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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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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3)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4) 5.1 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 5.2 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4) 5.3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4) 5.4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 ……………………………………………………………………………(12) 6.1 证书……………………………………………………………………………………(12) 6.2 标志……………………………………………………………………………………(13)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4) 8 收费 ……………………………………………………………………………………(14) 9 工作人员守则 …………………………………………………………………………(15) 10 附则……………………………………………………………………………………(15) 附件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6) 抽油泵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抽油泵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抽油泵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抽油泵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整筒抽油泵和特种抽油泵三种产品(见表1)。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 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434000 电 话:(0716)8120270 传 真:(0716)8114252 电子信箱:pmtlab@ 联 系 人:文志雄、张 斌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434000 电 话:(0716)8120270 传 真:(0716)8114252 网 址: 电子信箱:pmtlab@ 联 系 人:文志雄、张 斌 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敦煌路155号 邮政编码:730050 电 话:(0931)2342052 传 真:(0931)2345941 联 系 人:移月红、李 哲 抽油机产品质量检验采取现场检验方式,具体检验单位由企业选择。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整筒抽油泵及其规格型号,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及其规格型号,特种抽油泵及其规格型号。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按标准要求应做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表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2.4条),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备案标准(见表1)。 5.2 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企业应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表2)。 5.3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表3)。 表1 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必备标准 相关标准 备 注 1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SY/T5059-2000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SY/T5143-1998组合泵筒管式泵结构及主要零件基本尺寸 GB/T9253.2-1999石油天然气工业套管、油管和管线管螺纹的加工、测量和检验 SY/T5029-2003抽油杆 GB/T197-2003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 (直径1mm~355mm) GB/T1804-2000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T 231.1-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230.1-2004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4340.1-199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2 整筒抽油泵 GB/T18607-2001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 GB/T9253.2-1999石油天然气工业套管、油管和管线管螺纹的加工、测量和检验 SY/T5029-2003抽油杆 SY/T6194-2003石油天然气 油气井套管或油管用钢管 GB/T197-2003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 (直径1mm~355mm) GB/T 231.1-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230.1-2004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4340.1-199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3 