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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法律制度(2)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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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以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以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合同订立,第三节 合同效力,第四节 合同履行,第五节 合同变更 转让 终止,第一节 概述,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约束力,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示范文本,2,、立法状况,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合同签订原则,4,、合同法框架,合同分类,合同内容,合同效力,代理合同,无效合同,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第二节 合同订立,1,、基本内容,2,、,缔约过失责任,1,、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要约,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一是表明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更改。,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下面的各种行为中,可能是要约也可能是要约邀请的是,(,A,)拍卖公告,(,B,)招标公告,(,C,)招股说明书,(,D,)商业广告,要约生效,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承诺,合同法,第,20,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不得有任何修改。,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即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数人或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关于招标的性质,两大法系均认为招标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所不同的是英美法认为招标虽属于要约邀请,但并非无法律意义,招标内容发出后,在法律上对承、发包方均有约束力。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招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其目的是邀请投标人投标,即发出要约。但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一招标行为则已具有要约的性质。,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出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拟投标人必须在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索取招标文件,按该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好有关文件、资料,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工作。,投标书,制好并密封后按规定的方法、地点、期限投入标箱。投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开标是指招标人在召开的投标人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的行为。验标是验证标书的效力,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招标人可宣布其无效。,招标人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选择自己满意的投标人,决定其中标。该定标若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就是承诺。,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与地点同招标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对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确认。,根据,合同法,,下面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A,)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C,)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D,)承诺可以撤销,撤销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后,签订合同之前到达要约人,某承包公司向某水泥厂乙发出采购,10,吨水泥的要约,某水泥厂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适逢某承包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外出,,5,月,9,日王某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某水泥厂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案例,甲建筑公司拟在乙建材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经口头协商,约定购买,100,吨,,3500,元,/,吨,并拟订准备签字盖章的买卖合同文本。乙公司签字盖章后,交给甲公司准备签字盖章。由于施工进度紧张,在甲公司的催促下,乙公司在未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情境下,将,100,吨钢材送到甲公司工地现场。甲公司接受了并投入工程使用。后因拖欠货款,双方引起纠纷。,问题: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合同一般性条款,合同的一般条款,即合同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合同标的,即和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工程项目,数量,量化的指标,质量,标的物性质差异的具体特征,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承担法律责任,解决争议方法,采用解决争议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性条款,1,项目概况,2,工期要求,3,质量要求,4,合同价款与支付,5,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6,变更的程序和价款确定方法,7,验收,8,违约责任,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0,其他约定,案例,某电器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工程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等做了具体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电器公司对施工图纸先后做了,8,次修改,但未按期交付图纸,造成工程进度拖延。竣工验收时,电器公司对部分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经双方商定无果,电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因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建设公司是否对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今后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分析,对于工期延误,该建筑公司部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举证。因为在施工过程中,电器公司对图纸做了,8,次修改,未按期交付图纸,导致工期延误,建筑公司不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建筑公司应当向法院将电器公司修改图纸及其时间等相关证据予以举证,即证明工期延误非建筑公司行为所致。,建筑公司在今后的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对可能出现的工期延误情况作出专门的预期性约定,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方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延误的情况作出书面认定,以备将来一旦发生诉讼时,有据可查。,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1,有效合同要件,有效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合法,目的合同,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法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2,附条件、附期间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合同生效,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附期间合同生效,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3,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虽经过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例,A,建筑公司挂靠于一资质较高的,B,建筑公司,以,B,建设公司的名义承接一项工程,并与建设单位,C,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A,的实际施工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较差,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和工程质量缺陷。,C,公司以此为由,不予支付余下的工程款。,A,以,B,的名义将,C,公司告上法庭。,问题,A,以,B,名义与,C,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C,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余下的工程款?,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A,以,B,名义与,C,签订的施工合同,社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C,公司是否应支付余下的工程款要视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商请求乐清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应予支持;修复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合同免责条款失效,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的规定,法律效力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和代理资格造成。,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下,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做出仲裁,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在未撤销之前,仍是有效合同,必须由撤销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做出,可以撤销也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甚至可以维持合同不变,可变更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6,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有效;,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确认权,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财产,追缴财产,第四节 合同履行,1,合同履约,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时间、地点、价格和履行方式等全面地完成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规则,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涉及第三人时的履行规则,合同法,第,64,、,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当事人发生变更主要指当事人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以及当事人合并或分立的情况。,当事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合同法,第,7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四种。