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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卫生法的定义,法:,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卫生:,(,古)护卫生命,(今)为保证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合乎生理条件的生产环境和,生活条件而采取的个人和社会措施。,卫生法:,为,保障生命健康而颁布的法律规范总称。,1、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卫生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3、卫生法突出,社会性,而非阶级性。,从调整的内容来看:,1.调整生命健康权益保障关系,2.调整国家对公共卫生事业宏观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3.调整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新型卫生法律关系,4.调整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关系,从电视剧牵手看,卫生法的特征,同自然科学紧密联系,溶进大量技术规范,采用多种调节手段,反映社会共同要求,女青年秦某于2003年9月在初某陪同下到青岛市人民医院作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中主治大夫孙某让八九位医学生进入手术室观摩,初某也随后进入手术室。此时,初某看见秦某躺在手术架上,下身赤裸,处于昏迷状态。而医生则在秦某旁边向医学生讲解着。事发后,双方对手术效果没有异议,但秦某对医院不经同意擅自召集见习医生观摩其流产手术,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极为不满,要求医院作出解释并给予赔偿。医院方面认为,作为教学医院,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且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因此拒绝赔偿,双方未达成协议。为此,秦某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青岛市人民医院给予精神赔偿2万元,并要求返还支出的医疗费。,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健康权,原则:,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预防,为主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取消中医:是对传统文化的否定,中南大学的张功耀在博客上发布征集“同意取消中医药”的签名。得到了万人的签名。这其中有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高级知识分子和业内人士,如重庆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系的助教,山东大学环境研究院讲师理学博士等。,在10月10日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谈到网上有人征集取消中医的签名活动时表示,卫生部坚决反对这样的言论和做法。他认为,这是对历史的无知,也是对现实生活中中医药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无知和抹煞。,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概念间的相互关系:,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部门法法的渊源法的体系,卫生法的体系:,根本法律,普通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是我国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我国卫生法的重要渊源。,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普通法律,民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诉讼法,卫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0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06,2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6.01),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今年卫生部立法计划中的,5件法律,为:精神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法、中医药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初级卫生保健法。,6件行政法规,为: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条例、营养改善条例、放射损伤防治条例。,30件部门规章包括,:卫生部非法人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业务主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规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管理办法,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修订),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修订),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修订),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修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修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修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修订),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办法,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急救中心(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外籍护士来华执业管理规定,性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的暂行规定,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卫生新技术评估与管理办法。,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 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我国目前有,30余部,卫生行政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卫生行政规章 地方性卫生规章,卫生行政规章 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权限内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宪法、卫生法律和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规章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卫生法律文件。地方性卫生规章仅在本地方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和地方性卫生法规,且不得同卫生部制定的卫生规章相抵触。,卫生国际条约,卫生国际条约 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有关卫生方面的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这些条约均对我国产生法律约束力,是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之一。,“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全国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制。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余均属授权立法。任何其它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都必须服从国家立法权。,两级: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中央立法居于主要地位,地方立法则起着执行和补充中央立法的作用,不能独立于中央立法权之外。,多层次:指无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各自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复习思考题,什么是卫生法?,简述卫生法的特征。