原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2),隐蔽验收记录;,(3),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4),吊装方案和吊装记录;,(5),节点联结处理;,(6),结构性能试验记录;,(7),装配式结构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记录。,5.6.6,砌体结构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砂浆配合比及现场计量;,(3),砌体组砌方法;,(4),砌体接搓处理;,(5),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6.7,钢结构,(1),原材料(钢材、焊结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进场验收记录,;(3),钢结构试焊试验报告和焊接质量;,(4),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5),高强螺栓扭矩系数复验报告;,(6),一、二级焊缝探伤报告;,(7),构件安装记录和现场安装质量;,(8),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9),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6.8,木结构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含水率检测报告;,(2),木材防护处理记录(防火、防腐、防蛀);,(3),构件制作质量;,(4),构件联结方式及联结质量;,(5),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6),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6.9,幕墙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检验记录;,(2),结构胶、耐候胶的相容性检测报告;,(3),石材的弯曲强度和放射性检测报告;,(4),幕墙工程的三项性能检测报告;,(5),预埋件的埋设质量或后置埋件的抗拔试验报告;,(6),构件的节点联结;,(7),幕墙的防火处理;,(8),幕墙的避雷处理;,(9),幕墙的板材安装与固定;,(10),幕墙周边和变形缝的处理;,(11),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6.10,吊顶工程,(1),原材料产品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2),吊杆和龙骨的设置间距、数量和规格尺寸;,(3),防火、防腐处理;,(4),吊顶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6.11,其它装饰装修工程,(1),原材料及构配件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2),基层处理;,(3),外墙和地面的防水处理;,(4),门窗框及拼樘料安装;,(5),饰面板、砖的施工质量及粘结强度检测报告;,(6),室内环境检测资料;,(7),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6.12,防水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基层或找平层的处理;,(3),防水层的施工质量;,(4),保温层施工质量(含排气道的设置);,(5),细部构造的施工质量;,(6),功能试验或检查记录;,(7),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6.13,给排水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2),主要阀门、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3),排水系统的通水、通球试验记录;,(4),管道的标高、位置、坡度;,(5),管道的固定与防腐处理;,(6),给排水工程验收记录。,5.6.14,电气工程,(1),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2),电管的安装质量;,(3),导线规格和连接;,(4),配电箱、盘安装;,(5),电气保护接地和避雷接地;,(6),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7),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6.15,通风空调工程,(1),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2),风管及设备安装质量;,(3),工艺性检验记录;,(4),风管的保温及涂装质量;,(5),功能试验(调试)报告;,(6),通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6.16,电梯工程,(1),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2),轨道的安装质量;,(3),电梯检验报告;,(4),电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6.17,智能化工程,(1),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2),调试记录和测试记录;,(3),智能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工程质量监督测试,6.1,工程质量监督测试是指质监机构运用检测仪器设备对工程实体质量、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6.2,工程质量监督测试应遵守以下规定:,(1),质量监督测试的重点是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2),质量监督测试的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3),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测试的人员必须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4),经测试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质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5),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6),每次监督测试后,质监人员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测试记录,。,6.3,工程质量监督测试的主要项目,:,(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2),现浇楼板结构厚度;,(3),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柱的砌筑砂浆强度;,(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7),需要测试的其它项目。,6.4,工程质量监督测试的主要方法:,(1),混凝土强度可采用回弹法、回弹超声综合法、贯入法、拔出法等;,(2),钢筋的规格、数量和保护层厚度,可用目测、局部破损、尺量,钢筋位置扫描仪等;,(3),构件的几何尺寸,可用尺量法、激光测距仪等;,(4),原材料、构配件,采用现场封样,送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6.5,工程质量监督测试的频率,(1),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应进行测试;,(2),主体结构: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测试不少于,1,层;,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3),同一标段且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多个单体建筑,不少于一层;超过,1,万平方米时,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层,不足,1,万平方米时,按,1,万平方米计;,(4),每层每个测试项目不少于,2,个构件;,(5),原材料、构配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6.6,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测试的数据定期汇总、分析和归档。,7,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7.1,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7.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7.2.1,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向市、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7.2.2,市、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建筑工程停工通知书,7.2.3,市、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工程质量事故已经按程序和技术方案进行处理并符合有关规定后,应及时签发,建筑工程复工通知书,。,7.2.4,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质监机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报质监机构。,7.2.5,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及设计要求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结束后,应监督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记录报质监机构。,7.3,质监机构应及时将以下主要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1),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2),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3),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4),有关单位的验收记录等,;,(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7.4,对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质监机构可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进行监督。,8,工程质量验收监督,8.1,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8.2,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8.2.1,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钢结构、幕墙、子分部及建筑节能、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等。,8.2.2,质监机构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验人员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8.2.3,质监机构在监督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8.2.4,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质量控制资料(含建筑节能)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完整、有效。