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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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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刑事法律制度四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概述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狭义:1997 年 3 月 14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一切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极其关于惩罚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即(1)刑法典(2)单行刑事法规(3)附属刑法2、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罪行相当原则 指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案例】a.朱有盛、鲁和平盗窃

2、某老太财产,朱判六年,鲁判七年。不服。重审。各减两年。后其罪命名为侵占他人遗忘财产罪。(类推)*79 年有类推。之后则无。b.06.4.21 许霆乘银行 ATM 机系统漏洞领取 17.5 万余元,告诉其同伴,并携款潜逃。于 07 年被捕,被判无期徒刑。不服。最终判五年有期徒刑。罚款 2 万元,并退还银行所取人名币。3、刑法的适用范围 即刑法的效力范围 包括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特别规定的,都适用。*领域:领路领水、领空内全部 我国驻外大使馆或公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内 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 *特别规定:享有特别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使者外交代表等人 【案例】a.开往

3、俄罗斯的我国国际列车,俄罗斯公民甲杀死公民乙。则不能运用我国刑法。b.悬挂美国国旗的货轮行驶在我国公海上,美国公民甲与公民乙杀死公民丙。则可以运用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生效时间 现行刑法于 1997 年开始实行 失效时间 从旧兼从轻 溯及力【案例】a.某某携同伴盗取集团废弃钢铁达 60 多万,被判无期。缘由为数罪并罚。盗窃罪引申为抢劫罪。案发在新刑法颁布之前,因新刑法的颁布。死刑演变为无期徒刑。b.陈某于 97.4.3 与同伴打鸟,因枪失火,击中同伴,过失杀人罪。于 10 月以后一审,新法比旧法轻,故运用新法。*有关盗窃罪的死刑:盗窃金融机构的钱财;盗窃文物 对人的效

4、力 中国人 在国内犯罪,三年有期内不追究;而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三年有期内也追究 外国人 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二)犯罪(二)犯罪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特征:(1)社会危害性 包括已经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2)刑

5、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的构成 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条件的有机统一。主体 客体 犯罪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被犯罪者所直接侵犯的人或物体 对象不影响犯罪的性质,而客体影响。【案例】张三想杀害李四,可最终杀害了李五,依旧犯罪。一般客体 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 客体的分类 同类客体 同一种类犯罪 直接客体 直接侵害公民的犯罪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 作为 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去实施刑法禁止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 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的行为 *特定义务

6、:法律上规定的特定义务:纳税、赡养等 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消防员及时灭火,医生急救等。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急状态时产生的义务:带邻家小孩去江河游泳。溺水。救人。【案例】a.夫妻吵架,妻当面喝下农药,夫仍不理不睬,妻最终死亡。夫犯罪。b.农夫甲回家路过一池塘,见小孩游泳,呼救,甲不救,缘由为仇家之子,该农夫不犯罪。*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也可以说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案例】a.甲乙二个斗殴,甲将乙打得腿部流血,乙回家草率包扎,最终导致感染,截肢,甲只需负轻微伤后果的责任。b.张三给李四打电话,此时李四上班快

7、迟到,导致李四上班开快车,出交通事故,张三无错,李四负全责。犯罪主体: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 14 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年龄:已满 16 周岁 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具有辨认自己行为和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无刑事责任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间接性精神病人(发作时)

8、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应付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主体 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经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 互殴案件没有正当防卫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生理态度。故意 过失 【案例】a.毛某因门前有一摊污水,怀疑马某所为,将其殴打倒地致死,毛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b.高层,闹市区,王某将一木块随手扔下,当场致一路人死亡,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外事件: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事件,不负刑事