特种抽油泵 GB/T18607-2001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 企业明示标准 GB/T9253.2-1999石油天然气工业套管、油管和管线管螺纹的加工、测量和检验 SY/T5029-2003抽油杆 SY/T6194-2003石油天然气 油气井套管或油管用钢管 GB/T197-2003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 (直径1~355mm) GB/T 231.1-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230.1-2004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4340.1-199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可在名称前面明确特点,如:防砂抽油泵、稠油抽油泵、液力反馈抽油泵、防气抽油泵等。 表2 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生产类型 必备设备和工艺装备 必备检验仪器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制造 车床 钻床 铣床 管螺纹车床或数控车床 磨床:内园磨、外园磨或者无心磨 衬套内表面硬化处理设备 淬火炉或回火炉 柱塞外表面电镀或者喷焊设备 装配杆 磨削工装 加长量缸表(或者气动量仪) 硬度测量仪(满足衬套内表面、柱塞外表面以及其他零件硬度测量需要) 螺纹量规 衬套垂直度检查仪 试压装置 真空试验台 表面粗糙度测量设备 组装 *衬套内表面硬化处理设备 *磨床:内园磨、衍磨机 **柱塞外表面电镀或者喷焊设备 **外园磨(无心磨) 装配杆 磨削工装 注:①标*和**的二组设备,必须具备一组。 ②外协加工的衬套或柱塞应有质量保证措施和关键特性检验手段。 加长量缸表(或者气动量仪) 硬度测量仪(满足衬套内表面、柱塞外表面以及其他零件硬度测量需要) 螺纹量规 衬套垂直度检查仪 试压装置 真空试验台 表面粗糙度测量设备 整筒抽油泵 制造 车床 钻床 铣床 管螺纹车床或数控车床 磨床:外园磨或者无心磨 深孔衍磨机及夹具 泵筒热处理设备 工频或者中频淬火设备或回火炉 泵筒内表面硬化设备 柱塞外表面硬化设备 (泵筒、柱塞)校直工作台 摩擦钳 气动量仪 硬度测量仪(满足泵筒内表面、柱塞外表面以及其他零件硬度测量需要) 表面粗糙度测量设备 螺纹量规 泵筒直线度检测仪(芯轴) 试压装置 真空试验台 整筒抽油泵 组装 摩擦钳 车床 *管螺纹车床或数控车床 **磨床:外园磨或无心磨床 深孔衍磨机及夹具 **柱塞外表面硬化设备 *泵筒内表面硬化设备 (泵筒、柱塞)校直工作台 注:①标*和**的二组设备,必须具备一组。 ②外协加工的泵筒或柱塞应有质量保证措施和关键特性检验手段。 气动量仪 硬度测量仪(满足泵筒内表面、柱塞外表面以及其他零件硬度测量需要) 表面粗糙度测量设备 螺纹量规 泵筒直线度检测仪(芯轴) 试压装置 真空试验台 特种抽油泵 制造 整筒泵型与整筒抽油泵的要求相同。 组合泵型与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的要求相同。 整筒泵型与整筒抽油泵的要求相同 组合泵型与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的要求相同 特殊性能检测装置 5.4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抽油泵产品分为三个产品单元,每个产品单元按公称直径划分为二个检验批: 产品单元 ⑴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⑵ 整筒抽油泵; ⑶ 特种抽油泵(产品名称不同于常规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和整筒抽油泵,其结构、性能满足油田某种特殊工况要求的抽油泵)。 检验批 Ⅰ 检验批 ≤44mm(英制代号175) Ⅱ 检验批 >44mm(英制代号175) 同时生产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整筒抽油泵、特种抽油泵三个产品单元的企业,以整筒抽油泵为主体按公称直径划分检验批,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按一个检验批抽检,相同性能的特种抽油泵按一个检验批抽检;只生产一个申证单元的企业,抽样时按两个检验批抽检;同时生产二个申证单元的企业,常规抽油泵(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或者整筒抽油泵)按二个检验批抽检,相同性能的特种抽油泵按一个检验批抽检。对未抽检到的其它型号的产品,对其图纸、工艺等有关资料、工艺装备及销售记录进行审查。 样品应在企业库房或生产线末端的合格产品中抽取,被抽检的抽油泵整机抽样基数(相同型号)不得少于5台,主要零部件的抽样基数(相同规格)不得少于5件(套),抽取整机2台,主要零部件2件(套)。 检验单位若认为必要,有权要求对主要零件随加工工序进行抽检。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 表3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名称 抽样信息 产品名称 样品规格 抽样基数 样品数量 样品编号 生产日期 抽样地点 抽样日期 抽样组 人员 (签字)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企业参加 抽样人员 (签字) 样品送达 检查情况 说 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工厂留存,一份置样品箱内,一份抽样组交派出单位。 2.从封样之日起, 天内,将样品送到指定检验机构。 3.检测单位: □ 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根据GB/T14162-1993《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的规定,将抽油泵产品的质量特性分为A、B、C三类,对A、B、C类不合格的有关规定见表4。 根据SY/T5059-2000《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SY/T5143-1998《组合泵筒管式泵结构及主要零件基本尺寸》、GB/T18607-2001《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标准、企业明示标准和本实施细则及产品图样上的要求判定各检验项目是否合格。