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零售餐饮服务业预付卡管理合同
鉴于甲方拟在零售餐饮服务领域发行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乙方拟接受甲方发行的预付卡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零售餐饮服务业预付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预付卡是指甲方发行的、由消费者购买并预付资金、用于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购买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1.2 本协议所称“发卡机构”是指甲方。
1.3 本协议所称“受理机构”是指乙方。
1.4 本协议所称“持卡人”是指购买预付卡的消费者或单位。
1.5 本协议所称“有效期”是指预付卡自激活之日起至甲方指定的最终消费截止日期。
1.6 本协议所称“赎回”是指持卡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将预付卡内未消费的资金取出。
1.7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 发卡机构(甲方)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设计、发行、宣传、管理预付卡,并制定相应的服务规则和收费标准。
2.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本协议约定的预付卡受理规则和交易流程。
2.3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预付卡发行、交易、库存等数据。
2.4 甲方应确保预付卡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不得挪用、侵占预付卡资金。
2.5 甲方应建立健全预付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控制、交易监控、异常交易处理等,防范预付卡欺诈和其他风险。
2.6 甲方应向持卡人充分披露预付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预付卡的面值、类型、功能;
(2)预付卡的有效期;
(3)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和受理商户;
(4)预付卡的挂失、补办、赎回等规则;
(5)预付卡的资金安全承诺;
(6)甲方提供的客服电话、投诉渠道;
(7)预付卡风险提示;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
披露信息应在甲方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应在其官方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渠道及时更新。
2.7 甲方应设立专门的客服部门,负责处理持卡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2.8 甲方承诺,在预付卡有效期内,或根据持卡人的合理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为持卡人提供预付卡赎回服务。
2.9 甲方应建立预付卡挂失机制,并在收到挂失申请后及时处理。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10 甲方应在预付卡业务经营过程中,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11 甲方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预付卡发行许可证明等资质文件。
2.12 甲方在预付卡业务经营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或出现经营不善等情形,拟终止预付卡业务或破产、清算的,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官方网站、营业场所等渠道公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保障持卡人的合理权益。
第三条 受理机构(乙方)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发行的预付卡进行交易。
3.2 乙方应确保其收银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能够支持甲方预付卡的交易处理。
3.3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预付卡受理规则和交易流程,准确、及时地完成预付卡交易。
3.4 乙方应在受理预付卡交易时,认真核验预付卡的真伪,并确认持卡人身份信息(如需要)。
3.5 乙方应妥善保管预付卡交易信息,并按照甲方或国家有关规定保存交易记录。
3.6 乙方发现预付卡交易异常(如疑似欺诈、伪卡等),应立即停止交易,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3.7 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进行消费,不得设置排他性条款或对预付卡交易收取额外费用。
3.8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预付卡业务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持卡人权利与义务
4.1 持卡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在有效期内、在甲方或乙方指定的范围内使用预付卡进行消费。
4.2 持卡人有权了解预付卡的相关信息,并有权向甲方咨询或投诉。
4.3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预付卡,并对其账户内的资金安全负责。
4.4 持卡人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和使用预付卡。
4.5 持卡人应遵守甲方和乙方制定的预付卡使用规则,不得利用预付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4.6 持卡人申请赎回预付卡时,应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按照甲方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五条 预付卡资金管理
5.1 预付卡资金属于持卡人所有,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预付卡资金进行管理。
5.2 甲方可以选择自行管理预付卡资金,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支付机构或银行进行管理。
5.3 采用委托管理的,甲方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5.4 预付卡资金的结算周期、结算方式等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 预付卡挂失与补办
6.1 预付卡在非激活状态下遗失、被盗或损坏的,持卡人应及时向甲方申请挂失。
6.2 甲方收到挂失申请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完成挂失处理,并通知乙方暂停该预付卡的交易。
6.3 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6.4 预付卡挂失后,甲方应根据持卡人的要求,为其办理补办手续,并可能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6.5 预付卡挂失后的资金余额,随同补办的新卡继续使用。
第七条 预付卡终止与赎回
7.1 预付卡的有效期由甲方规定,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预付卡。
7.2 预付卡有效期届满且持卡人未消费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为持卡人办理赎回手续。
7.3 持卡人可以随时申请赎回预付卡,但甲方可以根据预付卡类型、面值等因素,设定一定的赎回条件,如提前通知期、手续费等。
7.4 赎回预付卡时,持卡人应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按照甲方规定的流程办理。
7.5 甲方应在收到赎回申请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赎回手续,并将赎回款项支付给持卡人。
7.6 预付卡被甲方终止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为持卡人办理赎回手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2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3 因甲方原因导致预付卡资金损失、持卡人权益受损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4 因乙方原因导致预付卡交易错误或资金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5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6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1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12.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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