,(3),需要进行监督测试(含建筑节能)的项目,其结果已符合要求。,(4),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8.2.5,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监机构。,(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应介绍参加验收的人员的资格情况,同时介绍验收部分的工程概况和工程资料审查意见。,(3),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汇报主要分部(子分部)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单位汇报内容中应包括质监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4),验收人员应审查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含建筑节能),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内容必查)。,(5),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质监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相关单位应予以解答。,(6),验收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当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分别在相应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8.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8.3.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监机构。,8.3.2,质监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8.3.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1),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检查工具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2),质监机构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3),质监机构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实物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抽查。,8.3.4,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及质监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3),验收组应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含建筑节能),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工程必查),评定工程的观感质量。,(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质监机构提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解答。,(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自已的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6),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机构按规定要求向备案机关报送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综合性文件,是工程竣工备案的必备资料。,9.2,质监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备案机关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9.3,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的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有关有证专业监督人员签认,经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审定,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发,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9.4,监督报告,应反映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的实物质量状况。,监督报告,主要内容:,(1),工程基本情况;,(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3),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巡查及监督测试情况;,(4),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查情况;,(5),地基、桩基、基础、钢结构、主体、幕墙、建筑节能和竣工验收监督意见;,(6),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7),整体工程质量监督意见。,9.5,监督报告,须采用全市统一文本格式,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文字表达清晰,语言精练,结论准确,不得涂改。,10,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10.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质监机构按照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统一制订的表式所形成的能反映工程质量监督过程及结果的记录。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10.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10.2.1,文本档案,(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5),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记录;,(6),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表;,(7),主要子分部、分部(含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8),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测试记录;,(9),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巡查记录;,(10),建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11),建筑工程停工(暂停)通知书;,(12),建筑工程申请行政处罚报告;,(13),建筑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书;,(14),建筑工程复工通知书;,(15),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16),工程质量事故报表;,(17),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记录;,(1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19),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20),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1),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综合表,(30),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资料、图片汇总表;,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3,:工程竣工报告,4,:监理质量评估报告,5,: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行政处罚有关资料,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有关资料,10.2.2,质监机构每年定期将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备份,并刻录到光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上,形成工程质量监督电子档案。,10.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整理、归档要求,:,10.3.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归档。,10.3.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文件的归档要求:,(1),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必须真实、准确;,(2),归档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退色的书写材料;,(3),归档文件字迹清楚、签字盖章手续完备;,(4),归档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卷内文件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页号编写的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左下角,折叠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10.3.3,案卷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10.3.4,案卷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1),卷盒的外表尺寸为,310mm220mm,,厚度分别为,20,、,30,、,40,、,50mm,。,(2),卷夹的外表尺寸为,310mm220mm,。,10.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验收与移交,10.4.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监督负责人负责整理,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检查,符合要求后向监督档案管理员移交。,10.4.2,质监机构应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归档台账和档案室,档案室应符合档案存放、保管的要求,确保档案保存的质量。,10.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的期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文本档案保存的期限为,15,年,电子档案保存的期限为,20,年。