,简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简述我国卫生法律体系?,卫生法律、法规按 内容 的分类,1、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基本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配套的规章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处方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医疗机构许可管理,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基本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配套的规章规范:,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条例,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3、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4、血液管理,基本法律:,献血法,配套的规章:,血站管理暂行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5、医疗广告管理,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6、传染病管理,基本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配套的规章:,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预防性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国境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7、,消毒灭菌和医院感染管理,基本法规:,消毒管理办法,配套法规,:,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8、,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很多,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10、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1、放射卫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2、母婴保健,母婴保健法,配套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13、红十字管理,红十字会法,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15、事故处理,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全省救灾防病预案,卫生法的制定,卫生法的制定:,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卫生法的效力,卫生法的效力:,空间(地域)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卫生法的空间效力,1、地域效力,(1)在我国领域内(包括领陆、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如我国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境外的我国船舶和飞机。,(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如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生效。,卫生法的时间效力,1卫生法的生效时间,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某一具体时间生效,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没有规定生效时间均以颁布日为生效之时。,2卫生法的失效时间,新法颁布明确规定旧法在某一时间失效;,某些卫生法适用期已过,同现行政策不符;,新法取代旧法,3卫生法的溯及力,卫生法的溯及力,卫生法的溯及力,卫生法律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我国卫生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陈某,男,20岁,高中毕业。1996年在本县中医院办的中医针灸班学习1年后,在末获准取得行医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便回乡流动行医,某天下午6时左右,陈某来到邻县某村,吹嘘自己能用针灸治疗多种疾病,村民李某听后即叫陈治疗自己的支气管炎。陈用带电的银针分别刺扎病人的“天堂、风池、肺俞、定喘”等穴位,病人顿感气喘不适,脸色发青。家属见状急忙制止,陈某自己也觉得不对,说了声“治疗费不收了”便走。陈走后,病人病情进一步 加重,其儿子赶紧追回陈某让他抢救,经陈一阵按摩针刺,结果无效,病人当场死亡。,经法医尸检,病人是因锐器刺破左肺引起闭合性气胸而死亡。为此,家属诉请法院追究陈某刑事责任并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法院认为:,陈某无照行医,又在察觉有误时不积极进行抢救反而企图溜走逃避责任,这些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前的条款),构成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共896660元。,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1998年的话,那么应该怎么处理呢?,按照新刑法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对陈某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之所以没有按医疗事故处理,原因就在于陈某不是医务人员。这是97年新刑法颁布施行前的案子,这样处理是完全正确的。,那么,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1997年8月,起诉到法院是1997年10月8日,已经是新刑法施行了应该如何处理呢?,卫生法对人的效力,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均有效,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有效。如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分别适用于医师和医疗机构。,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适用或不适用,由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卫生法的法律责任,种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承担的条件:,承担的方式:,行政责任的种类,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停止营业、吊销,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安徽阜阳假奶粉案,2004年,劣质奶粉事件在安徽阜阳爆发。一批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的婴儿,让国人对食品安全空前关注。,2004年6月9日,监察部通报了对阜阳劣质奶粉事件9名责任人的处理情况。除了时任阜阳市市长刘庆强受到行政记大过的处分外,另有数名官员被开除、撤职或责令辞职。此外,安徽省质监局也对阜阳多名质监系统官员予以严肃处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 停止侵害,2 排除妨碍,3 消除危险,4 返还财产,5 恢复原状,6 修理、重作、更换,7 赔偿损失,8 支付违约金,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 赔礼道歉,2005-04-17 人民法院报报道,安徽阜阳首个“大头娃娃”获赔6.1万,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2004年度中国十大法制人物高政担当原告代理人的韩奥强状告劣质奶粉伤害案作出判决,判决6名被告赔偿韩奥强6.1万元。,小奥强出生后被高政寄养在其妹妹家,开始连续食用“伊鹿”牌婴幼儿奶粉一个月后,出现持续高烧、伴随腹泻等症状。入院诊断为腹泻病、肺炎、营养不良、肝大待查等。2004年,奥强向阜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20余万元。,法院审理 后查明:,被告人马大成多次购进劣质奶粉,再销售给太和县的刘洁、高建夫妇。刘洁将“伊鹿”牌婴幼儿奶粉分别销售给太和县三堂镇经销商张军、路玉成、刘家显。被告张军卖给小奥强1箱、被告路玉成卖给小奥强7袋、被告刘家显卖给小奥强6袋。,法院认为,被告马大成等销售给原告韩奥强食用的“伊鹿”牌婴幼儿奶粉中,因蛋白质的含量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原告韩奥强食用后出现较为严重的营养不良综合征,六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计61002.21元,其中精神损失费4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韩奥强要求内蒙古永欣乳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刑罚的种类,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主刑的种类:,(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附加刑的种类:,(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卫生法基础理论,一,卫生法的,定义,、,原则与特征、,调整对象,二,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三.卫生法的制定,四卫生法的效力,五,卫生法的法律责任,思考题,1.什么是卫生法?,2.简述卫生法的特征、基本原则。,3.简述我国卫生法的渊源。,4.简述我国卫生法的效力。,5.简述我国卫生法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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