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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动产赠与契约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地达成以下附期限动产赠与契约: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在本契约中,“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附期限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自己的生存期内,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条件地转移自己的财产权给受赠人。
一、财产赠与
1. 甲方向乙方附期限赠与下列具体的动产:
(1)品牌为XXXX、规格为XXXX的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XXXX元;
(2)品牌为XXXX、规格为XXXX的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XXXX元;
(3)品牌为XXXX、规格为XXXX的智能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XXXX元。
2. 甲方对上述财产拥有完全的合法权利,并保证这些财产没有抵押、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纠纷。
3. 该次赠与交易的财产税由甲方承担。
二、赠与条件
1. 甲方在契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上述赠与,并将财产交付给乙方。
2. 若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的3个月内完成赠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协商解决,同时需在第四个月第一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XXX元的违约金。
三、契约效力
1. 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本契约即刻生效,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
2. 本契约的任何变更、解除均需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认可。
3. 本契约的附属文件和证明文件,包括甲方如实提供的财产权证书、发票等,均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 如因本契约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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