,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当事人(被保证人与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一旦担保成立,他就成为被保证人所负债务的从债务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时,保证人就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而当他代为履行或代为赔偿后,就成为被担保人的债权人,可对被保证人行使追偿权。,2,、抵押,抵押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抵押,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交出财产进行抵押的一方为抵押人,接受财产抵押的一方为抵押权人。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另一方(抵押人)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将抵押物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3,、定金,定金是合同订立后,但还没有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有价代替物,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应注意的是,定金与预付款在形式上好像完全一样,但它们的性质是不同的,定金起担保作用,而预付款只是起资助作用。,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这种担保方式只能用于一方已事先合法占有了对方动产的特定情况,它多用于仓储保管合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加工定做等承揽合同及货物运输合同中。,建设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工程由承包方负责看管。,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从法律上充分肯定了建设工程承包方的留置权,当然,建设工程留置权的实际行使还有许多具体问题有待研究。,建设工程合同的保全,合同法,所设立的合同保全有两种:代位权和撤消权。,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但是,按照,合法,的规定,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撤消权,撤消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2,抗辩权,抗辩权,当事人一方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暂时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异时履行抗辩权,合同已明确约定双方履行的先后顺序。,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约定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在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行履行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时,有权拒绝先行履行义务。,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问题,合同法,第,60,条,,问题 在以下各项权利中,只有 ()是债务人行使的权利,(,A,)抗辩权,(,B,)代位权,(,C,)撤销权,(,D,)留置权,第五节 合同变更 转让 终止,1,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权利义务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当事人即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在,合同法,中称为合同的转让,所以在,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这里所说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指的是狭义的合同变更,即指在合同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合同内容的修改与补充,。,合同变更的条件,当事人之间原已经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的方法,2,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向第三方(受让方)转移的法律行为。主体发生变更。,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又称合同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解除,合同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合同,,合同自然终止,。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称为,合同解除,。后一种情况(合同解除)可以有两种方式:,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合意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 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法定解除,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又可分以下几种情况:,(,1,)发包人违约的情况;,(,2,)承包人违约的情况。,3,、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如双方都认为没必要再继续履行,或出现合同再继续履行下去,只会导致更大的损失的情况等,双方可合意解除合同。,4,、承包商或业主自身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的。,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4,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形式和免责,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2,违约责任形式和免责,3,不可抗力,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继续履行,(,2,)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支付定金,争议的解决,合同法,规定的争议解决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1,)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2,)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被说服教育,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调解往往是当事人经过和解仍不能解决纠纷后采取的方法。,这里所说的和解和调解是狭义的,不包括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在仲裁庭和法院主持下的和解和调解(属于法定程序)。和解和调解并非解决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采用仲裁、诉讼方式。,(,3,)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协议中写明的仲裁庭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这种争议的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遵循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即为最终决定,必须执行,不能在采用其他方式解决。,(,4,)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如果未达成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条及,合同法,第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问题,关于不可抗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施工期间下雨属于不可抗力,(,B,)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包商不能按照约定的工期竣工,承包商不属于违约,(,C,)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承包商可以全部免责,(,D,)对于因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而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免除责任,问题,下面关于不可抗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不可预见的事件是不可抗力,(,B,)发生不可抗力后,承包商将会被全部免除违约责任,(,C,)不可抗力的后果是不能避免的,(,D,)夏天施工期间下雨属于不可抗力,案例,问题提示:发包方以承包方主体资格有瑕疵为由终止合同。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有效,主体资格没有存在问题。但由于承包方疏于管理,导致具体施工中达不到二级资质的事实发生。那么,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承包方因合同提前终止而发生的损失如何承担?,1993,年,9,月,山西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引黄工程局)就万家寨引黄工程施工举行公开招标,同年,10,月,浙江温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以下简称温州工程处)中标,该处是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二级资质的国有单位。,11,月,26,日,双方签订了引黄工程施工协议,后于,1994,年,12,月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温州工程处于,1995,年,3,月正式开工,该处业务主办周时选为项目经理。,1997,年,1,月,引黄工程局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温州工程处限期撤离。其理由是:温州工程处违反合同将主体工程分包、转包;温州工程处在工地的管理人员全部是外雇人员,施工队伍全部是社会闲散人员拼凑而成,并非温州工程处职工;施工进度拖延,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工地管理混乱等等。,双方发生纠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可以聘用符合标准的外地人员,周时选又是该处员工,故不存在将主体工程分包、转包的事实;万家寨引黄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工程,只有具备一、二级资质的企业才具有投标、施工资格。项目经理周时选在施工时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员均达不到上述要求,即在具体施工中达不到二级资质的要求。其主体资格确有瑕疵,引黄工程局发现这一问题终止合同并非不当,不构成违约;温州工程处已完成的施工质量完全合格,双方应根据已完工程量及约定的价款据实结算,并由引黄工程局适当补偿因终止合同给温州工程处造成的损失。,下面的行为中属于违约的是(),(,A,)施工图未经审查就开始施工,(,B,)因不可抗力导致承包商没能按时竣工,(,C,)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D,)以上答案都不正确,FIDIC,合同条件简介,FIDIC,机构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该机构是国际公认的工程承包管理的权威机构,是世界银行及其附属组织及地区性银行如亚洲银行推荐的权威咨询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于,1913,年成立。,国外建设工程合同,99,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的条款内容,(,1,),施工合同条件,(,2,),工程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4,),合同简短格式,AIA,合同条件简介,美国建筑师学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简称,AIA),已有近,140,年的历史,作为建筑师的专业社团,其制定的,AIA,系列合同条件在美国建筑业界及美洲地区工程承包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影响大,使用范围广。,AIA,合同条件的主要系列,(,1,),AIA,合同条件,A,系列标准协议,(,2,),AIA,合同条件,B,系列标准协议,(,3,),AIA,合同条件,C,系列标准协议,AIA,合同条件的主要系列,NEC,合同条件简介,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于,1986,年出版的第一版,“新工程合同”,(New Engineering Contract,,简称,NEC,合同,),,,1995,年出版的第二版“新工程合同”。,2,NEC,施工合同条件的条款内容,本章思考,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要约要求的表现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缔约的过失责任,?,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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