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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城市供用气合同解除通知日期协议(CF-199-0502)
甲方(供气方):[供气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供气公司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供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用气方):[用户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用户负责人姓名]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用户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用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甲乙双方于[主合同签订日期]签订的《城市供用气合同》(合同编号:CF-[主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解除程序的规范进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主合同: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城市供用气合同》(合同编号:CF-[主合同编号])。
1.2 合同解除:指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导致主合同关系终止的行为。
1.3 解除通知:指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发出的表明解除主合同意愿的书面通知。
1.4 通知发出日:指解除通知上载明的发出日期。
1.5 通知送达日:指根据本协议规定,确认解除通知已有效送达的日期。
1.6 生效日:指解除通知送达日或双方约定的其他确定日期,即主合同终止的日期。
第二条 解除通知的形式
2.1 任何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函件、合同解除通知书等。
2.2 解除通知应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
(1) 专人送达,并要求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2) 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或快递服务送达,并保留邮戳或快递签收记录;
(3) 通过双方事先书面确认的有效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邮件主题应明确为“解除主合同通知”,并发送后立即进行电话确认送达;
(4) 通过中国司法部认证的电子送达平台送达,并记录送达成功信息。
第三条 解除通知的内容
3.1 解除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发出通知一方的全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 接收通知一方的全称、地址;
(3) 明确表述发出通知一方决定解除主合同的意愿;
(4) 主合同(CF-[主合同编号])的完整编号或关键识别信息;
(5) 解除主合同的原因,应明确引用主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双方约定的与主合同解除相关的其他事项,如燃气暂停使用起止时间、费用结算方式、燃气设施处置初步意见等。
第四条 解除通知的发出与送达
4.1 甲乙双方应在符合主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时,及时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
4.2 解除通知应在满足解除条件后[三/五]日内发出,除非主合同或本协议另有约定。
4.3 通知送达日确定如下:
(1) 采用专人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记载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2) 采用挂号信或快递送达的,以邮戳日或快递签收记录上记载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3) 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以电子邮件进入对方指定邮箱的系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除外;
(4) 采用电子送达平台的,以平台记录的送达成功日期为送达日。
4.4 甲方应将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主合同中载明的地址;乙方应将解除通知送达甲方主合同中载明的地址。
4.5 任何一方变更主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应至少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挂号信或电子邮件)通知对方。否则,向原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4.6 如一方发出的解除通知按约定地址送达后,对方在[三]日内未签收且未提出异议,视为该通知已有效送达。
第五条 解除通知的生效
5.1 主合同的终止日期(生效日)为解除通知送达日。自该日起,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终止,但本协议约定的结算、设施处置、违约责任等除外。
5.2 任何一方不得以未收到对方解除通知或未按约定时间收到为由,拒绝承认主合同已终止。
第六条 送达地址确认
6.1 除非本协议或主合同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发送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地址。
6.2 本协议生效后,上述地址作为甲乙双方后续处理主合同解除相关事宜的主要联系地址,直至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解除通知发出、送达或内容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未能及时通知导致对方产生额外费用、损失或不利后果等。
7.2 若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发出解除通知,导致合同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即提交[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9.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协议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规定优先于主合同中关于解除通知的约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10.2 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主合同约定执行;主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0.3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供气公司全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用户全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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