抽油泵产品质量评定见表5,表5-1为A类项目,表5-2为B类项目,表5-3为 C类项目。 表4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质量特性类别 监督质量水平P0 检验水平 IL 样本量 n 不合格判定数 r A类 2.5% Ⅰ 2 1 B类 150% Ⅵ 2 7 C类 150% Ⅵ 2 7 根据表4当任一类质量特性实检不合格数d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时,判该抽油泵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三类质量特性实检不合格数d均小于不合格判定数r时,则判该抽油泵产品质量合格。 表5 抽油机产品质量评定表 整机性能和主要零、部件关键项目质量评定表 (A类) 表5-1 序号 检验项目 要 求 检验方法和规定 1 产品型号 基本参数 连接尺寸 符合SY/T5059-2000或者 GB/T18607-2001 的规定 查阅生产设计图样 2 泵总成 密封性能 符合SY/T5059-2000 7.1.3或者 GB/T18607-2001 附录C的规定 将试压接头与被检抽油泵上接箍连接,启动试压泵,使压力达到规定试验压力并稳压后,停泵 3 灵活性能 柱塞在泵筒中推拉应轻快、均匀,手感阻力均衡,转动灵活,无阻滞现象 手感检查 4 配合间隙 漏失量 泵筒长度3m以上的测试上、下两个部位。泵筒长度小于或等于3m的只测其下部漏失量,其漏失量不得超过SY/T5059-2000附录A或者GB/T18607-2001 附录B中的规定 将组装好的柱塞固定于泵筒规定位置,将试压接头与被检抽油泵上接箍连接,强令固定阀处于开启状态,启动试压泵,等压力稳定在10MPa压力下3min,测定漏失量 整机性能和主要零、部件关键项目质量评定表(A类)(续) 表5-1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和规定 5 特种抽油泵使用性能 达到特种抽油泵使用说明书或图样规定,能满足油田某种特殊工况要求的技术指标 审阅生产设计图样及结构原理、审阅型式试验报告、油田现场使用报告,是否能达到技术指标。做必要的性能试验 6 配合间隙 符合图样规定。但各级间隙值不得超过SY/T5059-2000 6.3.1或者GB/T18607-2001 附录A中最大值,也不得低于最小值 以实测出的泵筒内径实际尺寸,与柱塞外径实际尺寸最大、最小间隙值计算而确定 7 泵筒与柱塞工作表面质量 泵筒内工作表面和衬套两端面应符合SY/T5059-2000 6.2.1.2。柱塞外工作表面应符合SY/T5059-2000 6.2.2.2 用表面粗糙度测量设备检验 8 阀球与阀座间的密封性能 真空度抽至0.083MPa后关泵,保持3s内不下降 用真空试验台检验 9 决定特种抽油泵使用性能的结构部件 达到特种抽油泵图样规定 常规长度计量 主要零件主要项目质量审核评定表 (B类) 表5-2 序号 零件名称 检验项目 项点号 要 求 1 泵筒(或衬套) 工作表面粗糙度 1 应符合GB/T18607-2001 7.3.2.1或者 SY/T5059-2000 6.2.1.3的要求 材质及热处理 2 应符合GB/T18607-2001 表74~表76或者 SY/T5059-2000 6.2.1.1的要求 形位公差 3 应符合GB/T18607-2001 7.3.2.3的要求 两端螺纹精度 4 应符合GB/T18607-2001 10或者 SY/T5059-2000 6.1.5、6.1.6的要求 2 柱塞 工作表面粗糙度 5 应符合GB/T18607-2001 7.3.3.1或者 SY/T5059-2000 6.2.2.3的要求 材质及热处理 6 应符合GB/T18607-2001表81~表82或者 SY/T5059-2000 6.2.2.1的要求 形位公差 7 符合图样规定 两端螺纹精度 8 应符合GB/T18607-2001 10或者 SY/T5059-2000 6.1.5、6.1.6的要求 3 阀球 材质及表面处理硬度 9 应符合GB/T18607-2001 表77或者 SY/T5059-2000 6.2.3.1的要求 4 阀座 材质及表面处理硬度 10 应符合GB/T18607-2001 表77或者 SY/T5059-2000 6.2.3.1的要求 5 上、下游动阀罩 材质及热处理 11 螺纹精度应符合GB/T18607-2001 10或者 SY/T5059-2000 6.1.5、6.1.6的要求,其它应符合产品标准或者图样的规定 两端螺纹精度 12 6 固定阀罩 材质及热处理 13 两端螺纹精度 14 7 泵筒接箍 两端螺纹精度 15 8 泵筒加长短节 两端螺纹精度 16 9 上、下游动阀座 接头 材质及热处理 17 螺纹精度 18 10 阀杆或者拉管 材质及热处理 19 螺纹精度 20 11 固定阀座接头 材质及热处理 21 螺纹精度 22 12 影响特种抽油泵性能的特殊零件 材质及热处理 23 螺纹精度 24 主要尺寸加工精度 25 密封性能试验 26 产品外观质量评定表 (C类) 表5-3 序号 项目名称 检验项目 项点号 要 求 1 包装 符合SY/T5059-2000 9.2的要求 1 1、按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2、肉眼观察 符合SY/T5059-2000 9.3的要求 2 符合SY/T5059-2000 9.4的要求 3 2 标志 符合GB/T18607- 2001 8.1.1或者 SY/T5059-2000 8.1的要求 4 符合GB/T18607- 2001 8.1.2或者 SY/T5059-2000 8.2的要求 5 3 涂漆 符合SY/T5059-2000 9.1的要求 6 4 外露表面 无磕碰、锈蚀、咬痕。加工表面必须进行防锈处理 7 符合SY/T5059-2000 7.4的要求 8 5 随机文件 符合SY/T5059-2000 9.6的要求 9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名称及其规格。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增加产品单元: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增加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产品检验。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4-005-×××××。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4)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 15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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