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矿隐患挂牌督办责任制度
高安煤矿
2023年5月
煤矿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告知》和省市有关文献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东宁县高安煤矿。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重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一章 隐患排查
一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隐患信息来源:
1、图纸会审;
2、“三评价一评估”;
3、群监员报告;
4、专业技术员检查;
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
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
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
8、矿领导检查;
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
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
11、其它渠道信息。
二、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三
评价一评估”,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监段备案;
2、安监段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井队干部及管理人员、各段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
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监段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
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监段报告;
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监段报告。
三、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监段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由安监段负责跟踪解决。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导致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四、每旬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进一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合,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贯彻。
五、 坚持系统安全类后于当天下午18时前报安监部门,以便督促贯彻解决。
第二章 隐患分类
一、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送、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二、 生产组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防段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电段负责机电、运送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组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监段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三章 隐患登记
一、 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贯彻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二、 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市煤炭局;B级上报上级公司;C级为本矿直接解决的问题并实行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A、B、C三类进行管理,安监部门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 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监段,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准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准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负责人50元。
第四章 隐患治理
一、 可以现场解决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解决:
二、 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解决;
三、不能现场立即解决的,安全信息中心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级解决。A、B类由安全矿长负责向分公司报告,并有报告记录。安全隐患C类由领导小组负责下发安全隐患解决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一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解决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负责隐患解决,监管部门负责对解决过程和解决结果进行监督。解决完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 监段报告,监督部门确认隐患解决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隐患达成注销条件前,仍按隐患进行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
责任单位接到安监段下达的停产整顿隐患整改指令书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制定专项措施和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停产整顿期间,单位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停产整顿的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点,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督贯彻。
五、东隆煤矿以上单位下达指令停产整顿的,经整改,由业务部门初次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申请验收恢复生产。
第五章 领导挂牌督办
一、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贯彻”的原则。对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
二、 矿井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明确隐患整改负责人、主管段室长、主管矿长,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善度。
三、隐患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信息中心报告,监督部门确认隐患解决后安监段方可把隐患注销。
四、到期没有完毕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安监段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毕因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毕因素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导致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处分。
第六章 隐患报告
一、 各业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重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安监部门报告,由调度室或安监部门向矿报告。
二、上报高安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涉及矿井基本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三个部分:
1、矿井基本情况涉及矿井地质、公司性质、公司证照情况、开采煤层及赋存情况、开采方式、通风方式、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隐患排查期间的生产动态、生产区域、地点等。
2、隐患排查情况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实际情况、排查结论及排查时间。
3、隐患治理情况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含因素、现状、危害限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间煤矿的生产状态、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4、各业务部门将分析、排查出的隐患形成报告,经重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日18时前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于每月4日18时前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报送集团公司。
第七章 罚则
一、 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贯彻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二、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23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三、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八章 附则
一、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监部门。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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