9、责任。犯罪目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之一 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动机: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起因或思想活动,对犯罪构成并无影响,仅是反映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可以作为量刑参考的依据。【案例】a.王某以气功之法非法行医,导致几名病人因延迟治疗而死亡,此人构成非法行医罪 b.实习医生实习过程中导致病患死亡,不构成非法行医罪c.姚锦云因不满公司单位领导,开车驾驶往人群中,导致 3 人死亡,19 人受伤,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排除犯罪行的行为 非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概念: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10、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条件:(1)必须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4)必须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5)实施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别防卫: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案例】a.杨某痛恨小偷,一日,遇到小偷李某,杨某揪住李某,便一棍击倒李某,李某殴打杨某,杨某使其晕倒,又打二棍,则杨某为正当防卫。b.胡某。37.男。盗窃。判 2

11、 年。边某。33.女。冉某。23.男。赵某。1980.9.2.边之养女胡某盗窃公司 15000 元,逃至家中,边某帮助藏钱,冉某得知此事,要挟。看到赵某,起歹意,奸淫。(因赵某未满 14 周岁。冉某犯奸淫幼女罪)边某帮助。胡某,边某怕赵告发,将其窝藏,并要挟冉某将赵某卖掉,冉某将赵某带进冉某舅舅家,实施强暴,(此时赵某已满 14 周岁。故冉某犯强奸罪)。赵某假装服从,有机逃出,并将冉某舅舅家电视等物品砸毁向公安机关告发。胡某逃走。后要挟赵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胡某应判刑 2 年刚出来又犯罪。罪加一等。有盗窃罪。人口贩卖罪。等数罪并罚 边某有窝藏罪。等数罪并罚 冉某有奸淫幼女罪。强奸罪。等数罪

12、并罚。赵某虽为被害人。可最终砸毁冉舅舅家的家电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件:(1)必须是为了合法权益免受危险 (2)必须有威胁合法权益的危险发生 (3)必须是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 (4)必须是在迫不得已、别无他法避免危险地情况实施的 (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是避险过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异同:相同点: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前提相同。都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现 责任相同。都不能

13、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同点: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的侵害。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第三者。行为的要求不同。正当防卫,实施行为是出于必要,即使能用其他方法避免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行为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别无他法。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危险造成的损害。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故意犯罪的形态 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

14、止 犯罪预备: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不同。犯意:妄图犯罪的思想流露,属于思想范畴对社会没有实际危害,故不构成犯罪。犯罪未遂:概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1)行为人已着手于实行犯罪

15、(2)犯罪未能得逞 (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特征: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重点:(1)时间:既遂之前 (2)心理状态:自动 (3)效果:有效 【案例】甲和乙喝酒,甲投毒。回家后,甲后悔,告知乙,并带他去医院。若乙有效治愈,甲则为犯罪中止 若乙无效死亡,

16、甲则为犯罪既遂,量刑可减。完成 着手 犯罪未遂准备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自动)5、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条件:主体条件:2 人以上 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 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案例】郭某与梁某为一仓库的保管员。两人都有从仓库偷东西的想法。一日郭某与梁某值夜班。两人分头巡视。分别拿取财物。两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般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3 人以上组成 具有一定组织性 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 具有相对的固定性 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

17、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事责任: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刑事责任: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以劝告、收买、诱骗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若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若教唆未满 14 周岁或已满 14 周岁未

18、满 16 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罪,或者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这些人不负刑事责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责任。(三)刑罚(三)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强制性法律制裁手段。*刑罚与犯罪是判罚的基本内容。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结果 目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 二、刑罚的种类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主刑 管制 附加刑 罚金 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 有期徒刑 没收财产 无期徒刑 驱逐出境 死刑主刑:1、管制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

19、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期限: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3 年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2 日 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

20、众宣布解除管制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期限:一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1 年 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每月可回家 1-2 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有劳动能力的参加劳动。(无报酬)期限: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20 年 我国刑法一般设 3 年、5 年、7 年、10 年 4、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监督,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对判处无期徒

21、刑的罪犯,送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5、死刑 (1)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罪行极其严重”指罪行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特别巨大 (2)适用死刑的原则保留死刑,但又严格控制 严格控制范围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核准制度死刑缓刑制度 概念: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必立即执行的,可以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刑种。死缓期间 若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后,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故意犯罪,查证属实

