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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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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本章重点罪名,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特点,危害公共安全罪分类,本章重点罪名,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及公共生活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对“不特定”的理解,行为人可能有明确的犯罪对象,但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实际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概念,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放火,指利用火力引起对象物燃烧进而造成公共危险的行为,(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既遂的认定,未遂的认定,与意外火灾的,区别,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进行的放火行为,1、罪与非罪,一般放火行为,指正常的放火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如农民放火烧田里的麦秆的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其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2、既遂的认定,独立燃烧说通说,指放火对象着火后,将火种或引燃物撤离或扑灭,目的物能够继续处于独立燃烧状态、达到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时,即为既遂。本罪是危险犯,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达到使财物丧失效用或毁弃的预期目的,也应认定为放火罪既遂,3、未遂的认定,行为人虽然点燃了目的物,但在媒介物质离开后,目的物自身不能将独立燃烧状态维持下去时,成立本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刚划燃火柴即被抓获,或刚点燃引火物即被大雨浇灭等,从而未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应认定为放火罪未遂,4,、,与意外火灾的,区别,主观方面不同,放火罪是故意,而意外火灾,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5、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烧毁自己的财物,无害人之意,且事实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目的是烧毁自己的财物,无害人之意,但因过失导致火灾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失火罪,论处,行为人在烧毁自己财物的同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且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客观上已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6、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按,其他犯罪,论处,危害了公共安全的,择一重罪处理(通常定放火罪),使用放火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决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时,不构成放火罪,成立所实施的犯罪,7、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进行的放火行为,应以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四)刑事处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二、失火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放火罪的区别,1、罪与非罪,从客观方面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主观方面看,,是否存在过失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火灾是由于行为人所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电、地震等引起火灾,则属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不构成犯罪,2、与放火罪的区别,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才构成犯罪;后者是危险犯,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能成立,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过失;后者表现为故意,主体不同,本罪主体须年满,16,周岁;后者年满,14,周岁即可,(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爆炸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三)司法认定,既遂的认定,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区分,1,、既遂的认定,本罪为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爆炸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危害到公共安全,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2、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区分,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按,其他犯罪,论处,危害了公共安全的,择一重罪处理(通常定爆炸罪),使用爆炸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决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时,不构成爆炸罪,成立所实施的犯罪,(四)刑事处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四、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1、毒害性物质,指各种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毒害的物品,包括化学性有毒物质、生物性有毒物质和微生物类有毒物质,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毒害性物质的种类,化学性有毒物质,,也叫人工合成有毒物质,如砒霜、鼠药、氰化物等,生物性有毒物质,,又分为植物性有毒物质(如剧毒野蘑菇)和动物性有毒物质(如河豚鱼),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如肉毒杆菌等,2、放射性物质,指铀、镭、钴以及其他各种具有放射性能,并对人体或动物能够造成严重损害的物品,包括可以发生裂变反应或聚合反应的核材料,如y射线、中子射线、K射线等,其放射性质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财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物质,3、传染病病原体,指通过在人体或动物体内适当的环境中繁殖从而给身体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毒种,如霍乱、天花病毒、爱滋病毒、炭疽病毒、肝炎病毒、结核杆菌等,(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对危险物质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既遂的认定,与以投放危险物质为手段实施的其他犯罪的区别,1、罪与非罪,投放的物质是否属于危险物质,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2、既遂的认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实际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成立犯罪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结果加重犯处罚,既遂的标准,“混入或独立发生作用”说,指危险物质投放后,已经混入对象物达到使之不易分离的状态,或已经能够独立对对象发生侵害作用,3、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按其他犯罪论处,危害了公共安全的,择一重罪处理,(四)刑事处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他危险方法”的表现,私设电网,在公共场所驾车撞人,扩散病毒,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向人群开枪,掀、偷窖井盖,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等等,(三)司法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主要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构成其他犯罪,(四)刑事处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六、破坏交通工具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已经造成其倾覆、毁坏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既遂的认定,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1、罪与非罪,破坏的是否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在客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主观上是否有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2、既遂的认定,以行为人实施的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既遂标准,而不以实际发生损害为标准,3、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关键看盗窃、毁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的危险,从而危害交通安全,如果未产生上述危险,则构成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产生上述危险,则从一重罪处理,4、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由于交通设施与交通工具之间相互依存,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反之亦然,如果行为直接指向的是交通设施,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可作为该罪的加重结果;如果行为直接指向的是交通工具,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交通设施的毁坏,可作为该罪的加重结果,(四)刑事处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七、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或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实施两个以上行为的,按一罪处罚,恐怖组织,指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种,恐怖组织的特征,三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中国官方公布的恐怖组织,中国公安部2003年公布了个恐怖组织:,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东伊运)、,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东突解放组织)、,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东突厥斯坦新闻信息中心,(东突信息中心)。这些恐怖组织均成立于境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国新疆等地和有关国家策划、组织、实施了一系列爆炸、暗杀、纵火、投放危险物质、袭击等恐怖暴力活动。,(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组织、领导、参加”的含义,组织,,指行为人首倡、鼓动、发起、召集有实行恐怖活动目的的人结合成一个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领导,,指恐怖组织成立以后,恐怖组织的领导者所实施的策划、指挥、布置、协调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积极参加,,指自愿加入恐怖组织,并且积极参加谋划、实施恐怖活动,其他参加,,指行为人虽然不是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却经过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组织,成为了恐怖组织的一名成员,“恐怖活动”的含义,又叫恐怖行为,根据国际公约,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恐怖活动的具体表现,故意危害国家元首、执行国家元首特权的人士、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上述人士的配偶、担任公职或负有公共任务的人士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自由的行为,故意毁灭或损害属于或在另一缔约国管辖下的公共财产或供公用的财产的行为,故意造成共同危险,足以危及生命的行为,上列犯罪的未遂行为,制造、获取、扣留或供给武器、军火、爆炸品或毒物以便在任何国家实施上述行为,上列行为的共谋、既遂的教唆、直接和公开的煽动、故意参加、有意识地提供援助等,(三)认定界限,罪与非罪,与一般集团犯罪的区别,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别,实施本罪并实施其他犯罪的处理,1,、罪与非罪,对于参加恐怖组织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恐怖组织而自愿参加,,方可构成本罪。对于不明真相、受骗上当而参加恐怖组织,一经发觉就表示并实际上与其脱离关系的人,不能认定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但如果行为人最初因受骗而参加恐怖组织,后来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甚至积极进行恐怖活动的,则构成本罪。