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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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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含义,指体现在各种卫生法律、法规之中的,对于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二)内容,1.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原则,2.预防为主原则,3.遵循科技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5.全社会参与办卫生原则,6.国家卫生监督原则,7.患者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第七节 卫生法的法律关系,什么是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学习要点,是卫生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卫生法律关系概念,二、卫生法律关系特征,(一)从法律关系的形成的目的和过程看,它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二)从法律关系形成的依据看,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陈某,男,20岁,高中毕业。1996年在本县中医院办的中医针灸班学习1年后,在末获准取得行医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便回乡流动行医,某天下午6时左右,陈某来到邻县某村,吹嘘自己能用针灸治疗多种疾病,村民李某听后即叫陈治疗自己的支气管炎。陈用带电的银针分别刺扎病人的“天堂、风池、肺俞、定喘”等穴位,病人顿感气喘不适,脸色发青。家属见状急忙制止,陈某自己也觉得不对,说了声“治疗费不收了”便走。陈走后,病人病情进一步 加重,其儿子赶紧追回陈某让他抢救,经陈一阵按摩针刺,结果无效,病人当场死亡。,经法医尸检,病人是因锐器刺破左肺引起闭合性气胸而死亡。为此,家属诉请法院追究陈某刑事责任并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陈某无照行医,又在察觉有误时不积极进行抢救反而企图溜走逃避责任,这些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前的条款),构成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共896660元。,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1998年的话,那么应该怎么处理呢?,法院认为:,按照新刑法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对陈某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之所以没有按医疗事故处理,原因就在于陈某不是医务人员。这是97年新刑法颁布施行前的案子,这样处理是完全正确的。,(三)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的具体情况及行为性质看,它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纵向:是国家卫生管理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横向: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或其他组织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各种活动过程中所形成与人体健康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2003年12月9日,金某经县林业局审批,取得了上饶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颁发的江西省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养殖种类为果子狸。12月14日,金某从龙南县购进果子狸种苗31只,共花费50900元。2004年元月8日,由于当时广东省疾控中心等机构的有关专家对在广东市场上采集的果子狸进行检测,发现果子狸粪便中有大量的冠状病毒,与人类身上相关的病毒有高度的同源性,存在着野生动物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可能性。,省卫生厅、林业厅等部门为此联合下发了一份内部文件,要求对果子狸饲养场所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2004年元月19日,县林业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及当地乡政府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金某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消毁处理。为此,金将联合执法的县卫生局、林业局等四被告推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本来无可厚非。但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现四被告实施宰杀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法定程序,显属违法。而该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损失也应依法予以赔偿,故作出了上述判决。,2004年5月18日,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全省首例涉“非典”行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宰杀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余元。,(一)主体: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1.卫生行政机关。,2.企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公民(,自然人,)。,5.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自然人的第一需要?,社会人的第一需要?,(二)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生命健康权利,行 为,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物,人身,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第二章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制度,主要内容:,1、卫生行政执法,2、卫生行政复议,3、卫生行政诉讼,4、卫生行政赔偿,掌握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赔偿概念。,学习要点,1、,概念,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卫生法律,实现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行为,是进行卫生事业管理、适用卫生法律法规的最主要的手段和途径。,第一节 卫生行政执法,2、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1)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执法是一种职务性行为,(3)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执法行为的依据是法定的,(5)执法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6)执法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3、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3)效率原则,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卫生行政机关,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联合执法主体,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服务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受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的一种法律制度。,卫生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支持下,依司法审判程序解决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一种活动。,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由国家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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