,1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11.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是指质监机构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所辖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实行科学管理的活动。,11.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一般规定:,11.2.1,质监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与安全。,11.2.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及时,便于分析统计查阅。,11.2.3,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硬件环境要求:,市、县质监机构均应按,2,人(县站按,3,人)一台的数量配备计算机及相应配套设备。,11.2.4,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软件环境要求:,质监机构应在计算机上安装有关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软件,并满足本市统一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质监流程及监督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11.2.5,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的要求:,(1),市站应设立专业的网络管理员;县、开发区站应设立专门的计算机管理员,并经过专门培训。,(2),对监督软件的所有使用者应进行培训,达到计算机应用的初级水平。,11.2.6,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通讯要求:,质监机构应根据主管部门及上级质监机构对信息工作的要求,按月报送相应电子报表。,11.2.7,质监机构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1),工作流程、办事程序、质监动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2),对在监督工作中将所发现的参与工程建筑各方责任主体的业绩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照规定向委托行政机关职能部门报送,经统一审核后,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3),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备案项目等。,附录一: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注册表,工 程 名 称,_,监督注册号,_,申 请 日 期,_,建设委员会制,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注册核查表,序号,资料名称,资料份数,核查意见,备注,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机构设立批准文件,(,留存,),2,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机构设立批准文件,(,留存,),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机构设立批准文件,(,留存,),4,施工图及设计文件(留存),5,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留存),6,施工图审查意见(留存),7,施工图修改答复意见(留存),8,施工图综合结论意见(留存),9,施工总承包合同,10,施工承包合同,11,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12,补办监督手续的必须提供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13,监理合同,14,其他相关文件,核查人,核查日期,监督部门,联系电话,审,批,意,见,(公章),站长签字:年 月 日,附录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你单位承建的 工程,报监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监督费已交纳,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对其实施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注册号 。,该工程由我站 室负责日常监督,联系电话:。请你单位近日内将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细则)报送该室。,如果对我站监督人员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或思想素质不满意,可拨打电话 ,向站领导发映,以便及时纠正监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偏差和问题。,签收人:;联系电话:。,合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章),二 年 月 日,注:本书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监督站各执一份,附录三:监督方案,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方 案,工程名称,监督注册号,监督部门,编 制 人,年,月,日,审 定 人,年,月,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制,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制定该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请建设各方认真阅读并配合执行。,一、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监督人员在定位监督和巡查监督中,应核查和抽查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发现有违反以下规定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不良记录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2,、施工图报送审查机构审查并有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3,、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4,、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应配备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相应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5,、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6,、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行为;,7,、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8,、无肢解发包工程行为;,9,、不得强令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正式设计更改的情况下,擅自变动工程主体、承重结构及建筑物的荷载分布;,10,、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使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2,、注册执业人员有合法资格证明;,3,、勘察成果真实,报告提供的地址情况、测量情况、水文情况基本准确;,4,、设计修改、变更签发及时,手续完整、合法;,5,、除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6,、参加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及重要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参加人员应是相应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或有同等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三,),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承揽的工程监理任务应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不得转让监理任务;,2,、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3,、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4,、指派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监、监理工程师,建立符合规定、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的项目监理班子,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检查工具和检测、测量仪器,5,、按要求制订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计划等,按监理委托权限,组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6,、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工艺标准,对隐蔽工程及时验收签认;,7,、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验收检查,实施见证取样制度,并按规定记录;,8,、发生质量事故,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9,、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签认;,10,、监理资料齐全并与工程施工同步。,(,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所承担工程与本单位的资质相符,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3,、有与工程的类型、规模及施工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企业标准;,4,、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5,、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有设计变更的,应办理完善的设计变更手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6,、组织施工技术交底,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7,、有原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检验、堆放、保管和使用的规定,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和复试,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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