22、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附加刑:1、罚金 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或被判死期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 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其刑期内剥夺政治权利 *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领导

23、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能担任乡镇企业的经理吗?能,国企不可以)3.侵吞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持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都无偿地收回国有的刑罚方法。适用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它经济犯罪 *注意 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前犯罪人所有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抵消的,经债务人请求应当扣除(民事优先于刑事)量刑情节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刑罚的各种真实情况分为 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法定情节 从重处罚1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酌定情节 犯罪动机2犯罪手段 犯罪时间,地点,责任 犯罪结果 犯罪对象 罪后态度 前科刑罚的裁量(量刑)刑罚的裁量(量刑)

24、累犯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分为 一般累犯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 后,在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特殊累犯: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一般累犯 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后罪都有期徒刑以上都有期徒刑以上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五年内 前后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特殊

25、累犯特殊累犯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任何时间内不受不受前后两罪所判刑罚应判刑罚轻重的限制【案例】曹某因盗窃罪被判 2 年,1996 年释放,1998 年 1 月曹与其妻吵架,曹欲夺门而出,其妻阻拦不允,曹使劲推妻,其妻倒地后失去知觉,曹见状惊恐万分,送其妻至医院,其妻抢救无效死亡。曹的行为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后罪不是故意犯罪)【案例】王某因盗窃被判 4 年,1993 年 10 月释放,释放后不思悔改,多次向工友李某传授作案技巧。1995 年 4 月 5 日,两人入室行窃得手 15000 元人民币。临走时,王为毁灭证据纵火,殃及另一住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同年 5

26、 月 4 日王让李在门外把风,自己入一住宅行窃,户主突然回家,王某为逃避抓获,将户主猛砍数刀,而后,李,王相继被抓。王某犯 李某犯自首自首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后必须是自动投案 自首的条件自首的条件 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选择】下面那些是自首行为(ABCD)A 投案涂中被司法人员抓获 B 电话投案后未逃逸C 在羁押期间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 D 向所在单位领导交代罪行 【案例】被告人陈某(1958 年 5 月生)和李某(1979 年 6 月生)是邻居.1996 年 8 月某日晚,陈找李提

27、议到隔壁一家去盗取钱财.李起先犹豫不定,后经陈再三劝说,使其同意一起去盗窃,两人按计划潜入隔壁人家内院后,陈入室行窃,李在外望风.陈某成功窃得人民币 10000 元后,发现另一房间有一 15 岁女孩正在熟睡,将其强奸。其间,李一直在外望风。陈得手后,分给李 5000 元,两人各自回家。李某回家后十分惧怕,后在其父陪同下去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陈入室盗窃的事实。不久,陈被抓获,检察机关以陈,李二人共同犯有盗窃罪和强奸罪提起公诉。如何正确认定李的罪行,并提出其具有的可以或者应当从轻的法定理由。立功和重大立功立功和重大立功立功:立功:犯罪分子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

28、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重大立功: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刑或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行为。立功和重大立功的量刑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 罪或又犯新罪,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依照法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缓刑概念: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

29、刑罚的执行;考验期内,如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适用条件:只适用于被判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1 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2 必须不是累犯3刑罚的执行:概念:刑罚执行机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予以实施,并解决由此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活动 减刑制度减刑制度: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罚 制度。假释制度假释制度: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有条件地

30、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减刑的对象和条件: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 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2*注注意意: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 年刑罚的消灭 概念:由于法定的原因或事实的原因,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罚消失的事由:超过追诉时效 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1 经特赦免除刑罚2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 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4*时效:不满 5 年过 5 年不满 10 年过 10 年10 年以上 15 年死刑,无期过 20 年如果 20 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 检察院核准*追诉时效的特殊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的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在追追诉诉期期限限内内又又犯犯罪罪的的,前前罪罪追追诉诉期期限限从从犯犯后后罪罪之之日日起起计计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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