,2、与一般集团犯罪的区别,本罪是集团犯罪的一种,刑法分则将其规定为一种特定的罪行,犯罪集团是一种,总则性,罪种,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一种特定的犯罪,3、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别,两罪都是特殊的,集团犯罪,,但有明显区别:,类罪名不同,犯罪组织性质不同,4、实施本罪并实施其他犯罪的处理,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八、劫持航空器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对象是,使用中,的可载人的航空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既遂的认定,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1、,罪与非罪,劫持的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如果不是正在使用或飞行途中的航空器,不能对航空安全造成威胁的,不构成本罪,2,、既遂的认定,控制说,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能依自己的意志来决定航空器的航向、速度等,即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为本罪的犯罪既遂,3、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二者侵犯的都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且一般都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实施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不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目的,枪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各种军用枪支、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民用狩猎用枪;体育射击运动用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其他各种对人身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土抢、砂枪、钢珠枪、电击枪、特种防暴枪等。不仅指整枪,而且也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弹药,指能为上述各种枪支使用的子弹、金属弹丸、催泪弹或其他物质,爆炸物,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包括:,军用地雷、手雷、炸弹、爆破筒以及民用各类炸药,雷管,继爆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破装置,起爆药,岩石、混凝土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等等,(三)司法认定,定罪标准,与盗窃罪、抢夺罪的区别,1、,定罪标准,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盗窃、抢夺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2、,与盗窃罪、抢夺罪的区别,本罪在实施盗窃或抢夺行为之时,必须明知盗窃或抢夺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如不知是上述物品而盗窃或抢夺的,可能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一般主体;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虽有持枪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的场所;,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置、配备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非法持有”与“私藏”的异同,主体不同,,非法持有是一般主体,私藏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原为具有配备、配置枪支的资格,处罚规定不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私藏枪支者如果事后能主动交出或经通告教育后即主动交出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而非法持有枪支者则无论是否主动交出均构成犯罪,(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一般违法持枪行为的界限,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界限,与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的界限,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界限,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罪的关系,1,、罪与非罪,刑法对该罪的成立没有作数量及情节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5,条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定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非法持有军用枪支,1,支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非法持有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非法持有手榴弹,1,枚以上的;,非法持有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实践中应以上述标准来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2、与一般违法持枪行为的界限,本罪与未及时申领持枪证件携带枪支;未同时携带持枪证件;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等一般违法持枪行为的界限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情节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警告或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3、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界限,根本区别在于本罪指,在境内,携带、私藏枪支、弹药,违反的是枪支、弹药管理法规;后者指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出境,,不仅违反枪支、弹药管理法规,而且违反海关法规,如果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的目的是为了走私,则应定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私藏枪支、弹药者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共犯,4、与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的界限,本罪主要违反,有关枪支、弹药的日常管理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枪支应上缴而不交,并予以藏匿等;后者主要是违反,有关枪支、弹药的运输,的规定,未经许可,未依法领取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而运输或承运枪支、弹药,邮寄或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弹药等,5、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对象不尽相同,本罪仅指枪支、弹药;后者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自然人,后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本罪社会危害性比后者小,法定刑不同,后者法定刑比本罪高,6、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界限,司法解释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7、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罪的关系,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是其通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或者盗窃、抢夺、抢劫得来的,则仅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罪,不再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并罚,(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一、交通肇事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1、罪与非罪,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造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认定,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2、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主体不同,本罪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3、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过失;后者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后者是危险犯,(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二、危险驾驶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二)构成要件,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追逐竞驶,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险犯,以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要件。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醉酒驾驶,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罪与非罪,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车的,因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2、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本罪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本罪是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若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3、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本罪客观方面包括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的行为;后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包括危险驾驶在内的其他多种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同样以驾车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时,区别主要在于危险的程度,只要危险驾驶行为危害较大,达到后者的犯罪构成,就属于想象竟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即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十三、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企、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必须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的损害后果,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1,、罪与非罪,注意区分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工厂、矿山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也存在交通运输活动,当担任运输任务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在厂(矿)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时,是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根据1992,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可对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的定性做如下分析:,如果是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引起的,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是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引起的,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则应定交通肇事罪。,3、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在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发生火灾、爆炸,构成犯罪时,如果是出于过失,要注意区分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违反的规章制度的性质、内容不同,如违反的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如违反的是日常有关安全用火、放火的规章制度和保障爆炸,物安全的制度,则应定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违章行为发生的场所不同,如在进行生产、作业活动的时候违反规章制度,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如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以外的日常生活中,与生产、作业活动没有联系,则应定失火罪、过失爆炸罪,4、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二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普通犯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特别犯罪。由于刑法对于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的重大事故专门规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对此不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四)刑事处罚,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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